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的主要內容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你對附條件不起訴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附條件不起訴的相關法律知識。

  

  1、適用條件

  實體要件: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4、5、6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程式要件:

  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2、決定程式

  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檢察院可以舉行不公開聽證會。

  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後,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並在3日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佈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並製作筆錄附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檢察院應當作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3、考驗期內的監督考察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檢察院可以會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有關人員,定期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教育,實施跟蹤幫教。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下1年以下,從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考驗期不計入案件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範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考驗期。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檢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治和教育:

  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

  向社群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

  不得進入特點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訊,從事特定活動;

  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接受相關教育;

  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的禁止性規定。

  4、考驗後的處理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實施新的犯罪的;

  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檢察院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5、救濟途徑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提起復核、被害人可以申訴。

  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被害人對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和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訴法第176條關於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規定。

  6、期限計算

  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自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中止計算,自考驗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檢察院作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恢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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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條件不起訴的價值

  1、符合恢復性司法的目的,有利於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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