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貪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護論文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程序,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犯貪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護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犯貪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全文如下:
 

  [摘要] 反貪偵查是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案件,在偵查階段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蒐集犯罪證據,採取強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實,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隨著時代的進步,法律日漸完善,我國公民的人權意識也隨之覺醒,而在當前的反貪偵查中,仍然存在不少輕視、漠視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現象。

  [關鍵詞] 反貪偵查;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一、反貪偵查與保障人權。

  ***一***反貪偵查的概念。

  偵查是指具有偵查權利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了查清事實真相,抓獲犯罪嫌疑人而採取的一系列活動。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對特定案件的偵查權, 是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的重要手段。反貪偵查作為職務犯罪偵查的有機組成部分,相較於其他普通案件偵查,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反貪偵查可以定義為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案件, 在偵查階段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蒐集犯罪證據,採取強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實,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 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在反貪偵查中, 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部門理應嚴格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式進行偵查, 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案件的進展,充分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在法律允許和偵查需要的條件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適當的強制措施,同時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追求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隨著時代的進步,法律日漸完善,我國公民的人權意識也隨之覺醒, 而在當前的反貪偵查中, 仍然存在不少輕視、漠視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現象,筆者對所存在問題整合列出並加以分析。

  1、不當使用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國家授予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一定程度的強制性限制的權利,由輕到重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由於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刑事強制措施成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刑事訴訟雙重目的實現微妙的關鍵點。在反貪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合理合法、正確準確的使用刑事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反貪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反則則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與人身自由造成侵犯。強制措施具有兩面性,合法、正確的使用強制措施可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否則會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主要表現在:***1***不當地使用拘傳。***2***不當地使用取保候審。

  2、濫用偵查手段。

  ***1***刑訊逼供時有發生。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為獲取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供述,對其進行精神或肉體上的折磨。刑訊逼供嚴重破壞了刑事司法程式的公正性與權威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法律明文規定刑訊逼供是一種違法的刑事審訊方法,卻在現今社會中仍舊時有發生。作為封建司法遺留的產物,刑訊合理合法的潛在觀念難以根除,對於人權觀念的淡漠使“有罪推定”成為辦案思維定勢。此外,在我國當前的反貪偵查中, 對口供的倚重使得一切偵查活動都以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展開。反貪案件較之於普通案件,作案手段更為複雜、隱蔽,對於證據的蒐集固定和案件的偵破難度都比較大,以上特性使得在反貪偵查中口供這一“證據之王”成為高效辦案、破案的關鍵所在。加之有些偵查人員仍然秉持“口供之上”、“有罪推定”、等陳舊理念,為了追求案件偵辦的高效率,犧牲了正常、合法的活動程式,完全無視法律的權威與公民人權的保障,違法使用刑訊,對犯罪嫌疑人的肉體或精神實行暴力、非暴力的摧殘與折磨,強迫犯罪嫌疑人說出自己想要的口供。刑訊逼供嚴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口供”作為證據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其真實性也將受到質疑。

  ***2***非法搜查、扣押、凍結款物。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偵查人員依法行使偵查權,以查清事實真相、蒐集有力證據、偵破案件為目的,具有搜查、扣押、凍結涉嫌犯罪與違法款物的權利。作為法律賦予的一種強制性手段,正確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對於保護犯罪證據、保障訴訟活動的高效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在反貪偵查活動中, 財產一般是偵查人員著手調查的切入點和破案關鍵所在,故而對於被調查物件財產權利的保護也理應受到重視。然而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當前的反貪偵查活動中屢見問題,違法搜查當事人款物的行為時有發生,輕視法律程式,無視犯罪嫌疑人合法財產權,隨意武斷扣押、凍結一切財物,甚至對已查實與案件無關的物品長期持有、非法留用。例如某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將已結案件中當事人的車輛留作私用,使用數年不予返還,並且因長期未保養而造成汽車的損壞。這種私存、挪用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侵害了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與《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破壞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與公信力。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

  反貪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環節,作為一種法律程式,應體現出其本身的合法性,在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方面尤其不可輕視。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個價值,是當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所在,二者的平衡也是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價值。刑事犯罪與保障人權相互協調,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依法正確行使國家權力,達到懲罰犯罪的目地。我國在對《刑事訴訟法》數次的修改中,對保障人權這一價值的追求日益重視,使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司法活動中國家權力主體在工作中務須遵守的準則,。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以堅實的制度保證,更需要實施主體具備正確的執法理念與人權意識,並且熟練掌握法律的要義與內涵所在,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公平公正的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同時,強化對檢察機關反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防止權利的濫用,避免偵查物件的合法權益收到侵犯,真正做到保障每位反貪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參考文獻:

  [1]金石。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應遵守比例原則[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譚世貴。論偵查權的配置與制約[J]。汕頭大學學報,2008-12-15。

  [3]阮雪梅試論經濟犯罪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J]。世紀橋,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