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

  員工在離開崗位後一段時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經營專案。這是對企業的一種保護性規定。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是多少年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用人單位未按要求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處理辦法

  1、違約責任

  對於違約金的數額,則是由企業與員工在競業限制條款中明確約定,但要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例如約定補償5萬,但設定違約金100萬,則有失公平。實踐中,企業的舉證義務相對困難一些,包括提供員工從事與原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例如名片、社保繳存證明、簽約業務合同、錄音錄影資料、證人證言等。

  2、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操作中,就會出現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並存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參照《合同法》的規定擇一行使,否則對員工來說顯失公平。

  3、停止競業行為

  一旦有證據證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企業可以要求員工立即停止競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否則,企業有權訴請勞動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員工停止競業行為,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