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寶鈞

[拼音]:xianfa fayuan

[英文]:constitutional court

為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而設立的專門機構。1920年首創於奧地利,其後,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國相繼設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國家也設立了憲法法院。目前世界上有近40個國家設立憲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有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南斯拉夫等。它們大都以憲法或法律規定憲法法院的地位、職權、任務等,一些國家還制定有憲法法院法。除絕大多數國家稱“憲法法院”外,少數國家,例如法國稱憲法委員會,西班牙、厄瓜多稱憲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稱憲法法庭,敘利亞稱最高憲法法院等。

職權

憲法法院享有廣泛的權力,違憲審查是其最基本的職能。此外,各國憲法法院還具有與違憲審查相聯絡的其他一些權力。如義大利憲法法院除行使違憲審查權,對國家與省的法律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是否符合憲法的爭執案件進行審理外,還行使行政許可權爭執裁決權,審理國家各權力機關間、國家與各省間以及各省間許可權的爭執與疑問的案件;行使彈劾案審判權,審理根據憲法的規定對共和國總統和各部部長提出的控告案件。聯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除行使違憲審查權、行政許可權爭執裁決權、彈劾案審判權外,還擁有裁決聯邦大選中有關選舉訴訟案,以及確定某政黨或其獨立組織是否違法的權力。法國憲法委員會同時還是共和國總統的法律顧問。

憲法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主要有:

(1)抽象的原則審查。即依照法定程式,對某項法律、命令進行原則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這是各國憲法法院的普遍做法。

(2)具體的案件審查。即在發生具體案件之後,才對法律、命令的合憲性等進行審查。這種方式與普通法院審理違憲案件的做法基本相同。

(3)憲法請願。即公民在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公共權力侵犯時所採取的最後的補救手段。這是聯邦德國特有的一種方式。憲法法院還有權自行審查違憲案件。其裁決一般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且是終審裁決,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提出異議,也不得上訴。

法院的組成

各國憲法法院的成員都有嚴格的資格限制。如義大利憲法法院的成員,只能從最高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學法學教授及具有20年工作經驗的律師中選出。各國憲法法院成員的產生方式不盡相同,但一般由國家元首任命或議會選舉產生。義大利憲法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總統、議會、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各任命5人,任期原為12年,後改為9年,不得連選連任;院長由法官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奧地利,所有憲法法院法官(20人)均由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政府、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提名任命,其中根據聯邦政府的建議,任命院長、副院長、6名正式法官和3名替補法官,根據國民議會的建議,任命3名正式法官、2名替補法官,根據聯邦議會的建議,任命3名法官和1名替補法官。

為了保證憲法法院的獨立性,各國均規定憲法法院成員不得兼職。有的國家還規定,憲法法院的成員獨立履行職務,除受憲法和法律約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約束。有的國家規定,憲法法院成員享有一定的豁免權。

在單一制國家,憲法法院一般只有一個。而在聯邦制國家,憲法法院則可能有數個。例如南斯拉夫除聯邦憲法法院外,6個共和國、2個自治省也各設有一個憲法法院。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法院直接審理違憲案件,內部不作分工,而聯邦德國的憲法法院設有2個審判庭,第一庭的庭長為憲法法院院長,第二庭的庭長為憲法法院副院長。兩庭之間的業務分工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