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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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工程保險是指以各類民用、工業用和公用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專案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對被保險人在工程建築過程中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簡稱“建工險”。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責任相當廣泛。概括起來,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類:列明的自然災害,主要有雷電、水災、暴雨、地陷、冰雹等,對於地震與洪水,由於其危險性大,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損失,國際保險界一般將其列入特約可保責任另行協議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災、爆炸、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員在施工中的過失造成的間接損失;盜竊及清理保險事故現場所需費用,也有保險人將此類風險另行承保的情況;第三者責任;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未列入責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風險責任範圍的其他風險責任。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除了財產保險中的例行責任免除,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戰爭、罷工、核汙染外,一般還有下列責任免除: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其責任者在設計方,應由直接責任者負責,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擴充套件承保該項風險責任;原材料缺陷如換置、修理或矯正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工藝不善造成的本身損失;保險標的的自然磨損和消耗。各種違約後果如罰金、耽誤損失等;其他除外責任,如檔案、賬簿、票據、貨幣及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等的損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築工程保險,除外責任還包括保險責任項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責任範圍內的其他風險責任。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損失補償限額,它包括在建築工程中以財產物資為保險標的而確定的保險金額、以第三者責任風險為保險標的的賠償限額以及根據保險雙方協商確定的免賠額。

  保險金額,按不同的承保專案分項確定。建築工程本身一般以工程的總造價為保險金額,包括設計費、材料裝置費、施工費、運雜費、稅款及保險費等項。考慮到施工期間多種因素的變化如原材料價格的漲跌等,保險人一般讓投保人根據計劃價投保,待工程完畢後再按實際造價對保險金額予以調整。其他承保專案的保險金額則以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為依據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此外,因地震、洪水等特約災害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一般還另行規定賠償限額,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在賠償限額方面,一般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分項確定賠償限額,並按每次事故、整個保險期間的風險情況確定累計賠償限額。在免賠額方面,保險人一般根據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地上的自然地理條件、工期長短、保險金額的高低以及不同的承保專案等因素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在建築工程保險市場上,合同工程承保專案的免賠額一般為該工程專案保險金額的0.5%?%;機器裝置專案的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5%左右。有的保險人對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損失還要規定單獨的免賠額。

  建築工程保險的費率,應以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內容和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風險調查為依據,在對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作出評估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進行釐定。一般而言,保險人釐定費率時,應著重考慮下列因素:保險責任的大小;保險標的本身的危險程度,包括承保專案的種類、性質、建築結構、施工場所的地理環境等;承包人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承包人及工程其他關係方的資信情況;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及免賠額的高低。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的基礎上,再結合以往承保同類業務的賠付情況,保險人就可以制訂出比較合理的費率標準。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保險金額要在工程完畢後才能真正確定,保險費的計收亦應在訂立合同時預收,期滿時多退少補。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一般採用工期保險單,即以工期的長短來作為確定保險責任期限的依據,由保險人承保從開工之日起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全過程。但對大型、綜合性建築工程,如有各個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況,則應分項列明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根據建築工程的種類和程序,可以將合同工程劃分為以下幾個時期:一是工程建造期,即從開工之日起至通過檢驗考核之日止;三是工程保證期,即從檢驗考核通過之日起至建築合同規定的保險期滿日止。保險人在承保時,可以只保一個責任期,也可以連同建築工程保證期一併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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