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與在聘用正式員工時,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單位聘用?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一些單位經常聘用臨時工,這些單位包括勞動者都認為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無論用人單位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還是企業或者個體戶,他們都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有些用人單位招聘農民工做保潔等後勤保障工作,由於這些農民工不具有正式編制,用人單位往往圖省事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因此,臨時工一樣要簽訂勞動合同。

  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某公司在明知聘請的幾個農民工不肯籤合同的情況下,不及時與他們解除合同留用數月,結果公司自食惡果。

  勞動者不願意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在農民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而是一拖數月,屬於違法用工。公司不僅要糾正自己的違法用工行為,還必須依法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