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制和核準制審批制的區別之處

  很多人不知道備案制、核准制和審批制的區別在哪裡,這個問題是有點複雜的,不過要理解也不難。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審批制和核準制的區別

  審批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它的核心應該是“審”,但缺乏了審什麼?怎麼審?達到什麼條件就可以批這些公開、透明的內容。核准制是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體現公開、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則。因此新政策對如何備案、核准列出了詳細的標準和程式。新政策明確了,國家和地方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條件來核准或備案,如,專用汽車生產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新建汽車企業專案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億元人民幣等。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不同之處

  答:第一,適用的範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專案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專案、限制類專案。

  第二,稽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政府既從社會管理者角度,又從投資所有者的角度稽核企業的投資專案;核准制,政府只是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稽核企業的投資專案,稽核內容主要是“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資者對專案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進行稽核。

  第三,稽核的程式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批准“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三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專案申請報告”一個環節。從一定意義上講,實行核准制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為保證這一制度的順利實施,作為《決定》的附件,公佈了《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2004年本***》。實行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制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其內容是:凡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專案,政府一律不再審批,而是針對少數重大專案和限制類專案,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實行核准制。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嚴格規範的核准制度,明確核准的範圍、內容、申報程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佈,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主要區別是:***1***政府直接管理的企業投資專案數量大幅度減少。核准專案的範圍,由《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嚴格限定,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核准範圍。

  ***2***程式簡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專案,僅須向政府提交“專案申請報告”,而無需報批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3***政府管理的角度改變。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 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於外商投資專案,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專案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查。

  核准制和備案制的介紹

  ***一***改革專案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專案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專案,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專案和限制類專案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專案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專案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專案,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範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範政府核准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准制的範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範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專案,僅需向政府提交專案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專案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對於外商投資專案,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專案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範的核准制度,明確核准的範圍、內容、申報程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佈,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專案,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