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上班工資怎麼算

  產假工資顧名思義就是女職員產假期間得到的工資補償,部分地區亦稱為生育津貼。下面內容由小編為您整理歸納了公務員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上班工資計算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

  公務員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一、產假工資標準、國家產假工資規定、新勞動法產假工資規定?

  用人單位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5.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6.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由社保公司發放***,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

  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

  7.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8.已享受生育津貼的,企業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二、產假有工資嗎、產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

  1.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

  2.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3.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產假工資規定。

  三、女職工產假工資、孕婦產假工資?

  1.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

  2.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買了生育保險的,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3.沒有給女職工買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

  四、休產假工資如何發放、產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產前假工資規定

  1、孕期工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2、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產假工資規定***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 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哺乳假工資規定***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 收入的80%。這裡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 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