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目標理論的發展趨勢

  目前財務管理目標的理論研究出現了從企業價值最大化到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發展趨勢。下面小編就來和你一起分析。

  之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一般是指那些與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並享有合法性利益的組織或個人。李心合2003以共同所有權理論、託管責任理論和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為理論基礎,論述了相關者利益導向的公司財務模式,提出了公司財務的目標是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的觀點。認為向企業提供專用性資源的並不限於股東,供應商、貸款人、顧客、企業僱員等都作出了特殊的投資和承擔了企業的經營風險。這些向企業提供了專用性投資並承擔著企業經營風險的利益相關者都應該分享企業的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不能只考慮股東的利益,而應當涵蓋所有向企業提供專用性投資的利益相關者。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是公司資產的受託管理人,其職責是保持公司的資產,並公正地平衡各種利益關係。利益相關者利益導向的公司財務模式是對單純的股東利益導向的公司財務模式的重大挑戰。高香林2000提出:只有把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界定為“相關者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反映企業財務管理的實質,相關者利益滿足程度越大,企業財務管理的效果越好。陳瑋2006在《論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財務目標――基於利益相關者理論及系統科學的視角》一文中提出,應將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目標的目標函式,並將各利益相關者對於企業的影響作為約束條件,並視其影響力作用程度的大小為約束條件中各個解釋變數賦予權重;關於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衝突,一部分需要並且可能由經理通過自身的努力來協調,而另外的一部分則非單憑經理的努力所能企及,將主要依靠由各利益相關者和公司所組成的系統的自身功能來實現;對於財務管理目標的量化問題,應當把財務目標函式和用於評價財務目標實現情況的指標區分開來,把實現財務目標的驅動因素,和財務活動實施的結果區分開來。可見,在現行的企業理論和企業治理理論的大框架內,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顯然要比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更具理論上的完善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因為,在企業這個契約集合中,締約的各利益相關方地位是平等的,提供的投資和承擔的企業風險應該和得到的利益對等,在相關者價值導向的企業目標理論下,財務管理目標就應該是公正對待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並追求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理念。

  之利益相關者利益均衡

  袁振興2004的《財務目標:最大化還是均衡――基於利益相關者財務框架》一文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論述。文章從委託代理理論和產權理論的角度分析認為,現代企業中的兩權分離產生的委託代理關係,決定了股東不可能追求到利益或價值最大化;同樣,由於現代企業的產權殘缺,企業利益相關者也不可能追求到利益最大化;企業財務目標是相關利益者利益的均衡,並從市場一般均衡、團隊理論和共同產權理論等幾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考察。利益相關者是專用性資源的供應者,企業是專用性資源的需求者,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只有專用性資源的所有者利益相關者和企業之間的利益達到一般均衡狀態,交易才能達成,企業這個多邊契約集合才可能存在。企業可以被看作因利益相關者相互博弈而產生的利益均衡戰略組合組織楊瑞龍、周業安,2001,利益相關者之所以簽約組成一個“生產團隊”,目的是為了獲得“組織租金”,各利益相關者為了使其獲得的租金最大化,相互之間開始博弈,直到達到利益均衡才可能進行合作。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擁有“共同產權”,他們對企業資源的的要求權構成了企業的財務關係,企業財務活動需要通過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均衡處理和穩定各種財務關係。由此得出結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是財務活動和成功的基本動力,企業財務活動不能僅代表某一單邊或部分利益相關者進行,也不可能實現其利益最大化,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就是企業利益相關者利益均衡。

  之利益相關者財務管理目標

  不可否認“時至今日,雖然有關股東價值導向和利益相關者價值導向的爭論還在繼續,但是,從股東價值取向向利益相關者價值取向的演進,則是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李心合,2003。”因為,根據契約經濟學的觀點,企業是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職工、社群等眾多的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集合體,他們各自在企業中都有區別於其它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權力和利益訴求,漠視任何一方的利益訴求都可能導致其不合作、不簽約,則結果將是企業不能成立或企業解體,導致各方利益均不能實現,更不用說利益的最大化了。所以,企業的價值取向追求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是沒有問題的。另外,企業作為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載體,其價值或利益總合是有限的,將這個有限的利益總體在眾多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配,也必然涉及一個此多彼少的問題,即利益衝突。這就需要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利益協調,直至各方都得到公平、滿意的結果,即利益均衡。也只有達到了利益的均衡,利益相關者各方才會進行合作,企業才能生存和發展。所以,將企業的價值取向定位於利益相關者利益均衡也有其道理。但同時,李心合2003在《利益相關者財務論》一文中提到:公司的個性特徵決定了公司有其獨立的有別於股東利益的目標和利益,公司利益在內涵上可以理解為公司作為法人組織所享有的利益,在外延上包括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袁振興2004在《財務目標:最大化還是均衡――基於利益相關者財務框架》也指出:為當所有者把其資產投入企業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便獲得了生命,具有了獨立“人格”,也便有了自己的利益。

  所有者利益和企業利益是兩個內涵和外延都不同的利益主體,而我們對財務目標主體的界定應該是企業。可見,兩位作者都認為企業有其“獨立”的目標和利益,但我們卻沒有看到作者在文章中將企業“自己”的利益和目標同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目標區別開來。問題恰恰出現在這裡:企業的目標或價值取向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探討的是兩個層面的問題。企業目標或價值取向是利益相關者在簽訂契約時相互之間進行討價還價、進行權力和利益博弈達成的最後結果,確定企業目標或價值取向的過程就是簽約的利益相關者各方進行博弈的過程,這個博弈的過程應在企業治理的範疇內完成,儘管在企業以後的生存過程中,由於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調整契約還可能進行修訂,但它仍然屬於企業治理層面的問題。作為企業治理調整的範圍,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實現只是構成了企業目標實現的約束條件 陳波,2001,將其直接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目標是不合適的。各利益相關者契約簽訂完畢,作為多邊契約集合的企業就宣告成立,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企業就獲得了獨立的人格――法人實體,就有了自己獨立的利益要求。顯然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主體的界定應該是“企業”這個主體,而不是簽約的任何利益相關者。在利益相關者通過博弈簽訂各種有形或無形的契約實現了其利益訴求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就應該是在這個契約集合約束下的企業經營層面的問題。早在2000年,國內著名財務學者周守華等2000就在《從公司治理結構透視財務管理目標》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結構是提高經營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設定好股東、董事會、經理層、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相互關係,認識到財務管理目標因應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而變化,進而通過財務管理活動在企業價值增長中滿足利益相關各方的利益要求。可見,文章也認為協調利益相關方利益關係是公司治理的一項任務,公司治理是財務管理目標的外部約束條件,而企業財務管理旨在追求企業價值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