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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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和維護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勞動保障管理工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經貿、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職工應當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祕密,履行勞動合同,完成勞動任務。

  第二章勞動關係建立與調整

  第六條企業按照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自主決定招聘職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企業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聘用、檔案管理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應將招工簡章和招聘職工情況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企業招聘職工,可以委託經依法批准的職業介紹等中介機構進行,也可以自行組織進行;可以在省內招聘,也可以跨省招聘。

  企業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法定身份證件。

  第八條企業從農村招聘職工,按規定需轉戶籍關係的,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企業確需招聘外國籍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人員的,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中方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新組建企業所需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從原中方企業的職工中考核錄用。

  第十條企業不得招聘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確需招聘使用的,招聘企業應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並簽訂有關協議。

  第十一條企業在招聘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標準。

  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二條企業與招聘的職工應當從聘用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對勞動合同的中外文字譯意理解發生歧義時,以中文勞動合同文字為準。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從聘用之日起計算,普通工種不得超過三個月,技術工種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依法享有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企業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應當代表職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等事項與企業協商,依法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被招聘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四***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一***、***三***、***四***、***七***項外,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七***項規定的除外;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的,或者治療後被確認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七***項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企業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十八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有職業病治療、療養期滿,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工傷保險待遇後,由職工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六***項、第十七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實施職業教育。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應當經過培訓,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二十一條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