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的原因

  同性戀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性心理障礙,但不被自由主義者認可。為什麼會同性戀,以下就是小編給你做的整理,希望對你有用。

  

  1、先天遺傳因素

  只有極其少數的同性戀是遺傳基因因素引起的,即生理上的染色體的構成導致,是可以通過DNA鑑定出來的。

  2、後天因素社會、文化、心理因素

  A、家庭環境

  同性戀者的父母未能為其子女提供適當的性別角色榜樣,因此其子女的性別自我認定就不完全。

  B、早期性經歷

  在同性戀形成過程中的後天因素社會、心理因素中,最為重要的是最初的性經歷,即青春期***性朦朧期***的遭遇和經歷。多數同性戀者是在青春期前後走上這條路的。

  C、異性戀中受到嚴重挫折

  如果一個人在與異性交往中受挫,有過不愉快的經驗,異性戀感情得不到正常的發展,而同時又受到同性的誘導,就會產生同性戀傾向。

  D、戀母情結

  這概念取自希臘神話中俄狄浦斯殺父淫母之意。

  以下就是一些同性戀者的說法:"我5歲時母親就去世了,父親經常打罵我,我那時小,也不知道反抗,自己有主意了,才開始反抗父親。我認為自己走上這條路和缺少母愛有關。"

  E、性教育被忽視

  同性戀在很大程度上是伴隨青春期性發育而出現的一系列涉及兩性的心理及行為,而家長往往“談性色變”,更別說給孩子進行性教育了。孩子只能通過自身切身感受和網路等媒體“自學成才”。

  F、特殊的性經歷、夥伴群關係、偶然的機遇

  夥伴群關係,偶然的機遇,以及特殊的性經歷,如童年時受到同性戀者的誘惑或者性暴力等等事實。

  同性戀的意義

  一、同性戀傾向。或稱同性愛、同性吸引等。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及跨性別女同性戀***Transles***、跨性別男同性戀***Transgay***為性取向的種類,是相同社會性別/心理性別***Gender***之間的個體產生愛慕、情感、性吸引及性行為吸引的現象。

  二、同性戀行為。或稱同性戀生活模式。基於同性吸引,從而選擇這種包括同性之間的情感倚賴及性行為的生活模式。如同安樂死及死刑一樣,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道德倫理課題,特別是男男性行為***或稱肛交***。

  三、同性戀權利運動。或稱同志運動***LGBTsocial movements***。 這是一場高度政治化的社會運動,推動者未必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自由主義者及性解放運動人士形容同性戀是一種自我身份認同和社會標籤,同性戀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性心理障礙,但不被自由主義者認可。

  部分國家,如北歐、西歐各國及美國數個州,近幾十年的發展趨勢是增加同性戀的透明度、認同度、及提高同性戀者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領養、醫療保健等。

  以上定義中,社會人士有不同立場的組合:有人全都反對***伊斯蘭教,美國宗教右派***;有人不反對同性戀傾向,但對同性戀行為及同性戀權利運動有保留或反對***如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亦有人雖然反對同性戀行為但仍支援同性戀權利運動***如左派基督徒***;亦有人認同同性戀行為但反對同性戀權利運動***如反對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亦有人全都支援。

  女同性戀研究擺脫了男同性戀研究,在近年來發展為酷兒研究和女性主義的研究。

  同性戀法律

  1、如何保護同志伴侶的共同財產?

  答:我國《婚姻法》並不承認同志伴侶關係,因此在處理相關的財產糾紛***如遺產分割等***問題時,會遇到一定困難。針對這一問題,同志伴侶可考慮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同志伴侶可以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撫養人,承擔自己生養死葬義務,並享受繼承自己遺產的權利。此外,在共同購置不動產時,也可以在產權證書上共同署名,以證實不動產為雙方共有。

  2、同志想與配偶離婚,對方拒絕該怎麼辦?

  答:一般情況下,與配偶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達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沒有與配偶分居兩年以上又急於離婚的情況下。據有關司法解釋,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一方欺騙對方等均可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可在法庭上承認自己的性取向,承認欺騙了配偶的感情。但這種的做法極有可能在財產分割,子女監護的歸屬等問題上導致對同志不利的判決,必須慎重考慮,三思而後行。

  3、同志身份被妻子發行要求離婚,財產該怎麼分?

  答: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原則上均等分配,但要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如果一方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應該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有四種情形是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這四種情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有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或雖未辦理結婚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由於我國《婚姻法》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因此與同性同居不可能構成重婚罪。同時《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因此與同性同居並不能成為要求賠償的理由。

  4、同志收養孩子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婚姻法》不包含同性婚姻關係,無論同志朋友是否有長期的同***,都只能以單身人士的身份收養孩子。一般情況下。只可收養一名14週歲以下的孩子。

  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被撫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4***單身男士收養女性的,雙方年齡需相差四十週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