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時事政治論文寫什麼

  近年來,南海問題不斷向著複雜化、國際化方向惡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南海時事政治論文,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南海時事政治論文篇一

  中越南海之爭的國際法分析

  摘要:近年來,南海問題不斷向著複雜化、國際化方向惡化。在這場“藍色圈地運動”中,越南不顧中國反對,搶佔島礁,瓜分資源,聲稱其最先發現南沙群島,並以法國在越南殖民統治期間,曾佔領南沙為由,要求擁有南沙群島全部主權。本文先從駁斥越南所謂的“國際法依據”著手,再分別從中國對南海的佔領符合先佔規定,越南做法實質是對禁止反言原則的違背,以及中國在南海的既得權受保護這三個方面來論證中國對南海享有無可爭辨的主權。

  關鍵詞:先佔 時效 禁止反言 歷史性水域

  一、中越南海之爭的緣由及現狀分析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南海相對平靜,但隨著油氣資源的相繼發現,戰略地位的不斷提高,周邊國家陸續對其提出了“主權的訴求”。在與東南亞國家的爭端中,中越之爭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僅侵佔我國島礁最多,還提出對南沙群島擁有全部的主權,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動作頻頻,不斷推動南海問題的多邊化與國際化。中國與越南爭議的焦點為島礁的主權歸屬問題,也只有解決好島礁的歸屬才能進一步劃定海界,處理好與周邊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劃分,南海問題也才能一一解決。

  二、越南方面的主張

  ***一***“古籍資料”中記載了越南在公元7世紀首先發現了南沙。

  越南為了證明取得南沙群島的主權符合先佔的規定,聲稱其“古籍資料”中記載了越南在公元7世紀時首先發現了南沙。國際法上的先佔是指一國有意識地佔有無主地並取得對它的主權行為,是傳統國際法上取得領土的方式之一,先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先佔的客體是無主地,無主地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來就沒有被任何國家佔領過的地方;另一種是曾經屬於某國但後來又被放棄的的領土。第二個條件就是佔領必須有效。[1]針對越南的主張,先不論此記載是否真實可信,即使該說法成立,發現南沙的時間也明顯晚於中國人,因為早在漢代初年,中國人民就來到了南海發現了包括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而在這之前此處一直無人問津,東漢楊孚《異物志》、三國萬震《南國異物志》、東吳康泰《扶南傳》中對此均有記載。根據國際法上關於無主地的規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佔領構成了對無主地的佔領,我國對其發現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島的初步權利,我國有權在一定時期採取佔有行動,並排斥其他國家佔領該土地,且受到國際法的保護。更何況越南聲稱所發現的“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實際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島嶼及沙洲,並非真正的南沙群島,所以關於發現的法律效力理應由中國來承受。

  另外越南強詞奪理認為日本戰敗後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未提及南沙群島的歸屬問題,南沙群島由此成為無主地,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舊金山和約》中明確提出“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和要求”,公開正式宣佈放棄南沙群島,雖然日本沒有同時宣佈將南沙群島交還給中國,但中日兩國是唯一的談判者,而中國戰前又是南沙群島的擁有國,南沙歸還的物件顯然是中國,中國政府從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島,這表明南沙群島並非是被放棄的無主地,因此越南所持的這一主張顯然是不成立的。

  其次,中國對南海的佔領也構成有效佔領。有效佔領在國際法上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在不同的時間對有效佔領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在15,16世紀有很多未被佔領的土地,因此對有效佔領的要求並不是很嚴格,發現即可產生初步權利或不完全權利,所謂初步權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間內選擇是否佔領該領土的權利,在此期間內不允許其他國家佔領該領土的權利。但到了18.19世紀則要求有效佔領要體現對國家權威的有效與持續顯示。這一點在1982年“帕爾馬斯島”案中得到了體現,其獨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現爭端的情形下,事實上持續的、和平的國家職能的表現是合理的,並且是領土主權的自然標準”。[2]至此,維持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主權的有利證據。自唐朝以來,中國政府就將南沙群島劃入了中國的版圖,在宋代將南沙群島命名為“長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圖敘》記載的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島,明朝海南衛巡轄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戰勝利後,中國海軍在一些主要島礁上豎立了主權碑,並設立南沙群島管理處,1947年中國政府正式將南沙群島劃歸廣東省管轄,[3]由此看來中國在南沙群島作出了“國家權威的有效和持續顯示”,符合國際法上關於有效佔領的規定。

  ***二***法國在越南殖民統治期間,曾佔領南沙。

  關於中越南海之爭,越南提出的另一理由是法國在越南殖民統治期間,曾佔領南沙,因而越南應根據國家繼承予以承襲。本世紀三十年代,在越南的殖民當局曾偷偷侵佔南沙七個島礁,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中國收,復日本佔領的南沙群島後,法國人沒有提出任何抗議,當法國人離開越南時,在所有兩國之間的所達成的條約與協議中,也沒有任何文字說明法國將南沙群島轉交給越南,更何況法國在三十年代侵佔七個小島礁,而越南現在卻要承襲整個南沙近三百個島礁及沙洲。根據這樣一個事實,首先分析法國侵佔南沙七個島礁的合法性問題,其行為是否構成傳統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時效與征服。

  在時效的制度下,既沒有善意的前提也沒有確定的年限,只有持續安穩地佔有,換言之,一國通過非法使用武力強佔他國領土,只要該國沒有抗議或提出主張,佔領國就可以時效來取得該領土。而按照傳統國際法征服必須滿足一個條件:佔有的意思表示,即征服國一般要發表正式兼併戰敗國領土的宣告。法國在三十年代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偷偷佔領七個小島礁,但我國並非沒有抗議,其佔領行為也並非不受干擾。《1912-1949年中國政府行使和維護南海諸島主權的鬥爭》寫道“1933年7月26日,國民政府外交部專電向法國政府提出嚴重抗議。鄭重指出南沙群島僅有我漁人留居島上,是國際間確認中國領土”,“8月廣東省政府奉命向法國當局提出抗議,法國的上述行為,激起了北子島、南子島、太平島、中業島等島上中國人民的反抗,或撕毀其掛旗,或搗毀其標記”。根據時效的規定,只要被佔領國提出抗議,該國的非法佔領便不能取得領土主權。另外,征服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法國殖民當局在三十年代沒有進行任何照會,偷偷侵佔島礁,因此也不構成征服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國殖民當局的做法是非法佔有我國領土的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越南所主張的法國在南沙群島的合法權利根本不存在。再者就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而言,法國侵佔島礁的行為本就違法,何來繼承之說?況且,當殖民當局撤出越南時,即產生了越南內部的國家繼承,眾所周知當時越南內部同時有兩個政府,無論是南越還是北越,繼承的領土範圍都應是法國統治期間的越南領土,就國際法而言,這是一個國家內部政府的代表權之爭。綜上所述,越南歪曲時效,征服及國家繼承製度,企圖承襲整個南沙群島是不符合國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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