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時工齡工資怎樣算是正確的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的重要舉措,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那麼退休時的工齡工資要怎麼算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退休時工齡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退休時工齡工資計算方法

  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定:

  隨國民經濟增長: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

  工齡工資***含工齡***:

  隨著工齡增長,每年30元。工齡工資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工作工資:

  所得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績效工資:

  月份及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佔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年獎金,不終身制。每個工人積極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工作,更要激勵勞動人民。

  特優津貼:

  若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準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勞動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並得到很好推廣,可根據影響範圍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說是以國家及,省級,地市、縣確定不同的標準,使那些有才華的工人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作用。

  工人的退休金:

  按照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 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階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退休時工齡工資常用政策

  企業執行工齡工資的政策各不相同。少數企業覺得工齡工資所佔比例小、意義不大,乾脆不設定這項政策;多數企業的工齡工資政策呈線型,即確定X元/年的標準,員工實際所得工齡工資為工作年限×分配標準;有的企業還規定了工齡工資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滿幾年起計發。

  線型工齡工資政策計算簡單,統計方便。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 沒有劃分社會工齡和企業工齡

  以前的企業多是國營性質,人才流動率低。即使流動,也多在國企之間,因此劃分社會工齡和企業工齡意義不大。現在,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人才流動頻率也高了起來,而工齡工資的分配應以企業工齡為主,企業工齡參照社會工齡的分配方式不盡合理。

  二、 沒有根據員工的勞動貢獻進行分配

  員工到新的企業工作,其貢獻由零開始。隨著對企業情況的不斷熟悉和各項業務的逐漸精通,貢獻不斷增大,並在一定時候達到巔峰。

  員工在一個企業工作較長時間後,其創造力、能動性等會有所削弱,加之個人工資的總額不斷提高,員工對企業的邊際貢獻相對逐漸減少。因而,企業按同一標準分配工齡工資不盡公平。

  三、 在標準不高的情況下,拉不開工齡工資的差距

  不少企業工齡工資的標準較低。有的參照國家機關,標準僅為1元/年,按此標準計算,一個在企業工作了二三十年的老員工與新員工工齡工資總額僅相差二三十元,工齡工資好似一項擺設,其價值未能充分發揮。 制訂拋物線工齡工資政策。

  退休時工齡工資操作說明

  1、工齡工資的分配標準因應企業的具體情況而異,各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及經濟實力,制定合理的工齡工資分配標準,但應遵循企業工齡工資標準高於社會工齡工資標準、企業工齡工資標準與員工邊際貢獻率掛鉤兩項原則。

  2、工齡工資的起拿年限以及不同標準的劃分年限亦可根據企業實際制定,但政策制定後,應在較長時期內統一貫徹實施,以保證政策的穩定性和嚴肅性。

  3、少數社會工齡偏長的員工,因其工齡工資短期內有所降低,可能對此政策持反對意見。但就企業整體而言,企業工齡工資有增無減,所以該政策會得到多數員工的支援。

  退休年齡的主要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