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環境汙染損害的方法有哪些

  汙染,環境中出現的因其化學成分或數量而阻礙自淨過程併產生有害於環境和健康的物質;外來物質或能量的作用,導致生物體或環境產生不良效應的現象。環境汙染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要如何認定哪些是環境汙染的損害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環境汙染損害的相關法律知識。

  認定環境汙染損害的四個方面

  1、環境汙染損害具有複雜性。

  首先,由於環境汙染的汙染源來自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諸多的汙染源產生的汙染物質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並且這些汙染物常常是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反應後,才導致汙染損害。其次,與一般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不同,汙染環境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過程非常複雜。


  比如,1956年日本發生的“水俁病”,是因當地的一家氮肥廠將含汞的廢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於魚體之內,當地居民吃了這種魚而致病。應該說在這個系列環節中,單一的某個環節並不會致“水俁病”,但經過這一完整的過程,最後導致了“水俁病”這一損害後果。

  2、環境汙染損害具潛伏性。

  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伏期,這是因為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汙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汙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

  如70年代日本發現的“富山骨痛病”,其潛伏期就達十幾年。而因石棉汙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潛伏期可達30年之久。

  3、環境汙染損害具有持續性。

  環境損害常常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複合積累後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權的行為停止而停止。

  同時,由於受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對一些汙染損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環境汙染損害並不因為汙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續性。因此,我們的環境保護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4、環境汙染損害具有廣泛性。

  環境汙染損害的廣泛性表現在:

  一是受害地域的廣泛性,比如海洋汙染往往涉及周邊的數個國家;

  二是受害物件的廣泛性,環境汙染的受害物件包括全人類及其生存的環境;

  三是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環境汙染往往同時侵害人們的生命健康權、休息權、財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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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汙染的相關汙染物

  一次汙染物

  又稱“原生汙染物”。由汙染源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的汙染物。如排入潔淨大氣和水體內的化學毒物、病毒等。是環境汙染的主要來源。

  二次汙染物

  也稱“次生汙染物”。由汙染源排出的汙染物***通常稱“一次汙染物”***在環境中演化而成的新汙染物。往往對環境和人體的危害更為嚴重。如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水蒸氣相遇而生成的硫酸霧,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強十倍;發生光化學煙霧時,所產生的臭氧、甲醛和丙烯醛等二次汙染物,對動植物和建築材料有較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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