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範本***2***

  企業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篇四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管理制度準則》及具體情況,為保障公司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使公司長期、穩定、高效地發展,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2.公司所有人員,包括資料人員、業務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2章 公司祕密的範圍

  第3條 公司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由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1.本制度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曉,是指該資訊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本制度所稱的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本制度所稱的公司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稱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內部檔案,如設計、程式、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運營策略內容等。

  第4條 公司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戰略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就經營管理作出的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公司對外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維護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經濟犯罪中的祕密事項。

  5.客戶及其網路的有關資料。

  6.其他公司祕密事項。

  第3章 密級分類

  第5條 公司祕密分為三類:絕密、機密和祕密。

  第6條 絕密是指與公司生存、經營、人事有重大利益關係,一旦洩露會使公司的安全

  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營銷策略、商務談判內容及載體,正式合同和協議文書。

  2.按《資料保護條例》規定屬於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3.公司重要會議紀要。

  第7條 機密是指與本公司的生存、經營、人事有重要利益關係,一旦洩露會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確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調整及安排情況,人事行政部對管理人員的考評材料。

  2.公司與外部高層人士、科研人員的來往情況及其載體。

  3.公司薪金制度,財務專用印籤、賬號,保險櫃密碼,月度、季度、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報表,電腦開啟密碼,重要磁碟的內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記。

  5.按《資料保護條例》規定屬於機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6.獲得競爭對手情況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應對策。

  7.外事活動中內部掌握的原則和政策。

  8.公司總監***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動去向。

  第8條 祕密是指與本公司生存、經營、人事有較大利益關係,一旦洩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費層次調查情況,市場潛力調查預測情況,未來新產品的市場預測情況及其載體。

  2.廣告企劃、營銷企劃方案。

  3.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運營部等有關部門所調查的違法違紀事件及責任人情況和載體。

  4.運營、財務部門的安全保衛情況。

  5.按《資料保護條例》規定屬於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6.各種檢查表格和檢查結果。

  第4章 保密措施

  第9條 各密級知曉範圍

  1.絕密級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2.機密級

  總監***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3.祕密級

  部門經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祕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第10條 公司員工必須具有保密意識,做到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第11條 總經理負責領導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必須設立兼職保密員。

  第12條 如果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應先由總經理批准。

  第13條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傳遞保密事項,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洩露公司祕密。

  第14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洩露或可能洩露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應立即作出相應處理。

  第15條 董事長、總裁、總經理、總監***助理***辦公室、經理室、檔案室及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及各機要部門必須嚴格保管鑰匙,非本部人員得到獲准後方可進入,離開時要落鎖,清潔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或者在專人監督下進行。

  第16條 備有電腦、影印機、傳真機的部門都要依據本制度制定本部門的保密細則,並嚴格執行。

  第17條 文件人員、保密人員出現工作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由主管領導簽字。

  第5章 保密環節

  第19條 檔案列印

  1.檔案由原稿提供單位領導簽字,簽字領導對檔案內容負責,檔案內不得出現對公司不利或不該宣傳的內容,同時確定檔案編號、保密級別、發放範圍和列印份數。

  2.列印部門要做好登記,列印、校對人員的姓名應反映在發文單中,保密檔案應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列印。

  3.列印完畢,所有檔案廢稿應全部銷燬,電腦存檔應消除或加密儲存。

  第20條 檔案傳送和E-mail 使用

  1.檔案列印完畢,由文印室專門人員負責轉交發文部門,並作登記,不得轉交無關人

  員。

  2.發文部門下發檔案時應認真做好發文記錄。

  3.保密檔案應由發文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收,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對於剩餘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5.傳送保密檔案時應由專人負責,嚴禁讓試用期員工傳送保密檔案。

  6.公司禁止員工在工作期間登陸個人E-mail 。員工在上班期間,應用公司的個人郵箱傳遞資訊。

  第21條 檔案影印

  1.原則上保密檔案不得影印,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批准方可執行。

  2.檔案影印應做好登記。

  3.影印件只能交給部門主管或其指定人員,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一般檔案影印應有部門負責人簽字,註明影印份數。

  5.影印廢件應即時銷燬。

  第22條 檔案借閱

  借閱保密檔案時必須經借閱方和提供方領導簽字批准,提供方負責做到專項登記,借閱人員不得摘抄、影印或向無關人員透露,確需摘抄、影印時,要經提供方領導簽字並註明。

  第23條 傳真件

  1.傳遞保密檔案時,不得通過公用傳真機。

  2.收發傳真件時應做好登記。

  3.保密傳真件的收件人只能為部門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第24條 檔案

  1.檔案室為材料保管重地,無關人員一律不準出入。

  2.祕密檔案僅限下發範圍內人員借閱,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辦公室批准借閱。

  3.祕密檔案的保管應與普通檔案區別開,按等級、期限加強保護。

  4.不得將檔案材料借給無關人員查閱。

  5.祕密檔案不得影印、摘抄,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25條 客人活動範圍

  1.保安部應加強保密意識,無關人員不得在機要部門出入。

  2.客人到公司參觀、辦事,必須遵循有關出入公司管理規定,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參觀時,不得接觸公司檔案、營銷材料等保密件。

  第26條 保密部門管理

  1.與保密材料相關的部門均為保密部門,如董事長、總裁、總經理、總監***助理***辦公室、經理室、檔案室及財務部,人事行政部等。

  2.各部門需指定兼職保密員,從而加強保密工作。

  3.行政部門應對出入人員進行控制,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並停留。

  4.資料部門的對外材料交流應由資料員操作。

  5.資料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保密細則,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記和使用記錄工作。

  第27條 會議

  1.所有重要會議均由總經理辦公室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

  2.應嚴格控制參會人員,無關人員不應參加。

  3.行政部應認真做好到會人員簽到及材料發放登記工作。

  第28條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

  1.公司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2.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8條 員工離職規定

  1.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將有關本公司檔案和經營資訊的全部資料交回公司。

  2.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需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員工重申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員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4.未徵得公司同意使用相關檔案,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6章 附則

  第29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制定,總經理審閱後報董事會批准。

  第30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31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企業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篇五

  1保密機構與職能

  第一條公司保密負責人是負責保密工作的專門人員,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決定;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依法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管理。

  2.定期召開保密會議,分析保密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計劃,組織檢查落實,總結交流經驗,並向上級保密部門報告工作,完成上級保密部門交辦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4.組織公司涉及國家祕密事項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級保密部門報告洩密事件,並進行查處。

  6.負責有關事項的保密審查。

  7.負責公司各項保密事項的組織管理和協調,並協助處理涉外事項、機要檔案及對外宣傳中的保密工作;

  8.負責公司涉及國家祕密的通訊、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資訊系統***含網際網路***的資料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條保密負責人領導下的委員分工負責制,各委員應把保密工作納入其職責範圍,依據保密負責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做到業務工作與保密工作融為一體,同步進行。

  第三條公司保密負責人,負責公司各項保密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保密負責人指定其他兼職人員三人。

  第四條公司在每年預算中,設立保密工作經費,用於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裝置配備及設施建設。

  2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按照國家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涉密工作崗位來界定涉密人員,即“以崗定密”。

  1.核心涉密人員:含專職保密幹部、絕密級專案負責人及核心骨幹。

  2.重要涉密人員:檔案室負責***或具體工作***人、兼職保密幹部、機密級專案負責人及核心骨幹。

  3.一般涉密人員:祕密級專案負責人及核心骨幹。

  涉密人員的確定、增減和變動,由保密負責人根據崗位的實際情況批准確定。涉密人員確定後,與公司簽訂《保密義務責任書》。新增涉密人員在進入涉密崗位前,必須對其進行相應的保密教育。

  第二條根據最小化原則及公司實際情況,公司根據專案重要性設立保密級別。

  1.保密級別的確定、增減和變動,經保密負責人稽核決定。採取“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由擁有保密專案的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該專案的保密工作。

  2.未經專案負責人***或保密負責人***批准,無關人員不得參與。

  3涉密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涉密技術的範圍包括:

  1、國家長遠科學技術規劃和重大研究專案及其進展情況、科技政策、規劃、指南、計劃中需要保密的部分;

  2、國防、軍工研究專案及成果;

  3、上級部門或公司根據國家規定的職責範圍和審批許可權劃定密級的科技保密專案;

  4、科研專案結題前或對外公開前的原始資料,包括選題分析報告、課題任務書、調研論證報告、試驗報告、研究報告、圖紙、配方等;

  5、具有較高技術、經濟價值且尚未公開的科技成果***包括:產品、材料、

  工藝和新技術等***論文、資料、檔案及關鍵技術的核心部分和實物;

  6、公司屬應保密的科學技術發展研究、規劃及其他定有密級的科學技術資料。

  第二條涉密技術密級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防、軍工專案及需確定密級的科學技術祕密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密級。

  1、立項時上級部門已確定密級的科技專案,該科技專案及其產生的科技成果的密級從其確定;

  2、立項時未確定密級的科技專案,由專案承擔單位根據專案任務來源及專案的重要程度提出確定密級申請及密級劃分意見,經保密負責人稽核後報公司審批;

  3、科技成果申請發明專利、或申請鑑定驗收、或對外公開前,由成果完成單位根據科技成果的重要程度提出確定密級申請及密級劃分意見,經保密負責人稽核後報公司審批。

  第三條涉密技術密級的變更:

  凡國外已經不保密或已不先進的科學技術,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申請解除密級或降低密級;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級的科學技術可以申請加密或升密。

  第四條公司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中,不得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

  1、不得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相、展覽等宣傳工具,宣傳報道科學技術保密內容;必須宣傳報道的新技術、新發現、新理論,宣傳報道稿件須經保密負責人稽核;

  2、在公開的學術交流、進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動中,不得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

  3、在公開舉辦的展覽、技術表演、會議等活動中,不得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

  第五條計算機、通訊和網路中的涉密技術保密管理:

  1、儲存有涉密技術檔案資料的電子裝置要實施物理隔離,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涉密技術檔案資料要多級加密,並備份儲存;

  2、儲存有涉密技術檔案資料的電子裝置要攜帶外出前,需要登記備案;外

  出時要採取嚴格的保密和安全措施;

  3、儲存過涉密技術檔案資料的電子裝置報廢時,需對儲存單元進行物理銷燬;

  4、員工在涉密情況下進行計算機網路操作、打電話、發傳真等,需有保密措施;

  5、不得將涉密技術檔案資料用於網路共享。

  第六條絕密級科學技術在保密期限內不得申請專利或保密專利。機密級、祕密級科學技術在保密期限內可申請保密專利;機密級科學技術申請保密專利的員工應提出申請,經公司稽核後報科技部批准;祕密級科學技術申請保密專利的員工應提出申請,經保密負責人稽核報公司批准。

  第七條對參與科學技術保密專案研製的員工,若其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公司將根據成果的實際水平對該員工予以評價。對確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內外公開發表的論文,公司將根據該論文的實際水平予以評價。

  第八條參加有科學技術保密內容的專案成果評估、評審、驗收、鑑定等活動的員工及相關人員有責任對該項成果需保密的內容保守祕密。

  推廣、使用有保密內容的科技專案和成果的單位和員工,不得洩漏有關保密內容。

  接受有保密內容科技專案的部門,要遵守委託和下達任務的部門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九條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的保管。

  各部門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的管理工作,健全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保管設施,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

  第十條涉密專案的檔案資料的保密要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使用登記和簽字確認制度,專案負責人是專案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已結題的涉密專案,完成部門需將所有相關的檔案資料建立檔案,交到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的使用:

  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應準確地標明密級。絕密級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只

  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機密級的只限於直接需要的部門和人員使用;祕密級的只限於工作需要的部門和人員都可使用。需要使用的部門和個人需向公司提出申請,經保密負責人批准方可使用;外單位及非公司職工,如需要使用科學技術保密資料,須經原密級批准單位同意。

  用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和檔案的部門和人員有責任保守祕密並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各部門要加強對員工的科技保密教育,增強保密觀念,自覺地遵守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科學技術祕密;對於科技保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揚和獎勵,做得差的給予批評或應得的懲處;對有失密、洩密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或處分;故意洩露、盜竊或出賣科學技術祕密的,要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涉密人員流動的保密管理。

  1、科學技術祕密是一種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其開發和完成凝聚著國家或單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凡流動的涉密人員必須承擔義務,不許將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公司擁有的科學技術祕密非法披露給用人單位、轉讓給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2、對承擔重大科學技術專案或重要科研任務的科技人員或專案組涉密人員,原則上不批准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調離或辭職。對擅自離職,並給國家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洩露有關技術祕密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經濟和民事責任。

  3、公司要與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專利成果的使用、轉讓等有關事項的書面協議,約定相關人員可以自行使用的範圍、方式、條件等具體問題,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公司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或在任何單位從事與該技術有關的工作。

  4涉密裝置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儲存有祕密資訊的各類裝置***含軟體***要指定專人負責清點、登記,並建立配置、維修和銷燬檔案。

  第二條涉密計算機及計算機資訊系統所採用的各種保密裝置和設施,必須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許可的,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許可的安全保密產品。

  第三條嚴禁在對講機、各類無線電話***車載、無繩***以及未經加密的普通電話和傳真機中傳輸和談論國家祕密。

  第四條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載有祕密資訊的郵件必須通過掛號、特快專遞或專人傳遞。

  第五條公司總工部負有對本公司所有網路接入裝置進行定期安全保密檢查及維護的職責,並負責對本網路使用者的安全保密監督管理和教育。

  上網資訊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凡需要在公司主頁上對資訊進行釋出,應當認真執行資訊保密稽核制度。釋出的資訊,應首先由各部門領導或負責資訊保安保密人員稽核釋出。

  任何部門或個人在申請接入區域網、互連網或建立***時,必須提供其真實身份。總工部必須依法保護其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國家明令禁止的各種非法資訊。

  第七條儲存涉及有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系統不得與區域網、國際網際網路相連***物理隔斷***,並且必須設定必要的使用者識別密碼,做到定期更換。不得在未採取資料保護和網路安全保密監控管理技術措施的計算機網路輸入、儲存和傳遞屬於國家祕密資訊。

  第八條持有國家祕密計算機資訊的部門、專案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由國家安全保密部門認可的安全保密裝置,並由專人負責。計算機資訊系統儲存、處理、傳遞、輸出的涉密資訊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

  第九條在計算機系統記憶體儲的國家祕密資訊,應定期進行備份,備份的資訊應妥善保管於安全保密裝置中。

  第十條儲存過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媒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儲存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媒體,在維修時,應保證其儲存的國家祕密資訊不被洩露,不再使用的媒體應及時銷燬;儲存過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系統改為其它用途時,應保

  證系統中不再有國家祕密資訊。

  第十一條涉密計算機***含便攜機和移動儲存裝置***和涉密資訊處理場所,公司應當根據涉密程度設立控制區,未經相應部門負責人***或保密辦***批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和使用。原則上涉密計算機***含便攜機和移動儲存裝置***不得帶出安全保密區域,如確應工作需要將儲存涉及有國家祕密資訊的行動式計算機、移動儲存裝置等帶出安全保密區域的,要做到隨身保管,並對這些裝置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含有絕密級以上的,必須通過保密渠道傳送。

  第十二條計算機資訊系統打印出的涉密文件、資料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同樣視為保密資訊,應妥善保管於安全保密裝置中。

  第十三條涉密計算機確需送外檢修的,要經公司領導批准,送保密局認定的公司檢修。並必須先清除涉密計算機硬碟儲存的資訊,維修後必須進行保密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和個人在發現計算機系統洩密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上報公司保密負責人。

  第十五條影印機必須指定專人管理及操作。

  不得利用內部影印機擅自影印國家祕密載體***包括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圖表等***,確因工作需要複製時,須經制文機關或其授權單位批准後方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彙編影印。

  第十六條對影印機要重視保密管理,定期進行保密檢查,發現違反保密規定使用影印機造成洩密事件,除對當事人追究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利用傳真機傳輸國家祕密載體***指密件、密報、資料、圖表等***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利用加密裝置,並且必須履行審批登記制度。

  第十八條傳真機的管理使用情況列入保密檢查的內容,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在傳真機上加裝其他部件,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

  5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涉密檔案、資料的收發和內部傳遞***傳閱***,必須登記編號,並與非涉密檔案、資料分類登記,單獨傳閱。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第二條公司祕密檔案、資料的擬文草稿和修改稿以及印刷清樣,應進行登記

  和管理,除必須保留存檔的以外,均應經保密負責人同意,監督銷燬。

  第三條公司形成的祕密檔案、資料的列印,必須由打字員或文印人員承擔,或者送交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規定的國家祕密載體定點印刷廠列印。列印中的校樣、廢頁、多餘文稿、軟盤、光碟等應及時銷燬。

  第四條祕密檔案、資料的開封、傳遞、處理,必須由專人負責。傳遞的祕密檔案、資料,須封裝並在封套上標明密級,屬於絕密檔案、資料,還應貼密封條或加蓋密封章。

  涉密檔案、資料和檔案資料的學習傳達、查***借***閱,在發文單位規定的保密期限內,要嚴格控制知情人員範圍。知情人員範圍由公司保密負責人確定。

  第五條工作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將祕密檔案、資料帶出辦公室;公司其他涉密人員也不得將祕密檔案、資料隨意帶出。

  因公外出人員,個人不準隨身攜帶絕密檔案、資料。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隨身攜帶絕密檔案、資料時,事先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進行保密教育,並要二人同行,嚴密看管,不得遺失。

  攜帶機密或祕密檔案、資料時,必須裝在檔案包或密碼檔案箱內,並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情況下,隨身攜帶機密或祕密檔案、資料外出。不準攜帶機密或祕密檔案、資料出入公共場所、公司、遊覽參觀、探親、訪友。

  第六條國家科學技術祕密檔案,要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歸檔、借閱和登記制度。借閱祕密級以上檔案需經本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批准後只限在檔案室查閱。未經批准不得借閱。祕密檔案、資料必須在辦公室內閱辦,不得擅自帶回家中;不得將檔案、資料隨意轉借他人或橫傳;更不得給家屬、子女傳看。

  第七條涉密檔案、資料的歸檔,要嚴格按發文單位有關保密期限的規定以及密級***絕密、機密、祕密***分類立卷、裝訂成冊。與非涉密案卷分櫃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保險裝置中。

  第八條祕密檔案、資料和檔案的影印,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屬於絕密檔案、資料以及密碼電報和制發機關規定不准翻印的其他祕密檔案、資料,嚴禁影印。

  2.影印制發允許或因工作需要經請示制發同意翻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祕

  密檔案,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及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公司科研、管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影印涉密檔案資料,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3.涉密內容的電子儲存媒體、光碟、圖片、膠片等檔案資料未經公司保密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複製、翻印。

  第九條涉密檔案材料的解密、移交、銷燬工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科院有關保密規定,在公司保密負責人的監督、指導下嚴格管理。

  6保密技術培訓制度和保密管理培訓制度

  第一條公司及部門領導負有依法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保密宣傳教育責任。

  第二條各部門把保密宣傳教育與政治教育、業務學習結合起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

  第三條各部門要經常組織本單位員工學習保密法規和有關保密工作的檔案、指示,及時通報失洩密案例,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防範能力。

  第四條新錄用的員工上崗前由所在部門進行保密教育。

  第五條對專***兼***職保密員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專***兼***職保密員,上崗前必須參加保密局的保密培訓學習,經註冊備案和資格認定,取得上崗證書。

  第七條專***兼***職保密員在崗年限一般不應少於兩年。如因工作需要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先報公司保密負責人,再報保密局對新調整上崗人員進行註冊備案、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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