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太武帝拓跋燾(408~452)

[拼音]:Zhong

商代農業生產者。或稱眾人,文獻上又稱“小人”。眾人大多原為殷商本族的成員,其中有些最初即是勞動群眾,有些則源於因各種原因而地位下降的貴族。他們一般都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地位處於社會下層。在商代甲骨文中,常見眾人耕作、參與田獵活動的記載。

殷商時期, 眾、眾人亦經常被徵作戰, 接受軍事訓練,成為國家武裝力量的主要部分。商王對他們非常重視,甲骨文中就累見“米眾”一詞。“米” 讀作 “敉”或“幇”,《說文》雲:“敉,撫也。”即恤撫眾人之意。《尚書·盤庚》三篇,第一篇即是記載盤庚遷殷時召集眾來王庭,對之訓話。從甲骨文中用詞語氣來看,商王對眾常用“令”“乎”,與差遣某地奴隸主時用言有相似之處,而不同於奴隸。甲骨文中亦不見有用眾作人牲的記載。甲骨文的“喪眾”、“喪眾人”等,應視為眾逃避勞役、兵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亡失。可見,眾與奴隸有所差別,仍具有一定的地位,應是介於奴隸主貴族與奴隸之間的一個階層。

在殷墟發現的近千座平民墓地中,大多數墓都有葬具和數量不等的隨葬品,如農具、兵器及狗等,可知其墓主應是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同時又參與作戰的人。這些人同甲骨文與先秦文獻中所記載的眾的身分相符,由此可知這些小墓即眾的墓葬。

關於眾和眾人的身分問題,雖經多年爭論,仍有許多不同見解,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意見:

(1)認為是自由平民。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徐喜辰《商殷奴隸制特徵的探討》、斯維至《關於殷周土地所有制問題》。

(2)認為是家長制家庭公社成員。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趙錫元《試論殷代的主要生產者“眾”和“眾人”的社會身分》。

(3)認為是奴隸主。束世澂《夏代和商代的奴隸制》認為,甲骨文中“眾”和“眾人”有別,前者屬於統治階級, 後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員、商代基本生產者。 陳福林《試論殷代的眾、眾人與羌的社會地位》認為,“眾”和“眾人”雖同屬奴隸主階級,但前者是奴隸主階級中上層基本力量,後者則是奴隸主階級的基層全體成員。

(4)認為是奴隸。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郭沫若《奴隸制時代》及李亞農《殷代社會生活》、陳夢家《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分》、王承祒《試論殷代的直接生產者──釋羌釋眾》、《對於〈試論殷代的直接生產者──釋羌釋眾〉的幾點補充意見》、王玉哲《試述殷代的奴隸制度和國家的形成》。

(5)認為是族眾。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楊棫《論殷末周初的社會性質》、張政拏《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

上述五種意見最大的分歧在於眾和眾人的身分是否為奴隸。這一問題的解決,還有待於對古代史料,包括甲骨、金文、考古及古文獻等的深入研究。據目前研究的情況來看,第一種意見較可信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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