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是怎樣認定的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違法建築的相關法律知識。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違法建築物的認定

  根據上文對違法建築物概念的認定,可以具體分析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物件的認定,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辭海》中的相關釋義, “建築物”一般指主要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水池、堤壩、囤倉等;“設施”則與裝置同義,指生產或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種器械用品。

  因此,從詞義本身來考察,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三者的概念的人工建造物, 比如民用建築、工業建築、農業建築和園林建築等;“構築物”是指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人工建造物, 比如水塔、煙囪、應當是互不包含,各有所指。

  《城鄉規劃法》改變了《城市規劃法》三個詞語的限定,而列舉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則依然將此三項詞語並列使用,因此“設施”可以作為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統稱,對這些詞語的區分也是有法可依的。


  ***2***行為事實的認定,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

  A、新建,是指新建造建築。違法搭建中的新建行為主要可以分兩大類:

  第一,違反土地管理規範,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在違法佔地情況下進行的擅自搭建行為。包括, 農村中佔用耕地、佔用自留地等情形。

  第二,違反規劃管理規範,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在沒有一書兩證的情況下進行的擅自搭建行為。包括,違反一書兩證的記載,超標準或者更改設計方案進行的建設行為,具體體現為增加建築物的容積率等。

  B、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建設工程,增加原有建築的佔有空間。通常表現為增加了建築的佔地面積或者高度。理解違法搭建中的擴建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必須是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建設工程, 包括在原建築的上方及側方,但必須緊緊依附於原建築。如在原建築旁邊另行建設,雖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線,應視為新建,不屬於擴建。

  第二,必須增加了原建築的佔地面積或者高度,即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佔有空間增大,如樓房加層、增加裙房等。如果僅僅通過建築內部改建,增加了原建築的建築面積或者實用面積,不屬於擴建, 應當是改建。

  C、改建,是指將原建築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範圍內改造,不增加建築的佔地面積或者高度。理解違法搭建中的改建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改建只改變原建築的結構,並不對外擴充套件。如房屋加固、房屋內部分層、改變牆柱、牆體和原有結構等行為均屬於改建。

  第二,改建可能會引起建築面積或者實用面積的增加,比如封陽臺。但是,由於該行為並沒有在高度和水平方向上擴充套件原建築的佔用空間,因此,不屬於擴建行為。

  第三,將原有建築部分拆後重建,就算超過原有面積,不認定其為擴建,應為改建。因此,在上述三種類型上,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實踐中常見的破牆開店、居改非和群租等都屬於違法建築。

  ***3***行為違法性的認定,包括違法行政法律規範、民事法律規範、業主公約等管理規約。

  A、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目前行政法律規範方面認定違法搭建違法性的依據很多, 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不同的部門分別從不同角度對違法性進行認定, 所採用的認定標準也各不相同。

  有的以是否違反禁止性規定, 作為認定違法性的標準,比如《公路法》、《鐵路法》、《民用航空器法》;

  有的以是否違反具體標準,作為認定違法性的標準,比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有的以是否經過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作為認定違法性的標準,比如《城鄉規劃法》、《建築法》、《水法》。

  實踐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正是依據各自的法律依據, 不同的界定標準來認定違法搭建的違法性。

  B、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規範中並沒有直接出現違法搭建這樣的概念, 但是, 根據《民法通則》中有關相鄰關係的條文,可以認為, 只要搭建行為侵犯到相鄰方的合法權益, 就應當認定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C、違反業主公約等管理規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對申請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同時該條第一項規定了業主大會的權力: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因此, 小區業主為保證小區外貌的和諧統一、整體物業的環境,可以在業主公約等自治管理規約中, 共同約定其他禁止搭建的情形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可見,從法律上也承認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的約束力。

  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違法建築的規定具體有:《城鄉規劃法》、《建築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防洪法》、《文物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路法》、《草原法》、《水法》、《消防法》、《電力法》、《鐵路法》、《防震減災法》、《畜牧法》等,行政法規包括《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時,應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若有違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築。

  否則,應作為一般的違章建築處理,則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處理,在徵收時應當對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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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築的主要內容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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