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優越性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性決定了公司小股東面臨著股份有限公司小股東所未曾遇見到的困境與壓制。為此,世界各國公司法均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解決這一問題。

  有限責任制度的優越性與消極因素表現在哪裡?有限責任制度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有限責任指可以使股東以最小的風險獲得最大的收益,但是也為股東謀求違法利益創造了機會。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優越性與消極因素。

  一、有限責任制度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

  1、有限責任制度是獲取投資利益、限制投資風險的最有效形式。

  它避免了因公司負債過多而使股東個人財產受到無限追償的危險,從而使股東以最小的風險獲得最大的收益。

  2、有限責任制度是募集社會資金、興辦大型企業、發展規模經濟的有效手段。

  3、有限責任制度適應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生產方式的要求。

  它使那些擁有資金的人能夠通過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從而使自己的資金進入經營流轉,既避免了社會資金在所有者手中的停滯和浪費,又增加了資金所有者的經濟效益,較之所有權與經營管理密不可分的無限責任制度,更能有效地提高社會經濟的管理水平,充分發揮社會財富的效用。

  正因如此,在當今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才能成為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形式。

  二、有責任制度消極因素包括:

  1、有限責任制度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

  股東做為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往往能夠獲得超過其出資額的股息或紅利。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或破產,股東卻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足清償的損失卻要由毫無過錯的債權人承擔,可見有限責任制度注意了對公司股東的保護,卻對忽視了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

  2、有限責任制度為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謀取違法利益創造了機會。

  公司的執行是靠人來實現的,這必然直接或間接地受到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影響。股東可能迫使公司犧牲自身利益,從事有利於股東的不正當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從事各種欺詐行為,規避公法義務,為自已謀取非法所得,逃避清償債務的責任等。尤其是在公司集團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無視子公司的利益,謀取子公司的經營成果及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責任。對於以上行為,若仍片面強調有限責任制度,則無法進行有效的規制。

  3、有限責任制度易成為規避侵權責任的工具。

  現代社會存在許多社會問題,因產品致損、環境汙染、醫療事故等問題導致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在公司侵權場合,有限責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額賠償,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冒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這樣公司及股東從公司的冒險行為中獲益,但卻將損失轉嫁到受害人和社會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