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入職還有沒有年終獎發放

  年終獎是屬於企業老闆給職工發放的獎金,那年終獎是怎麼發放的?職工下半年入職的能不能領取的到?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下半年入職是否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下半年入職是否有年終獎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年終獎的個稅計算

  國稅發[2005]9號檔案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裡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年終獎能否拖後發放

  現實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二類是規章制度規定,三類是由企業老闆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年終獎不是法定的獎勵模式,它是建立在企業收支盈利的基礎上的,那麼年終獎發放年後發放是否違法,看下面。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年終獎的發放案例

  常某於2014年2月入職某公司,月工資12000元,2015年6月起其休產假4個月。公司未足額支付常某2015年度的年終獎。公司稱其《員工手冊》對年終獎的支付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款明確規定“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及員工個人表現,凡服務滿一年的合同制員工,經年終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當於本人一個月稅前月標準工資的全額年終獎金。”《員工手冊》同時規定,員工每休一個月產假遞減1/12年終獎金,據此,常某2015年應發年終獎數額為8000元,公司不應再支付年終獎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該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每休一個月產假遞減1/12年終獎金的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公司據此扣減常某的年終獎亦缺乏依據,故判決公司應支付常某年終獎差額4000元。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年終獎進行約定後,年終獎就成為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依據法律規定,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年終獎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女職工休產假要對年終獎進行扣減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因此,用人單位依據此《員工手冊》決定扣減常某的年終獎的做法應予以糾正。綜上,年終獎作為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產假為由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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