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談判成功案例

  在商業活動中面對的談判物件多種多樣,我們不能拿出同一樣的態度對待所有談判。我們需要根據談判物件與談判結果的重要程度來決定談判時所要採取的態度。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閱讀參考。

  01

  東北某林區木材廠是一個近幾年生意紅火的中型木器製造廠。幾年來,依靠原材料有保證的優勢,就地製造成本比較低的傳統木器,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但是該廠的裝置落後,產品工藝比較陳舊,限制了工廠的發展。因此,該廠決定投入巨資引進裝置技術,進一步提高生產效率,開拓更廣闊的市場,於是他們通過某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代理欲與外國某木工機械集團簽訂了引進裝置合同,總價值110萬美元。

  1993年4月,外方按照合同規定,將裝置到岸進廠,外方人員來廠進行除錯安裝。中方在驗收中發現,該機部分零件磨損痕跡嚴重,開機率不足70%,根本不能投入生產。中方向外方指出,你方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沒有達到合同機械效能保證的指標,並向外方徵詢解決辦法。外方表示將派強有力的技術人員赴廠研究改進。2個月後,外方派來的工作組到廠,更換了不符合標準的部分零件,對機器進行了再次的除錯,但經過驗收仍然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除錯研究後外方應允回去研究,但一去三個月無下文。後來廠方經過代理公司協調,外方人員來廠進行一次除錯,驗收仍未能通過。中方由於安裝,除錯引進的裝置已基本停產,半年沒有效益。為了儘快投入生產,中方認為不能再這樣周旋下去,準備通過談判,做出一些讓步,只要保證整體符合省產要求即可。這正中外方下懷,中方提出這個建議後,他們馬上答應,簽署了裝置驗收備忘錄,外方公司進行三次除錯。但除錯後,只有一項達到標準,中方認為不能通過驗收。但外方公司認為已經達到規定標準,雙方遂起糾紛。

  本來,外方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中方完全有理由表示強硬態度,據理力爭,但雙方糾紛發生後,外方卻顯得理直氣壯,反而搞得中方苦不堪言。其癥結到底何在呢?

  原來,雙方簽署的備忘錄中,經中方同意,去掉了部分保證指標,並對一些原規定指標進行了寬鬆的調整,實際上是中方做出了讓步。但是讓步必須是有目的的和有價值的,重新擬定的條款更需做有利於中方的、明確清晰的規定,不然可能造成新的波動。但該備忘錄中竟然擬定了這樣的條款標準:某些零部件的磨損程度“以手摸光滑為準”;某某部件“不得出現明顯損傷”,等等。這種空泛的、無可量化的、無可依據的條款讓外方鑽了空子。根據這樣的模糊規定,他們堅持認為達到了以上標準,雙方爭執不下。你中國人摸著不光滑,我外國人摸著就是光滑。拿什麼來做共同依據呢?中方面對自己同意的條款義正詞嚴,但對於白紙黑字卻說不清道不明。顯然,掉在人家設的圈套裡面了!

  外國公司所採取的是精心炮製好了的策略,一段套著一段走。一開始,他們給你一套不合格的裝置,能蒙就蒙,能騙就騙,如果騙不過去,就採取第二步,就是拖,逼著你主動讓步。結果就拖出一個備忘錄來。外方的除錯顯得很有耐心,但中方的效益卻隨之流失。時候,中方的一位負責人說,簽訂合同時,有關索賠條款的很多內容他都不是很清楚,也未請律師,當時只把索賠看成了一種不可不行的合同模式,也根本未想到會出現糾紛。可見這位負責人的意識是多麼的淡薄,而沒有正確的糾紛意識,又怎會有強烈的競爭意識呢?

  中方在外商一改“耐心誠懇”的態度,拒不承認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情況下,終於被迫求助於法律,聘請了律師,要求外方按原合同賠償損失。外方在千方百計地拖延一個月之後,才表示願意按實際損失來賠償。中方認為,賠償後至少可以保本,但結果又是南柯一夢!在原合同中,精明的外方在索賠條款中寫進了一個索賠公式,由於這個公式相當複雜,簽約時中方人員根本沒有認真研究就接受了。他們沒有想到會有糾紛,也根本沒有把這公式當回事。現在,外方拿來這個公式,面對面地給你算細賬。結果一出來,外方看著螢幕微笑,中國人看著螢幕發呆。原來,按照這個公式計算,即使這套裝置完全不符合要求,視同報廢,外方也僅僅賠償裝置引進總價的0.8%!還不說你已承認其中一項指標符合標準!110萬美元的損失只賠償約1萬美元,中方負責人被激怒了,外方卻如終彬彬有禮的微笑。。。。。。

  此時,糾紛的解決已無可能,律師寫上建議依法提出仲裁。但檢視合同有關仲裁的條款時,令人大吃一驚。如按合同進行仲裁,吃虧的仍然是中方。因為合同中寫道:“如果在本合同中,發生一切糾紛,均需執行仲裁,仲裁在被訴一方所在國進行。”這就是說,如果中方向提出仲裁,只能在對方所在國進行,中方將要付出巨大的代價。但如果不提出仲裁,將受到巨大的損失。但外方不可能提出仲裁。如果中方向要外方提出仲裁,中方只能有一種手段,就是拒付貨款。在國際貿易中,中國銀行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證函已與合同一起生效,銀行方面保證信譽,遵守國際慣例,根本不可能拒付。也就是說,中方違約不存在客觀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仲裁與否,中方真是進退兩難。

  對方對此胸有成竹,他們深深瞭解中方想仲裁而又不願意到外國仲裁的矛盾。當中方每次提出乾脆以仲裁的方式解決時,他們馬上旁敲側擊提醒你他們國家仲裁歷時要多麼長,花銷要多麼大,等等。而中方一次次望而卻步時,他們卻又耍新的花招,開始新的進攻。他們趁中方這種欲進不能、欲罷不止的情況下,一再提出所謂的新的解決妥協。最後,中方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接受了對方總額為12%的賠償,同時提供另外3%零件的最終方案。那臺機器兩年來根本就不能運轉,沒有創造任何經濟效益。現在,雖然能勉強運轉,仍需要不斷地調整修理。即便如此,也只有60%左右的生產效率。

  02

  在美國的一個邊遠小鎮上,由於法官和法律人員有限,因此組成了一個由12名農民組成的陪審團。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只有當這12名陪審團成員都同意時,某項判決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有一次,陪審團在審理一起案件時,其中11名陪審團成員已達成一致看法,認定被告有罪,但另一名認為應該宣告被告無罪。由於陪審團內意見不一致審判陷入了僵局。其中11名企圖說服另一名,但是這位代表是個年紀很大、頭腦很頑固的人,就是不肯改變自己的看法。從早上到下午審判不能結束,11個農夫有些心神疲倦,但另一個還沒有絲毫讓步的意見。

  就在11個農夫一籌莫展時,突然天空佈滿了陰天,一場大雨即將來臨。此時正值秋收過後,各家各戶的糧食都晒在場院裡。眼看一場大雨即將來臨,那麼11名代表都在為自家的糧食著急,它們都希望趕快結束這次判決,儘快回去收糧食。於是都對另一個農夫說:“老兄,你就別再堅持了,眼看就要下雨了,我們的糧食在在外面晒著,趕快結束判決回家收糧食吧。”可那個農夫絲毫不為之所動,堅持說:“不成,我們是陪審團的成員,我們要堅持公正,這是國家賦予我們的責任,豈能輕易作出決定,在我們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之前,誰也不能擅自作出判決!”這令那幾個農夫更加著急,哪有心思討論判決的事情。為了儘快結束這令人難受的討論,11個農夫開始動搖了,考慮開始改變自己的立場。這時一聲驚雷震破了11個農夫的心,他們再也忍受不住了、紛紛表示願意改變自己的態度,轉而投票贊成那一位農夫的意見,宣告被告無罪。

  按理說,11個人的力量要比一個人的力量大。可是由於那1個堅持已見,更由於大雨的即將來臨,使那11個人在不輕意中的為自己定了一個最後期限:下雨之前,最終被迫改變了看法,轉而投向另一方。在這個故事中,並不是那1個農夫主動運用了最後的期限法,而是那11個農夫為自己設計了一個最後的期限,並掉進了自設的陷阱裡。

  在眾多談判中,有意識地使用最後期限法以加快談判的程序,並最終達到自己的目的的高明的談判者往往利用最後期限的談判技巧,巧妙地設定一個最後期限,使談判過程中糾纏不清、難以達成的協議在期限的壓力下,得以儘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