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務談判案例

  現在的商業社會中,商務談判越來越多,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也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商務談判的技巧不僅僅適用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談判,同時也適用應聘者與公司、銷售人員與顧客等。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閱讀參考。

  01

  1987年6月,濟南市第一機床廠廠長在美國洛杉磯同美國卡爾曼公司進行推銷機床的談判。雙方在價格問題的協商上陷入了僵持的狀態,這是我方獲得情報:卡爾曼公司原與臺商簽訂的合同不能實現,因為美國對日、韓、臺提高了關稅的政策使得臺商遲遲不肯發貨。而卡爾曼公司又與自己的客戶簽訂了供貨合同,對方要貨甚急,卡爾曼公司陷入了被動的境地。我方根據這個情報,在接下來的談判中沉著應對,卡爾曼公司終於沉不住氣,在訂貨合同上購買了150臺中國機床。

  ▲在談判中,不僅要注重自己方面的相關情報,還要重視對手的環境情報,只有知己知彼知勢,才能獲得勝利。

  02

  江蘇某工廠、貴州某工廠、東北某工廠、北京某工廠要引進環形燈生產技術,各家的產量不盡相同,北京某進出口公司是其中某一工廠的代理。知道其它三家的計劃後,主動聯合這三家,在北京開會,建議聯合對外,統—談判,這三家覺得有意義,同意聯合。該公司代表將四家召在一起做談判準備。根據市場調查,日本有兩家環形燈生產廠,歐洲有—家,有的曾來過中國.有的還與其中工廠做過技術交流。進出口公司組織與外商談了第一輪後,談判就中止了。外商主動找具熟悉的工廠直接談判,工廠感到高興,更直接,而且,外商對工廠談判的條件比公司談時靈活,更優惠。有的工廠一看聯合在起,自己好處不多,於是提出退夥,有的外商故意不報統一的價格,也與自己欲成交的工廠直接聯絡,請工廠代表吃飯,單獨安排見面等,工廠認為這對自己有好處.來者不拒。進出口公司的代表知道後勸說工廠,工廠不聽。於是最終這四家各自為陣,聯合對外談判也宣告失敗。

  03

  ***4月4日,香港M公司向G公司在港的代理商K公司發來出售魚粉的實盤,並規定當天下午5時前答覆有效。該公司實盤的主要內容是:祕魯或智利魚粉,數量10000噸,溢短裝5%,價格條款:M&G上海,價格每公噸483美元,交貨期:***5-6月,信用證付款,還有索賠以及其他的條件等。當天K公司與在北京的G公司聯絡後,將G公司的意見以傳真轉告M公司,要求M公司將價格每公噸483美元減少至當時的國際市場價480美元,同時對索賠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並隨附G公司提議的慣用的索賠條款,並明確指出:“以上兩點若同意請速告知,並可簽約”。

  4月5日香港M公司與G公司直接通過電話協商,雙方各做讓步,G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噸483美元的價格,但堅持修改索賠條款,即:“貨到45天內,經中國商檢機構檢驗後,如發現問題,在此期限內提出索賠”。結果,M公司也同意了對這一條款的修改。至此,雙方在口頭上達成了一致意見。4月7日,M公司在電傳中,重申了實盤的主要內容和雙方電話協商的結果。同日G公司回電傳給M公司,並告知由G公司的部門經理某先生在廣交會期間直接與M公司簽署合同。4月22日,香港M公司副總裁來廣交會會見G公司部門經理,並交給他M公司已簽了字的合同文字,該經理表示要閱後才能簽字。4天后***4月26日***當M公司派人去取該合同時,部門的經理仍未簽字。M公司副總裁即指示該被派去的人將G公司仍未簽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M公司致電傳給G公司,重申了雙方4月7日來往的電傳的內容,並談了在廣交會期間雙方接觸的情況,聲稱G公司不執行合同,未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出信用證所造成M公司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除非G公司在24小時內保證履行其義務。

  5月3日,G公司給M公司發傳真稱:該公司部門經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字時明確表示:“須對合同條款做完善補充後,我方才能簽字。”在買賣雙方未簽約之前,不存在買方開信用證的問題,並對M公司於4月26號將合同索回,G公司認為M公司已經改變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條款而作撤約處理,沒有必要在等我簽字生效,並明確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擔責任問題。5月5日M公司只電傳給G公司,辯稱,該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約,雙方有約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對所受損失保留索賠的權利。

  5月6日,G公司作了如下答覆:

  ***1***買方確認賣方的報價,數量並不等於一筆買賣最終完成,這是國際貿易慣例。

  ***2***4月22日,我方明確提出要完善,補充魚粉合同條款時,你方只是將單方面簽字的合同留下,對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簽字,也不提合同條款的完善,補充,而匆匆將合同索回,也沒有提任何意見。現在貴公司提出要我開證履行,請問我們要憑其開證的合同都被你們撤回,我們怎麼開證履約呢?

  上述說明,你方對著筆買賣沒有誠意,多日後又重提此事,為此,我們對你方的這種舉動深表遺憾。因此,我們也無需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5月15日,M公司又電傳給G公司,告知該公司副總裁將去北京,並帶去合同文字,讓G公司簽字。

  5月22日,M公司又電傳給G公司,稱:因M公司副總裁未能在北京與G公司人員相約會見,故將合同文字快郵給G公司,讓其簽字。並要求G公司答覆是否籤合同還是仍確認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還提出如不確認合同業已存在,要G公司同意將爭議提交倫敦仲裁機構仲裁。5月23日,G公司電傳答覆M公司,再次重申該公司5月3日和6日傳真信件的內容。

  6月7日,M公司又致電傳給G公司,重述了雙方往來情況,重申合同業已成立,再次要求G公司確認並開證。6月12日,G公司在給M公司的傳真信件中除重申是M公司於4月26日將合同索回,是M公司單方面撤銷合同。並告知,G公司的使用者已將訂單撤回,還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提起索賠的權利。同時表示,在是隔一個多月後,G公司已無法說服使用者接受M公司的這筆買賣,將M公司快郵寄來的合同文字退回。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別電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認合同有效,拒開信用證等,M公司有權就此所受損害,費用,損失要求賠償。雙方多次的協商聯絡,均堅持自己意見,始終未能解決問題。

  ***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過律師,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告G公司違約,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