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如需合併或分立所需辦理手續有哪些?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或分立,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由擬合併或分立的企業向商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2.商務部門審查並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併或分立的初步答覆;
3.擬合併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初步同意公司合併或分立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30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刊上公告;
4.擬合併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併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或分立的公告原件;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4***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材料;
5.審批機關接到上述檔案後正式批覆,並頒發《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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