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競業限制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祕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應享有獲取一定經濟報酬的權利,目的是平衡雙方的利益,合理設定雙方權利義務是關鍵。 你對競業限制協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競業限制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認定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定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往往限制勞動者離職後就業。勞動者履行義務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後,然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又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之後,有些甚至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似乎存在一個衝突,作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基礎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為何勞動者卻仍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義務?

  這其實涉及到競業限制協議的性質及其與勞動合同的關係處理問題。依《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由此來看,立法者顯然是將競業限制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從合同來看待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存在,競業限制協議的存在也就無從談起。需要注意的是,此規定也另有一層涵義,即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恰恰是競業限制協議開始履行的起點,作為從協議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失效,顯然具有獨立性。

  對於競業限制協議屬於具有獨立性的從合同,《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並未使司法實踐產生統一認識。而勞動法司法解釋四的頒佈,最重要的一點在於對競業限制協議性質的把握更為清晰,今後對競業限制協議性質的認識將會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統一。

  因此,我們需要對競業限制進行重新認識,特別是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認定進行重新認識與把握。

  二、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認定

  如何認定或把握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實際是保護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和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熟輕熟重的問題。以往的司法實踐,有一種普遍的認識,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須以支付經濟補償對價為條件或前提,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對價,司法實踐中多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為無效或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顯然,這種認定實際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體現了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側重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卻往往因為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簽約瑕疵或偶爾疏忽支付經濟補償而導致無法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法律效果並不好。

  勞動法司法解釋四的出臺,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認定作了重大改變。司法解釋四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競業限制對價的,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可以要求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又明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些規定把競業限制的效力與履行作了區分,並推翻了競業限制有效須以支付經濟補償為對價的原有認定,今後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約定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仍自成立時生效,而支付經濟補償問題是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問題,屬於勞動者的請求權。

  這種認識與我國鼓勵交易、尊重契約自由、無效範圍縮小的合同效力制度發展趨勢相適應,體現了《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精神;今後司法實踐評判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將以《勞動合同法》第23條、24條為主要依據,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會輕易否認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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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限制協議範本

  甲方:***企業*** 營業執照碼: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義務

  1.1 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1.2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1.3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甲方義務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補償費按季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三、違約責任

  3.1 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的50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四、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