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職業安全衛生法

  該法於 1970 年由美國總統尼克松簽署釋出,主要目的是保證勞動者勞動條件儘可能安全與衛生,向勞動者提供全面福利設施,保護人力資源。該法涉及國會、勞工部、各州職業安全衛生複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工人補償全國委員會、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僱主、僱員等各方面在職業安全與衛生事業上的責任與權利分配關係。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概念和特點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指以保護勞動者在職業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為宗旨,以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等為內容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是減少和避免因工傷亡事故以及職業危害、職業中毒和職業病。


  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其他勞動法規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徵:

  ***1***保護物件的特定性。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的物件是特定的,即保護的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法規內容具有技術性。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由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技術規程和標準組成,是具有技術性的法律規範。

  ***3***法律規範多為強制性和禁止性規範。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的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職業安全衛生,包括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兩類。職業安全是為防止和消除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職業衛生是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職業中毒和其他職業危害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制度、安全生產保障制度、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責任制度、職業安全教育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認證制度、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制度、安全衛生檢查與監察制度、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等內容。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撫育子女的需要,對其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所採取的有別於男子的特殊保護。

  為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法律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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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的特徵

  1.普遍的適用性

  稽核規範適用於任何規模和型別的用人單位,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因此,稽核規範具有廣泛的適用性。不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稽核規範為一般原則,根據其自身情況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更好地滿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實際需要。

  2.很大的靈活性

  希望實施OSHMS的用人單位範圍廣泛,他們的技術和經濟條件不同,因此靈活性是OSHMS稽核規範的必然特點。實施OSHMS的目的是幫助用人單位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稽核規範為用人單位提供了系統地進行要素管理和承諾兌現的方法,要求用人單位在建立OSHMS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承諾。

  3.實施的系統性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強調結構化、程式化、檔案化管理手段。首先,它強調組織機構方面的系統性——要求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中,不僅要有從基層崗位到最高管理層之間的運作系統,同時還要有一個監控系統。其次,它要求組織實行程式化管理,從而實現對管理過程的全面的系統控制。

  4.未對用人單位提出絕對的績效要求

  稽核規範中要求用人單位在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作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持續改進、事故預防與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其他要素中沒有提出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索績效的絕對要求,不包含任何勞動條件、危害治理技術與水平的內容。因此,用人單位的技術水平和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水平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身狀況確定,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卻具有不同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用人單位,都可能滿足稽核規範的要求。

  此外,用人單位實施OSHMS時,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OSHMS績效的指標要求,提高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稽核規範本身主要著重於系統地採用和實施一系列管理手段,並未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與方法要求。用人單位根據稽核規範建立OSHMS,並不意味著不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用人單位應以現狀為績效改進的基礎,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所要求的持續改進機制來實現風險控制的完善,以求得最佳的安全健康管理效益。

  5.遵循自願的原則

  不改變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OSHMS是用人單位進行安全健康系統化管理的一種工具,OSHMS稽核規範的目的在於規定並運用有效的管理機制,幫助用人單位實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不是強制性標準。各類用人單位是否執行OSHMS稽核規範,是否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進行OSHMS認證都取決於用人單位自身的意願,不能以行政或其他方式要求或迫使用人單位實施,實施過程中也不應改變用人單位原有的法律責任。

  相反,用人單仕在實施稽核規範時應以我國的國家、地方、行業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為基礎,從對法律法規的獲取、識別、傳達、評價等環節來實現對其遵守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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