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問題與對策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你對集體土地產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集體土地產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現狀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是國家有權強制轉移這種所有權,而且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的,條件是給予被轉移物件以合理的補償,補償的標準由國家規定。

  依據法律,我國現有農村土地使用權主要在農民手裡,農民以戶為單位,通過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可按照有關法律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存在的問題

  1.政府和農民在產權認識上存在分歧。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農民集體包括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集體。

  這三種形式中,村一級是最主要的。但大部分農民***村民***甚至村幹部認識較為模糊,即把土地承包權長期穩定視為土地歸自己所有,可以隨意處置。

  2.土地使用權流轉程式不完善。

  現行的集體土地產權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但是這種契約關係並不是市場供需條件下形成的,而是由國家行政權力賦予的,所以缺乏市場機制下執行所形成的那種穩定性和適應性,也難以反映市場供需之間的平衡關係。從而造成集體土地在流轉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土地流轉不均衡;

  二是土地流轉形式不規範,部分土地流轉專案存在“反租倒包”現象,與土地流轉政策相違背,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三是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土地流轉意願低。

  3.集體土地產權轉移後,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不到位。

  目前,集體土地徵收後,被徵地農民的安置問題並不理想,往往會出現“先富先窮”的現象。作為被徵地農民,在土地被徵收後,政府一次性給予大量補償費,對於很多農民來說,可算得上一筆款項,於是坐吃山空。

  隨著時間的推移,幾年之後便會所剩無幾,有的甚至無法度日。即使有些村集體利用這部分錢興辦實業,利用收益負擔被徵地農民的社保費用,但也常因由於經營不善而難以為繼。

  三、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的對策

  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明晰,是指對所有權主體的法人制改造。將農民集體組織改造成法律意義上的完整法人,是目前法律技術下的唯一可行選擇。

  2.探索建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

  一是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即建立一個資訊交流的平臺,供求雙方通過交流,以達成土地經營權交易的目的。

  二是土地流轉應遵循依法、依規、自願、有償的原則。

  三是採用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不僅可以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也有利於形成規模經營,因此應以土地流轉為基礎,不斷創新合理的生產組織形式。

  3.適時進行徵地制度改革,確保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

  一方面,要把土地規劃作為限定條件前置於土地出讓的全過程,將指標控制式的規劃轉變為公眾參與式的規劃,建立土地用途、土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方案管制與審查制度。

  另一方面,要將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流轉的數量納入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鎮國有建設用地統籌管理,地方政府應當實施年度城鄉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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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的法律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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