試論言語行為理論對英語教學的啟示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外語教學 啟示
    論文摘要:本文簡要介紹了言語行為理論,從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角度對語言的間接性進行探索和研究,通過對目前我國英語教學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剖析,探討這個理論對外語教學的啟示,以及如何從言語行為理論出發在外語教學中培養學生的語言交際能力。論證了運用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指導外語教學、培養學生的交際和語用能力的啟示。
    近年來,語用學***Pragmatics***理論的發展為外語教學提供了新的語言理論基礎。語用學是研究語言運用及其規律的學科。語用學研究特定語境中的特定話語***utterance***,強調在語境中***context***研究詞、句、話語等言語行為的意義***meaning***。作為語用學中的主要研究課題之一,言語行為理論是一種對語言意義進行研究的理論,主要闡述瞭如果從語義的角度看語言,只能解決“言之所述”,而從語用的角度看待語言,則可解決“言之所為”,甚至涉及“言後之果”,即“所述”,“所為”之後給言語物件帶來的影響和後續發展。言語行為理論在語用學中有著一定的地位,同時給語言教師和語言學習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言語行為理論得到了廣泛的使用,本文將就語用學中重要課題言語行為理論做簡單的介紹並試就該理論談一些對外語教學可能起到的啟示作用。
    一、言語行為理論的由來和發展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它旨在回答語言是怎樣用之於“行”,而不是用之於“指”這樣一個問題,體現了“言”則“行”這樣的語言觀。這一理論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由英國牛津大學道德哲學教授奧斯汀首先提出,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做講座,以《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為書發表了這個講座,在他的論述中,提出的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出某種語言就是用這種語言在實施某種行為。奧斯汀之後,他的學生美國著名哲學家塞爾*** J. R. Searle***在繼承和批判奧斯汀的日常語言哲學分析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 Act Theory***。
    1.奧斯汀對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
    長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者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選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叫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於陳述的可驗證性,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的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理論的提出推翻了邏輯實證主義者認為“邏輯一語義的真值條件是語言理解的中心”這一傳統觀點。奧斯汀認為並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陳述句都是“描寫”的,他用語言事實表明有許多極為平常又有意義的句子,他們的邏輯值既非真也非假,由此奧斯汀把句子分為兩類,把可以區分真假值***truth value***的句子稱為“敘事句”***constatives***,其功能在於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把無法區分真假,只能區分適當與否的句子稱為“施為句”***performatives***。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施為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丁關於施為句的行為功能舉了以下四個經典的例子加以說明:
    ***1*** I do.
    ***2*** I name this shipthe Queen Elizabeth.
    ***3*** 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4*** I bet y 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奧斯丁指出出以上話語是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上說的。比如***1***是在結婚儀式上,***2***是在給船命名時,***3***是在某人立遺囑時,***4***是在某人打賭時。這些話語的說出,實施了結婚、命名、贈與和打賭的行為。奧斯汀指出這些施為句沒有真假意義上的區別,但是必須滿
    足三方面的“合適條件”,即:說話者必須具備實施這一行為的條件,如***1***必須是結婚的當事人,即新郎或新娘;說話人自己要有實施這一行為的誠意。
    奧斯汀起初對他的言有所述和言有所為的區分十分滿意,但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不是隻有施為句才有這種功能。於是,奧斯汀終於摒棄了最初的區別,在此基礎上他又區分出三種不同的言語行為,即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 locutionaryact *** ,“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act***,“以言指事”指一切說出來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指說話人表明其意圖,是言內行為,如允諾、斷定、請求、命令、憤怒等。至於實現了以言行事這個行為之後,聽話人會受到什麼影響,這就是“以言成事”了,如說服、鼓舞、欺騙、留下印象、恫嚇等。言語行為的三部分實際上是一個整體,每人的話語都同時完成這三種行為。例如Class is over。老師通過這句話,首先說話人表明意圖,同時,實際也是在向學生宣佈課結束了;最後結果可能是學生離開教室,是言後行為。

    2.塞爾對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這一概念是塞爾在奧斯汀的間接施為句的基礎上提出的。塞爾認為,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有時我們為了求禮貌,在想讓對方做某事時,人們常常不直接使用命令句式,而是“轉彎抹角”地說出自己的意圖,通過某種間接的方式表達自己想說的話,這種現象即為語言的間接性。人們只要稍加觀察便可發現語言具有間接性。例如:
    Can you give me the book?
    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
    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換句話說,上述例句所表達的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詢問***來間接地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請求***,這就是語言使用中語言的間接性現象。
   雖然塞爾的理論很快遭到了其他某些學者的抨擊,塞爾的這一理論卻能把一些表面看來沒有任何關聯,甚至是前後矛盾的話語解釋得清晰明瞭。此外,塞爾還將人們的潛意識對言外之意的理解過程明示出來,使人們能夠對自身的語言交際過程有更加深刻的瞭解。因此,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對傳統言語行為理論的重要補充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