仫佬族文學

[拼音]:Zhongguo Renmin Yinhang

[英文]: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構。總行設在北京。

沿革

在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即將取得全國勝利的前夕,中共中央決定在解放區建立的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成立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全國的金融事業,發行人民幣,逐步統一各解放區的貨幣,恢復經濟建設,為開創新中國的金融事業服務。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1949年3月遷入北京,並在各地迅速建立區行、分行、支行等分支機構。1969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併入財政部,成為財政部所屬的二級機構。1978年3月國務院提出並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恢復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為部級單位。1983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既是辦理存款、貸款和匯兌業務的商業銀行,又是擔負政府巨集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頒發《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同時決定成立中國工商銀行將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轉交其辦理。從此,初步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領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的,多種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存與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新格局。

任務

①加強和改善巨集觀調控,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調整和控制全社會的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維護幣值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2)運用法定準備率、利率、再貼現率、匯率、保險費率、綜合信貸計劃等經濟和行政手段,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引導資金流向,調整信貸結構。

(3)對全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和完善金融執行規則,維護金融市場正常秩序,提高整個金融業服務效率。

職責

①研究和擬定全國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2)掌管貨幣發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

(3)管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利率,制定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比價;

(4)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統一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

(5)管理國家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6)代理國家財政金庫;

(7)審批金融機構的設定和撤併;

(8)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

(9)管理金融市場;

(10)代表中國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機構設定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副行長,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各一位副部長、副主任,各專業銀行行長,保險公司總經理等。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任。理事長有權裁決理事會的不同意見,重要問題請示國務院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按行政區劃設定分支機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設立一級分行,在專署、省轄市設立二級分行,1986年起在縣設立支行。分支機構是總行的派出機構,在銀行業務和幹部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各分支機構在其所轄範圍內,履行中央銀行有關職責,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稽核其他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地方各級政府負責保證和監督人民銀行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其正常業務活動。

總行下設辦公廳、政策研究室、計劃資金司、調查統計司、金融管理司、利率儲蓄管理司、條法司、貨幣發行司、金銀管理司、會計司、國庫司、業務稽核司、金融科技司、外事局、國際金融組織司、金融體制改革司、人事司、教育司、基本建設司、行政司、金融研究所、中國金融出版社、印製總公司、金融幹部管理學院、計算中心和印製研究所等。

參考文章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