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獨鶴(1888~1968)

[拼音]:tongjifa

[英文]:statistic law

調整國家統計體制和統計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統計是認識社會,掌握國情國力,管理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統計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使國家統計工作益臻完善。

現代各國大多制定了內容完整的統計法規。美國有《普查法》、聯邦德國有《聯邦統計法》,日本有《統計法》、《統計報告調整法》等等。最早的社會主義統計法規是蘇聯1918年7月經列寧簽署釋出的《國家統計條例》。南斯拉夫有《統計工作研究法》,匈牙利有《統計法》。

各國統計立法的主要內容

一般除在緒言和總則中規定統計法的目的和作用外,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統計組織

規定國家統計組織的結構、地位、職責、權力及與其他機關的關係。中央統計機關的職責主要是:

(1)蒐集、整理、分析、提供、公佈統計資料;

(2)建立統計制度,制定統計標準;

(3)進行統計研究工作,普及統計科學知識;

(4)組織並舉辦國家普查或統計調查;

(5)編制和出版統計年鑑、統計資料、統計刊物;

(6)編制統計工作計劃和預算以及管理和補充統計人員等。

中央統計機關與其他機關的關係主要是:

(1)領導或指導各機關的統計工作,進行統計工作的檢查與監督;

(2)對有關機關進行統計協調工作;

(3)制定統計工作計劃,頒佈統計法規;

(4)完善和推廣統計標準;

(5)與其他機關合作,編制統計資料;

(6)組織推動統計人員訓練;

(7)審查統計報表及有關檔案;

(8)發起召開國家統計會議及成立統計學會;

(9)參加國際的統計活動與國際組織的統計工作,以及促進現代化計算技術在統計上的應用,等等。

統計協調

指對不同機構進行的統計工作所發生的重複與矛盾進行預防和解決。統計法規定統計協調組織及其任務:

(1)制定或核准統計工作計劃,推動和改進統計協調工作,協助有關機關改進統計工作;

(2)考察各機關取得的統計資料及其方法,保證向有關機關提供可靠資料;

(3)防止重複調查,制止不合理的、不符合專業要求的統計工作,減輕基層統計負擔,或從減少統計經費出發,調整收集資料的機關,規定一個機關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提供資料;

(4)制定並推廣統計標準(包括國際建議);

(5)促進統計、會計、業務等方面在計算方法和分類方法的協調、統一;

(6)審查統計報表及有關檔案;

(7)審查統計機關的預算等。

統計資料

主要規定:

(1)統計機關有要求報送統計資料的權利,並說明所收集、編制、分析和公佈的統計資料的類別;

(2)接受統計調查的有關機關或回答者有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並說明有提供統計資料義務的機關和回答者的類別;

(3)授權統計人員檢查統計資料的質量和有關的記錄;

(4)保守統計資料的機密;

(5)私人、家庭的資料不得透露和公佈,並只能用於統計目的,等等。

統計人員

主要規定:

(1)中央統計機關領導人(或統計調整機關領導人)的職責及其任免;

(2)統計人員和參加普查工作的群眾的職責及其任免和管理以及任用的條件;

(3)代理中央統計機關從事統計工作的地方統計人員的資格;普查人員和其他統計人員的工資等級等。

罰則

一般規定對下列情況給予處罰:洩露統計資料機密;未經授權,擅自收集和取得統計資料;玩忽職守、延誤提供資料;偽造或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除明確排除的問題外拒報或不回答,拒絕檢查有關記錄,妨礙他人提供需要的統計資料以及越權使用統計資料等。許多國家的統計法中,對偽造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或拒報統計資料的,一般給予罰款處分。有的國家對統計方面的犯罪要判處徒刑,如匈牙利規定判1年徒刑或勞動改造,美國規定判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計立法

1950年開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工業、農業、商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等統計制度。1952年,為適應國家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領導全國統計工作。1953年政務院釋出《關於充實統計機構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規定:凡國家統計局所頒佈的一切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統計表式等,所有各級地方政府、中央及地方各業務部門及各公私企業必須遵照執行;各省、市、專署及縣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均須依據國家統計局所規定的統計制度及工作任務進行工作,並進行地方性的調查統計工作;各業務部門均須遵守國家統計局頒佈的有關統計方面的指示和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按期填送報表。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佈《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規定:加強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各級統計部門在業務工作方面受國家統計局的垂直領導;在編制、幹部和經費方面,原則上實行由國家統計系統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各級統計部門按照上級統計部門規定收集和整理的統計資料,必須直接報送;各級統計部門、各業務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公社的統計數字是否確實,應由各該單位的統計負責人負責;各級領導機關和各業務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公社的負責人必須保障統計數字的正確性,不得隨意修改統計數字。1963年,國務院釋出了《統計工作試行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3年11月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統計法》計 6章28條,對統計工作的作用、地位、任務、管理體制、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責以及罰則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參考文章

統計法第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二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如何處理違反統計法給予行政處分與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關係?其他統計法第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統計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