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員工

  單位可以辭退不合適的員工,但是單位能辭退哺乳期女工嗎,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單位不能辭退哺乳期員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哺乳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單位辭退員工的方式

  1、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