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優惠合夥買房需要注意什麼

  新的一年,我國出臺了不少新政策,尤其在房屋問題方面制定了不少緊隨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政策。那麼為了享受首套房貸款利率和契稅的優惠,不少人找來了名下無房的親朋戚友來合夥買房,這樣做穩妥嗎?有什麼隱患?需要怎樣處理?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

  借名買房籤協議

  既無效力又難公證

  對此,公證員指出,名義購房人與實際出資人私下籤署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也無法辦理公證。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地產權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事人為了享受貸款利率優惠、規避國家稅收政策簽署的“隱名購房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且,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有私下籤署的“隱名購房協議”,名義產權人也完全可以自行將房產抵押或轉賣給第三人,而無需徵得實際出資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支付合理價款並已辦理完畢房產過戶手續的,那麼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房產的實際出資人只能要求名義產權人賠償損失,無權要求追回房屋。此時如果名義產權人轉移資產,那麼實際出資人就將面臨房錢兩空的困境。

  合夥買房應籤書面協議

  再去辦理共有登記

  鑑於隱名出資購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公證員建議廣大市民,誰出資購房,就將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不要因為銀行利率或稅收的優惠政策而因小失大。對於合夥共同買房的,包括幾人共同出資全款買房,或一人單獨出首付、兩人共同還貸,或兩人共同出資首付並共同還貸等多種情況,建議所有出資人簽署書面的《共同出資協議》,詳細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房產所佔份額、貸款的歸還、房產的使用受益權、何種情況下可以處置,以及如何處置等問題。

  在簽署書面共同出資協議後,全部出資人應當去房管局辦理房地產共有登記。我國《物權法》承認不動產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公證員建議合夥買房的,應當在簽署書面《共同出資協議》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將產權登記按份共有,並在房產證上明確各自所佔有的產權份額,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