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離職降工資是否有補償

  單位降了員工的工資,在跟單位爭取過後,結果還被單位威迫到離職,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降工資被迫離職有補償嗎的內容。

  降工資被迫離職可以拿補償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中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所謂“勞動者主動辭職”,指的就是這種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強迫勞動的”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被迫離職維權辦法

  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但該權利的行使並非沒有限制。首先,勞動者應明確並非所有辭職行為都能獲補償。若由於個人原因辭職,或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沒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而辭職,用人單位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其次,勞動者還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在辭職書裡列明辭職並非個人原因,並有效送達辭職書,進行正常的工作交接,否則也可能因導致用人單位的損失而涉訴。

  經濟補償金該計算辦法

  首先確定計算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是確定年限的基本方法。

  其次確定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費用;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