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哪些權力和義務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在基本權利方面,國家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

  ***1***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和職務受法律保障;

  ***2***執行公務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權力;

  ***3***工資福利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4***參加培訓權,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

  ***5***批評建議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人不得進行壓制,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6***申訴控告權,對有關處分決定,例如降職降薪等處理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有關機關和負責人濫用職權違法處理的行為提出控告;

  ***7***辭職權,可以依照國家公務員法規提出辭職,即由於國家公務員個人的原因提出不再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基本義務方面,國家公務員負擔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3***聯絡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6***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7***克己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