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管內麻醉

[拼音]:fayixue jianding

[英文]:medicolegal expertise

司法鑑定的一種,鑑定與醫學有關問題,如被害人的死因、死亡時間、損傷程度等等;被告人的精神狀態、責任能力(屬司法精神病分支範疇)等等。司法機關在各種案件的偵查、審理和審判中當涉及某些專門性問題時,要求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員對同案件有關的檢體(人或物)進行檢查和研究並作出結論的行為,稱為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範圍很廣,法醫學鑑定是其中應用最多的鑑定,其鑑定結論不僅是認定案情的科學依據,而且也是一種法律證據。因此,在偵查與審判案件時,法醫學鑑定的作用和意義十分重大,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例如:碎屍案的偵查往往在對被害人進行個人識別(一種對年齡、性別、身高等特徵進行推斷的法醫學鑑定)後才能進行;對於傷害案件,法醫學鑑定不僅提供損傷與死亡或殘疾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的依據,而且還提供損傷程度的證據。

雖然法醫學鑑定的許多方法和手段來自醫藥學,而且法醫學鑑定的過程與臨床醫學診斷也有相似之處,但法醫學畢竟是一門獨立的學科,有它自己特有的物件、方式與目的。比如,一個有人身傷亡的案件發生後,法醫學鑑定人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勘查並對人體作初步檢驗,首先根據屍體現象的出現與否判斷人體是否已死亡。若該人有任何存活的希望則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在確定人體死亡後,法醫須鑑定以下主要內容:

(1)運用法醫人類學知識,辨認死者的來源,即鑑定死者的年齡、性別、身高、職業、容貌特徵等。這在偵查無名屍體、白骨化屍體以及碎屍案件中尤為重要。

(2)明確死因,通常需要對屍體進行詳細剖驗,往往須經專門檢查如病理組織學、毒物分析、生物化學測定甚至放射測定等後才能作出死因鑑定。

(3)死亡時間,根據屍體現象、死後體內生化變化、胃內容物消化程度、現場環境條件等作多因素綜合分析,儘可能準確地推斷出死亡時間。

(4)死亡經過,死亡經過是重現案件發生經過的一部分,法醫根據屍體檢驗及現場痕跡的勘查結果作出死亡發生經過,尤其是傷後行為能力的分析判斷。如果屍體上有多處損傷,有時應鑑定損傷的先後。

(5)死亡性質的判定,即自殺、他殺、意外死亡的鑑定。是綜合案情,現傷及屍體幾方面的檢驗結果而作出的,也是確定命案性質的必要條件。

(6)屍體及現場上遺留物的鑑定,運用血清學、生物化學、免疫學、分子遺傳學以及物理學的方法解決屍體與現場上與人體有關的附屬物(如毛髮)、血跡、分泌物(如唾液)、排洩物(如尿斑)的歸屬,為發現與認定嫌疑人提供依據。

(7)一些特殊鑑定,根據屍體物件的不同有時需要選用。如女性屍體應鑑定有無受性暴力侵害,對新生兒屍體應鑑定其成熟程度及生活的時間等。

由此可見,與臨床診斷治病救人的目的不同,法醫學鑑定的目的是為偵查破獲案件提供線索,為審理審判案件提供依據。

法醫學鑑定人

指的是具有法醫學知識和經驗並受司法機關的指派、委託或聘請,就所交付的事物進行檢驗、研究和認定並作出具有法律證據效力的鑑定結論的人。歷史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法醫學鑑定人多由不懂法醫學知識的人擔任,如許多國家的早期驗屍官,中國古代的各階層官吏或仵作。因此,那時的法醫學鑑定往往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和片面性。在現代中國,具有法醫學鑑定人資格者主要是:

(1)在司法、公安部門的專職法醫;

(2)受司法機關委託的法醫學教師;

(3)受司法機關委託的醫師及其他專家。

法醫學鑑定人在被指派或聘請進行鑑定後,負有以下義務:

(1)鑑定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②進行人身檢查時不得有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3)對國家機密或罪犯證據必須保密;

(4)對未定論的鑑定不能隨意傳說;

(5)在公訴案件中出庭答問。為使鑑定工作順利進行,法醫學鑑定人被賦予以下權利:

(1)參加現場勘驗,進行屍體、活體、物證、書證等檢查。

(2)調閱有關案卷,瞭解案情;若材料不充分,有權要求補充或進行調查。

(3)堅持以事實為根據的科學態度,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干擾。

(4)若有多人蔘加鑑定可互相研討,提出共同的鑑定結論並共同具名;若意見分歧,可分別單獨作出鑑定結論。

法醫學鑑定程式

法醫學鑑定一般分為受理、檢驗及鑑定三個程式。

受理

法醫學鑑定人受指派或聘請對案件的檢體(人或物)進行鑑定時,應瞭解案情、檢驗目的和要求;斟酌本人的學識與能力能否勝任;確定有無應當迴避的情況等。當上述各項條件均具備後即可受理。

法醫學鑑定人應當由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擔任。當鑑定人屬於下列情況時應自行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此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鑑定人迴避。

檢驗

是法醫學鑑定的重要環節。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科學手段,通過屍體的現場勘查、屍體剖驗、活體檢查及有關物證的檢驗,取得各種客觀的證據和鑑定資料。標本、病理切片、有關物證等具有法律價值的證據,必須妥為儲存,一般至少應保留至案件終結後1年。

婦女身體的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醫師進行;對受傷未死者,應首先爭取時間搶救,在不影響受檢人生命安全的條件下方可進行法醫學檢驗。

鑑定

是根據檢驗各種的結果與資料進行分析、研究並最後作出科學結論的過程。按鑑定形式的不同,可將法醫學鑑定分為原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以及複核鑑定。

原鑑定指法醫學鑑定人根據案情、現場勘查及親自檢驗的結果,以事實真象為依據,針對偵審工作中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結論並簽名負責。中國法律規定任何團體及他人均不能替代法醫學鑑定人作結論及簽名。

若司法機關認為原鑑定的理由不足或鑑定不全,或者被告人提出申請,可重新將已經法醫學鑑定的所有材料交原法醫鑑定人複查、修正或解答新問題,這種鑑定稱為補充鑑定。有時根據需要,補充鑑定可進行多次。

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原鑑定或補充鑑定的結果不可靠,或原鑑定的各鑑定人之間意見分歧,或被告提出申請,可將原鑑定所有材料再交給委託的或聘請的其他法醫學鑑定人進行鑑定,這種鑑定稱為重新鑑定或二次鑑定。複核鑑定是重新鑑定的一種特殊形式,常由高一級的法醫學鑑定人對原鑑定材料進行審查複核或作出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和複核鑑定是法醫學鑑定中不可缺少的兩種形式,它們對提高鑑定質量,防止和糾正錯案起到積極的作用。

法醫學鑑定書

指法醫學鑑定人將其檢懸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櫚木⒓煅榧鍬技凹煅榻崧郾嘈闖傻氖槊嫖募7ㄒ窖Ъㄊ橐笥鋅蒲б讕藎淖旨蛄貳⑼ㄋ滓錐2壞凸圩既返胤從呈率擔乙饈褪率擔鞽鑾∪縉浞蕕摹⒚魅範皇悄@飭嬌傻慕崧邸Ⅻ/p>

雖然目前對法醫學鑑定書的格式及內容並無統一的規定,但一般法醫學鑑定書所採用的格式包括前言、案情摘要、 檢驗方法、 分析說明以及鑑定結論五個部分,其主要內容分別為:

(1)前言,記錄委託機關的名稱、委託事由、檢體的名稱(檢體為屍體或活體則應註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檢驗時間及地點等。

(2)案情摘要,摘錄發案時間、地點及經過和有關調查材料。

(3)檢驗方法、詳細記載檢驗方法、檢驗過程以及全部的檢驗結果,但不能加入個人的診斷意見及結論。

(4)分析說明,根據檢驗結果,結合案情材料和現場勘查,對要求鑑定的問題逐條闡述其理由及因果關係,作為鑑定結論的依據。

(5)鑑定結論,根據檢驗所見和分析說明作出嚴格的、有根據的、簡明的科學結論。最後由鑑定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

有時由於受各種條件,如材料不足或條件不夠,在現在科學條件下尚無法解決等的限制,不能作出鑑定結論,則不能勉強湊合。這種情況下,可寫成無鑑定結論的法醫學檢驗報告書(或稱法醫學意見書)。例如高度腐敗或嚴重燒傷炭化的屍體已無法檢驗並作出結論;另外有些屬於需結合偵查才能判定死亡性質的問題,法醫學鑑定也無法給予明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