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聘用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生活中聘用合同常見於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講籤聘用合同是有一些地方需要注意的。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聘用合同的內容要全。

  聘用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聘用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等。

  二、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範,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聘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三、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無效合同的認定

  一、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

  “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時間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時間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時間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二、 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時間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時間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時間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時間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時間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時間《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時間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時間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時間利益目的。

  四、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

  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時間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官裁量的結果。鑑於時間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時間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時間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五、認定無效合同時間啟動司法程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式的區別

  有些強制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時間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六、對於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係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時間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時間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確認之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已經形成了通說,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的確認因為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不涉及到財產的給付內容,所以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時間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日期或者約定的生效日期來確認時效期間是適當的,而對於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確定其時效期間以及起算時間點應當參照有效合同的確定方式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