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相關建議

[摘要]企業年金作為三大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第二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它的發展關係到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也關係到人們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及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存在著組織結構不明晰、規模小、分佈不均、投資狀況不佳、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本文通過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促進企業年金制度完善和發展的策略。
     [關鍵詞]企業年金;年金制度;養老保險;稅收優惠
   
  一、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處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首先,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當前企業年金已經被認為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但許多企業在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實現制,把企業年金視為期間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等,未能體現出企業年金的特性,不符合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其次,企業年金的會計規範不全面。我國企業年金由企業及其職工繳費,交由受託人選擇的專業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基金託管、賬戶管理,實行市場化運營。因此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應涉及企業本身和企業年金基金兩個部分。但由於當前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缺乏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的理論指導,導致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往往無章可循。

  
  ***二***企業年金計劃方面存在的問題
  首先,未明確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形式。企業年金按給付方式不同,分為規定繳費制計劃和規定受益制計劃兩種。由於這兩種形式的企業年金在具體內容和約定條款上不同,在企業年金費用、年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上也存在差異。其次,企業年金計劃在操作上缺乏統一性。企業年金的列支渠道不統一以及企業年金提取比例不統一,在列支渠道上有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也有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
  
  ***三***結構、規模及運營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結構方面看,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存在組織結構不明晰、地區及行業分佈嚴重失衡的問題。首先就組織結構而言,由於尚未構建起企業年金主體間合理的框架體系,當前我國企業年金組織結構模糊。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個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這五大責任主體責任不明晰、分工不明確,相互制約能力差,導致嚴重的委託代理問題和高額的資金執行成本。其次就地區及行業分佈而言,也存在嚴重失衡的情況。從地區看,企業年金髮展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一帶,參保企業、參保人數以及基金積累數量都比較大,企業年金髮展相對成熟;從行業看,企業年金的發展主要集中在以電力、電信、石化等行業部門為代表的國有大型企業。
  從規模方面看,當前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小,覆蓋面窄,企業年金的供給與需求均不足。經過多年的發展,雖然我國的企業年金已發展到了近千億元的規模,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這一規模還相當小,而且企業年金普及率只有5%左右。從供求角度看,當前企業年金存在供給與需求均不足的問題。在供給方面,當前企業年金的主要供給者是企業經營者,但在目前社會保險的繳費中,企業經營者的負擔已經很大;在需求方面,職工應該是需求的主體,但目前我國的退休職工的工資替代率偏高也導致對企業年金的需求不旺。
  從運營方面看,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渠道狹窄,運營狀況不佳,增值壓力大。由於國內資本市場的不完善,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投資渠道被嚴格限制而無法進入資本市場,我國目前企業年金的投資方向主要是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效率低,難以滿足企業年金的增值需求。
  
  ***四***巨集觀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首先,相關支援政策缺失,立法不足。政策方面,到目前為止,我國現行稅法中只有關於社會保險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關於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據,只有2000年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關於企業年金繳費可以在其工資總額4%以內作為成本在稅前列支的規定,但對基金運營中的稅收政策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繳費稅收的政策則沒有具體規定。此外,當前我國在與企業年金相關的具體立法方面還是空白,導致我國目前企業年金的執行機制不規範,企業年金執行無法可依。
  其次,資本市場的現狀無法滿足企業年金髮展的要求。企業年金從成立到員工退休領取養老金中間時期很長,風險較大。而我國目前尚缺乏一個完善的、充分競爭的市場,資本市場執行規範不夠完善,政府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存在缺陷,加大了企業年金在市場中執行的風險,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企業年金的最終價值。而且,投資性金融產品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市場的需要,致使企業年金投資收益有限。以上這些因素導致企業年金在資本運作中的風險大大增加。如何實現企業年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成為一個十分現實且迫切的問題。 最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在我國,作為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由於歷史的原因,從一開始建立就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替代率一度長期維持在80%以上。經過近20年的不斷改革和大力推動,尤其是由“現收現付”模式轉向“統賬結合”模式後的10年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造成了政府財政養老保障負擔過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實等問題,這也直接限制了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使得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既無必要亦無空間。因此,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改革及其有效執行是企業年金制度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
  
  二、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形式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缺位,使得企業缺乏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動力,導致企業年金規模小、發展速度緩慢,客觀上制約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因此,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使其在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擔當重要角色,並逐步使企業年金在操作上保持規範統一。結合我國國情,規定繳費制計劃應成為我國企業年金會計制度的主選方式。這主要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規定繳費制計劃的實施較容易,會計處理也比較簡單,而且職工可以明確知道自己養老金的積累情況,這比較符合我國當前企業會計實際情況的需要;其次,規定繳費制計劃對勞動力流動的阻礙較小,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能夠適應我國當前勞動力市場的客觀情況;此外,實施規定繳費制計劃有利於減小成本、規避風 險,這對於我國當前的企業而言,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二***要規範企業年金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當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目前缺乏對企業主體的年金會計規範,所以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鑑國外有關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架構,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研究,逐步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規範企業年金會計的核算。此外,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需要一大批較高素質的會計人員。當務之急是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只有這樣才能滿足企業年金會計核算的需要。
  
  ***三***要優化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巨集觀環境
  首先,應加大企業年金的宣傳力度,完善企業年金繳納制度,激勵企業和職工對企業年金的需求。
  其次,政府需要頒佈專門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年金的性質、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資金來源、基金運營方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為企業年金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證,也為監管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使監督和管理能夠有法可依。此外,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
  
  ***四***要為企業年金尋求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建立良好的投資與管理機制
  首先,要進一步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為企業年金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情況可以看出,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越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就會相對偏低,相反,如果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偏低,則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就會相對較高。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替代率高出國際平均水平30個百分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企業年金的建立與發展。在企業有限的能力範圍內,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會使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負擔無法減輕,這必然壓縮對企業年金的投人。並且在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不降低的情況下,企業也沒有發展企業年金的動力和壓力。因此必須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為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留下空間。
  其次,要加強企業年金與資本市場、養老保險市場的結合。企業年金的基金積聚制度決定了對其進行資產管理的必要性。作為負債資金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對投資的安全性要求甚高,由於其剛性支出的特點,又使得企業年金的投資營運對收益性和部分資產的流動性也有相當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與養老保險市場,為企業年金的基金營運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增加投資收益,降低投資風險。同時,也要利用大量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保值增值的契機,實現資本市場自身結構的調整和效率的提高,使其運作與管理技術日趨成熟,從而使企業年金與資本市場及養老保險市場形成良性互動的關係。
  最後,要建立良好的投資與管理機制。作為新型的資產管理形式,企業年金管理正引起資本市場各方的關注。企業年金的特點,要求投資的穩健與收益的穩定。目前,中國企業年金的市場化運營,主要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雖然也有些企業委託某些專業投資機構祕密從事證券投資等,但總體上投資渠道不暢,收益難以保障。此外,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的日趨嚴重,妥善解決企業年金管理問題刻不容緩。而良好的投資管理機制的建立,主要在強調政府監管職能的基礎上愈加註重發揮金融市場的作用。我國在企業年金運營和管理方面,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信託、基金、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參與和相互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