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小知識

  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是當前眾多企業的發展所面臨的重要問題。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1.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六中全會把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納入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之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把建設國家、省、市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國家、區域、骨幹專業應急救援體系列為公共服務重點工程。

  3.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既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4.國務院辦公廳設定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是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

  5.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國家應急領導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

  6.《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7.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8.《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9.《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預警分為四級預警,其中最高級別為紅色預警。

  12.突發事件分為四類,即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安全生產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14.《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15.《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16.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採取的緊急措施。

  1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1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

  20.《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2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裝置、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必須設定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裝置。

  23.《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25.當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時,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26.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27.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0.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裝置、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呼叫其他急需物資、裝置、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1.突發事件的特點包括:***1***突發性。事件發生的真實時間、地點、危害難以預料,往往超乎人們的心理慣性和社會的常態秩序。***2***危險性。事件給人民的生命財產或者給國家、社會帶來嚴重危害。這種危害往往是社會性的,受害主體也往往是群體性的。***3***緊迫性。事件發展迅速,需要採取非常態措施、非程式化作出決定,才有可能避免局勢惡化。***4***不確定性。事件的發展和可能的影響往往根據既有經驗和措施難以判斷、掌控,處理不當就可能導致事態迅速擴大。

  32.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卹。

  33.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2、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3、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資訊準確;

  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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