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作業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和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範吊裝施工,制定了起重吊裝作業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起重吊裝作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起重吊裝作業中的安全事故,依據《通鋼集團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起重吊裝的作業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吊裝裝置、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本辦法所稱起重吊裝作業適用於礦業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承包、外委、外包工程、檢修、改造、拆除施工工程和專案。

  第三條 在從事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和上級部門相關制度中的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第二章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

  第四條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起重司機、指揮人員、司索工等***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裝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起重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五條 起重吊裝裝置、機具***鋼絲繩、纜風繩、吊鉤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六條 吊裝重量大於等於40噸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起重吊裝作業過程中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八條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裝置、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隱患使用,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實施起重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實施起重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第十三條 起重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第十五條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裝置、機具、地錨等受力情況,發現情況應將吊裝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第十六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電線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第十七條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八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十九條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第二十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二十一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相關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第二十四條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二十五條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要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第二十六條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第二十七條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八條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條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條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墊襯時不得進行起吊。

  第三十一條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條 吊物捆綁應牢固,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四條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第三十六條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七條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第三十八條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三十九條 起重吊裝作業完成後,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第四十條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作業完成後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第四十一條 起重吊裝作業結束後,應將吊索、吊具收回到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第四十二條 起重吊裝作業需要倒班作業的,對接替作業人員,應告知裝置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子公司、直屬單位要貫徹落實好本辦法,並嚴格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本單位的起重吊裝作業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礦業公司機械動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