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加班費是規定屬於哪方面

  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如果發生工傷事件,是停職留薪的,那工傷的加班費怎麼規定?是屬於哪個方面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傷加班費屬於哪方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

  一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既不包含加班費的工資;

  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包含加班費在內的全部工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計算辦法應當從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性質上屬於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報酬,而加班費是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獲得的收入,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範疇,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也不可能發生加班的事實,故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專案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範圍。

  工傷需要提交的認定材料

  1、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應該怎麼計算職工加班費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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