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視角下促進勞動就業的稅收政策選擇

內容摘要: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國勞動就業存在的不和諧因素,並分析了我國稅制中關於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積極因素,對其政策效果進行評價,最後對促進就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稅收政策作出探討。

  關鍵詞:和諧 稅收政策 勞動就業 社會保障稅
  
  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我國當前要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係。而稅收政策作為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理應把增加勞動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作為基本目標,以推動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全面和諧。
  
  當前我國勞動就業存在的不和諧因素
  
  近年來,農村大量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導致我國城鄉勞動力對有限就業崗位的競爭更加激烈,城鎮失業問題更顯突出。儘管我國在鼓勵就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仍然面臨諸多不和諧因素。

  (一)城鎮登記失業率和實際失業率不斷攀升
  首先,1996年至今城鎮登記失業率不斷攀升。1996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0%, 2004年上升為4.2%,2006年該數字控制在4.6%以內。其次,從城鎮實際失業率來看,明顯高於我國公佈的城鎮登記失業率,並已達到了很高的水平。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實際使用的城鎮就業人員的數字計算,我國2002 年城鎮失業率約為7.2%。如果再考慮到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的勞動年齡限制和尚未登記的失業人員,同時排除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中的隱性就業人員,我國2002 年城鎮失業率大概在9%左右。根據國際上的一般劃分標準,失業率在7%~8%為失業問題突出型,9%以上為失業嚴峻型。所以不難看出,我國當前的城鎮失業問題已相當嚴峻。
  (二)經濟高增長與高失業並存
  按照傳統的經濟理論,經濟增長率高低和失業率高低存在替代關係,高增長往往能夠帶來低失業,低增長則常常伴隨高失業。我國目前正處於工業化中期階段,經濟體制改革、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程序,都為我國經濟持續增長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廣闊的空間。但是經濟體制改革和以技術進步為主要支撐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又使我國長期存在的人均資源不足、居民消費率偏低與勞動力總體素質不高以及勞動力總量明顯過剩的矛盾凸顯出來,使傳統體制下嚴重存在的隱性失業逐漸轉化為顯性失業。
  (三)勞動力供求結構性矛盾突出
  首先,表現為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高階工、高階管理人才和高階工程技術人員明顯缺乏。其次,由於培訓機制的落後,技術工人的供給呈現短缺。勞動力市場出現的這一現象集中暴露了我國勞動力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一方面,失業人數不斷增加,勞動力供給不斷增長;另一方面,勞動者的素質不能滿足需求,不少崗位空缺。結果導致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就業矛盾卻不能得到相應緩解,還形成一批就業弱勢群體,如年齡偏大或技能水平偏低的勞動力。
  
  我國稅制中關於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積極因素
  
  我國為了促進勞動就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在稅收方面制定了三類政策:
  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目前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領取稅務登記證,免收稅務登記證的工本費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自2004年1月1日起,較大幅度地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徵點,減輕了他們的稅費負擔。
  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所得稅、營業稅等方面都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為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舉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當年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勞動部門稽核,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一次性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佔企業原從業人員30%以上的,再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和服務型企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除外),凡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認定核准,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新辦商貿企業,3年內減徵30%的企業所得稅。
  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而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稽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一是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或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四是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合同。
  
  我國稅制對於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政策效果評價
  
  從現行稅收政策實施的效果來看,對增加就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現行稅制鼓勵就業的政策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
  (一)我國稅制中鼓勵就業的稅收政策過渡色彩濃
  例如,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多是針對“下崗失業人員”,主要為了解決國有企業改組改制中的富餘人員。其“下崗失業人員”的內涵從性質上看本身就具有臨時性和過渡性的色彩,是經濟轉型時期的一個產物。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就業觀念、就業形式必將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勞動者將在各種所有制性質的經濟部門就業,那麼非公經濟部門的失業問題如何定位以及解決?因此,當前應站在社會公平的角度,需要對非公經濟實行“國民待遇”,在就業問題上需要有穩定的和長久的適應多種經濟個體的稅收政策。

(二)我國稅收政策在鼓勵就業方面定位有偏差
  由於我國稅收政策措施過多集中在表層問題的解決,在根源治理作用方面偏弱。當前應加強對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的研究,並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制定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對私營、個體企業的重複徵稅問題,要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如果解決不好將制約民間投資的熱情和就業規模的擴大;在個人收入分配問題上,應採取有效手段既縮小貧富差距,又能夠堅持效率優先。我國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將著力點集中在對就業潛力大的現有企業的鼓勵扶持上,要在保持現有就業規模的基礎上擴大就業成果。
  (三)稅收優惠的物件及其範圍界定不明確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著重針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大量下崗失業人員這一特殊群體的就業問題,對擴大就業和社會穩定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物件和範圍的劃定上沒有考慮到不同社會群體的公平待遇問題。例如應屆大學生畢業自主創辦的企業,能否給予類似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待遇?近年來由於城市擴容所出現的大量“農轉非”人口,因為國家徵地而不再擁有生產資料,能否算做“下崗失業人員”,並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這些都值得我們理論界去認真思考。解決好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稅收公平問題,對促進就業總量的增加是有積極作用的。
   (四)稅收優惠期限制定不科學且政策穩定性差
  目前各國政府都把擴大就業總量、提高勞動就業率作為一貫的方針。就我國而言,就業問題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都是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因此,鼓勵就業的稅收政策應以一定的固定形式存在並保持相對穩定性,而不能當作臨時性措施。當前我國鼓勵就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以 3年作為一個週期,甚至也有1年的減免,優惠期顯得過短。再加上優惠物件多以新辦企業為主,很容易導致某些企業經營行為的短期化。所以今後我國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區分哪些是鼓勵就業的長期戰略性措施,哪些是臨時性、具有過度色彩的短期措施,並堅持以長期戰略性措施為主。
  (五)鼓勵就業的稅收優惠手段單一
  當前我國應該借鑑西方國家的做法,除直接減免納稅人的稅額,還應注意降低納稅人的奉行成本。例如對中小企業加強納稅輔導,簡化納稅手續,強化服務意識,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稅收徵管辦法。如法國稅務局規定,小企業在營業的前4年不是故意犯錯,可減輕稅收處罰並給予支付的時間;對小企業稅務檢查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否則企業的納稅義務將自動得到免除。
  
  促進就業以及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稅收政策選擇
  
  完善稅制,適度擴大稅收鼓勵就業政策的覆蓋面。任何一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應當有適度的覆蓋面。這個覆蓋面過寬或過窄,都不能使既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得到最有效的發揮。照此思路分析現有的稅收鼓勵就業政策,顯然需要擴大鼓勵的範圍。本文認為,稅收鼓勵就業的範圍應當界定在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只要是在此範圍內的企業,吸納就業人數超過規定的數量或比例,就應當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以公平稅負為原則,大力促進個體私營經濟以及其他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大量的研究證實,個體私營經濟目前已成為我國再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我們應進一步消除對非國有經濟在稅收上的各種歧視,把支援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長久地落實好。如何進一步釋放我國個體私營企業的經濟能量,擴大就業規模,對於稅收決策部門而言,當務之急應確定一個適度的巨集觀稅負,改革現行稅制,平衡各類經濟主體間的稅收負擔,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氛圍。同時,可以吸收國外發展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經驗。
  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調節產業結構以增加就業總量。按照三次產業理論,第三產業吸收勞動力容量相對較大以及勞動力由第一、第二產業向第三產業轉移是一個規律。因此,採用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措施,鼓勵第三產業發展是擴大就業量的又一重要途徑。例如對那些投資少、見效快、就業容量大的行業,主要是商業、金融業、保險業、房地產業、社群服務業、飲食業等實施所得稅減免、降低營業稅稅率等優惠措施。
  開徵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相比收費,覆蓋面大和應對支付危機的能力較強,有利於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證程度;其權威性強,徵收更有力度,徵收成本低,能夠為社會保障提供更為穩定、充足的資金支援。這樣一來,整個社會的就業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得到緩解。因此,適時開徵社會保障稅是完善鼓勵就業的稅收政策必不可少的一環。首先,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扭轉社會保障費收繳的“軟約束”,使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穩定可靠;其次,採取稅收徵管形式,可以實現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再次,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改變“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格局。
  
  參考文獻:
  1.於鼎丞.稅收制度與經濟發展 [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2.吳俊培.現代財政理論與實踐 [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