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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hongzu geli

[英文]:apartheid

原指南非白人政府為保持其種族主義統治,在白人居民和非白人居民之間採取的一種極端的種族歧視政策,現已推廣適用於南非以外國家實行的類似政策。1948年南非國民黨執政後,進一步加強了這類措施。1950年南非議會通過《種族分割槽隔離法》(見南非種族隔離法),將南非全國居民分為白種人、有色人、非洲人三類,規定各類人分割槽居住。非白種人不得在白人居住區佔有土地、房屋等財產。數百萬黑人被趕到土地貧瘠、範圍狹小的“保留地”內。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法和種族歧視政策,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強烈譴責。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宗旨之一是“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是違反聯合國宗旨的。1952~1962年聯合國大會一再要求南非當局遵守《聯合國憲章》,改變其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政策,被南非當局無理拒絕。聯合國大會於1963年通過了《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並於1965年12月21日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約宣佈:締約國特別譴責種族隔離,並承諾在其所轄領土內防止、禁止並根除具有此種性質之一切習例。公約規定了應予禁止的各種種族歧視行為,並訂有實施條款。該公約於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國於1981年加入該公約。目前批准和加入該公約的已有100多個國家。

1973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公約第 1條宣佈:“種族隔離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犯種族隔離罪行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第2條規定,種族隔離的罪行應包括與南部非洲境內所推行的相類似的種族分離和種族歧視的政策和習例,這種罪行是指為建立和維護一個種族的人群對任何其他種族的人群的統治地位而採取的下列不人道行為:

(1)用殺害、在身體上或心理上嚴重傷害、逮捕、非法監禁等方式,剝奪一個種族的人群的成員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2)對一個種族的人群故意施加旨在使其全部或區域性滅絕的生活條件;

(3)旨在阻止一個種族的人群參與該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特別是剝奪其成員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任何立法措施;

(4)為一個種族的人群建立單獨的保留區或居住區、禁止不同種族人群互相通婚、沒收屬於一個種族的人群或其成員的地產的任何措施;

(5)剝削一個種族的人群的成員的勞力,特別是強迫勞動;

(6)迫害反對種族隔離的組織或個人。第5條規定,對被控犯有種族隔離罪行的人,得由對被告取得管轄權的本公約締約國的主管法庭或國際刑事法庭予以審判。第11條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該公約於1976年7月18日生效。中國於1983年加入了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