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勞動合同時注意合同內容約定不明

  由於勞動合同文字存在較多填充性條文,而雙方當事人往往以“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休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作內容達到甲方要求”等內容進行概括性約定,使得原本需要進行詳細約定的重要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因為模糊的約定方式而被忽視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某市相關規定”、“國家有關規定”、“甲方要求”等約定模糊不清、解釋不明,將導致法官無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認定事實、判斷責任,與此同時勞動合同的證明價值也就喪失了。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重視勞動合同條文的填寫,尤其是格式化勞動合同中的填充內容更是勞資雙方需要特別重視的關於重要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書面勞動合同只有通過勞資雙方就權利義務進行詳細約定,才能起到規範用工、定紛止爭的作用。

  溫馨提示: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