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規定是不是工資範疇

  年終獎的發放問題一直都是職工關心的,那年終獎是怎麼發放的呢?年終獎是不是屬於工資?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屬不屬於工資範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屬不屬於工資範疇

  現實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由企業老闆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同時,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定,獎金屬於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所以,可以確定年終獎屬於工資。既然屬於工資,就不得隨意剋扣。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了年終獎這個法律名詞。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而是將獎金髮放的自主權更多地交給了企業。

  年終獎由誰說了算

  由於勞動法對年終獎沒有硬性規定,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和發放條件通常都取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有書面約定。如果沒有任何約定,即使曾經發放年終獎,勞動者離職後主張的也通常得不到支援。如果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可以按照約定來發放。實踐中,更多的爭議源於年終獎約定不明或者年終獎發放時間不明確等情況。

  如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勞動者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但雙方未約定具體發放時間的,此時可以參考往年實際履行的年終獎發放時間來確認,用人單位不得以未約定時間而故意拖延支付j如企業約定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和員工個人表現發放年終獎,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離職員工不屬於年終獎發放範圍的舉證責任,如勞動者存在較低的出勤率、績效表現不佳等行為。另外,企業在有事先規定的情形下不得單方撤銷年終獎或者在已經支付年終獎的情況下要求員工退回。當然因為工作失誤錯發或多發的,錯發或多發的部分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用人單位可以索回。

  辭職後還有沒有年終獎

  獎金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為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通常來說,員工單方面辭職確實屬於違約,但是勞動法沒有給予企業普遍的違約請求賠償權。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對於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因此可參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為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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