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遺產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數字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網路權益和財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數字遺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數字遺產的基本內容

  一、數字遺產的範圍

  一般來說,數字遺產大致包括以下四類:第一類是使用者賬號密碼類,如常用的QQ號、MSN號、微博賬號、E-mail密碼等;第二類主要是檔案與視訊,如網路硬盤裡的資料、個人網路相簿、空間日記等;第三類是網遊使用者配備的遊戲裝備;第四類是Q幣等網站發行的虛擬貨幣。顯然,後兩類的財產性質更為明顯。


  二、數字遺產的特徵

  因為數字遺產是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而新出現的一個概念,我國法律尚未對其加以明確的界定。數字遺產中的部分具有財產的屬性,但又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財產,具有一些新的特徵。本文認為,數字遺產最起碼應具有如下四個方面的新特徵。

  1.虛擬性。

  數字遺產依託於網際網路,以數字資訊的形式存在於網路或網路硬碟中,並未佔據真實的物理空間,故其具有虛擬性毋庸置疑;但部分數字遺產如網路遊戲裝備、Q幣可以通過現金購買或通過網路交易轉化為現金,數字遺產具有從虛擬物轉化為有體物的可能性。

  2.私密性。

  或許數字遺產產生的最大動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使用者正是因為網際網路對個人的隱私提供了有效保護而樂此不疲,這與普通意義上的財產一般可以通過適當途徑進行查詢顯然不同。

  3.佔有主體的雙重性。

  數字遺產是基於網站或網路運營商、網遊開發商搭建服務平臺,網路使用者通過特定賬號和密碼登入後佔有、使用、支配和處分形成的,某種意義上是網路運營商和使用者共同創造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網路運營商事先擬定的服務協議予以調整和規範。

  4.同種類的數字遺產可行使權利的差異性。

  正是因為上述的數字遺產是在網路運營商搭建特定的服務平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相同種類的數字遺產可能因為網路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協議內容的不同,導致繼承者可行使權利的差異性,這與普通意義上的財產其權能由法律統一規定明顯不同。

  三、數字遺產的法律屬性

  在國內,以網路遊戲裝備被盜引發訴訟為契機,引起了法學界對虛擬財產的關注。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從大的方面說,有“非財產說”和“財產說”之爭。

  堅持虛擬財產並非財產的觀點認為,虛擬物品僅是電子資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範疇上的財產,不受法律的保護。“非財產說”顯然已經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沖突,也為司法實踐所否定。

  2005年1月,上海的程某利用擔任上海某公司遊戲中心客戶服務部組長的職務便利,將300餘個“上游棋牌”使用者的賬號和密碼複製到自己的計算機內,後辭職。2005年3月,程某將上述使用者賬號、密碼及1500餘萬枚價值人民幣共3萬餘元的遊戲金幣出售謀利達1.3萬元。後被法院判決成立職務侵佔罪。

  持“財產說”的觀點認為,虛擬物品屬於財產,應該納入到法律的保護之中。2003年“網路財產第一案”—李巨集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官在解釋為什麼支援原告關於虛擬財產的權利主張時說:“關於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於特殊的網路遊戲環境中,但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

  所以,“財產說”應該是法學理論和實務界較為一致的觀點。但是,對於虛擬財產擁有人的權利屬性目前仍存在較大的爭議,主要有智慧財產權法、債權說、物權法和新型財產權說等幾種觀點。

  虛擬財產兼具上述三種財產權的部分特徵,將其界定為獨立的新型財產權較為適當。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海俊即認為,“在網路時代,人類由於對網路的使用而產生了對於相關的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以及相關資訊的隱私權等各種權利的集合。因為這些個財產利益,具有權利的屬性,所以人們開始討論這些數字遺產的可繼承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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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遺產的時代意義

  數字遺產資訊時代的發展和數字技術的運用的產物,作為文化遺產的新形式,已成為“世界記憶工程”專案致力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

  這種以數字形式被不斷地製造、傳播、利用及維護的資訊資源及創造性的產品,正在“世界檔案遺產”的大家族中廣泛利用,而數字遺產的保護技術相對滯後,缺乏相應的保護計劃與方案、針對性強的保護標準與管理模式,使得數字遺產在經濟、社會及文化等領域面臨潛在的威脅,正在形成與未來的隔閡。當前全世界數字遺產正瀕臨丟失的危險,這種威脅來自於三方面:

  ***1***數字遺產材料的變化與損壞;

  ***2***數字遺產資訊的不穩定與變化;

  ***3***資訊傳播中複雜的資訊保安。

  因此,確保數字遺產安全持久的利用,體現其現實與歷史價值是迫切需要面對的挑戰。本文擬從數字遺產資訊的破壞及其影響因素,探討數字遺產的保護方法,尋找有效的安全和穩定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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