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論文摘要 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善意取得制度,它以保障財產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為重點,但是卻往往將原權利人的利益作為了犧牲的代價。我國自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以來,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廣泛應用。但是,它還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到底具體有哪些,對此法律規定還不是很明確,其次,原權利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和救濟,等等。這些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論文關鍵詞 善意取得制度 交易安全 物權法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將其佔有的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或者為他人去設定他物權,若是該物的第三人在有償受讓所有權或取得他物權時是善意,那麼就依法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他物權,而原權利人則喪失了原物權,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或不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就是我國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性的法律規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被廣泛應用。理論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我國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以下缺陷:

  一、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

  (一)適用範圍太籠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那麼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就是這麼一個籠統的規定,那麼就僅拿動產而言,試問是不是所有的動產都可以善意取得呢?答案是否定的。還有,他物權可以善意取得嗎?如果可以,具體是那些他物權能善意取得呢?這都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以便於在實踐中操作。
  (二)原權利人的利益救濟系統不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財產的原所有權人無權直接向第三人進行追索,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那麼即原權利所有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損失的賠償,但是卻不能使原始的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得到恢復。如果遇到無處分權人無力賠償這種情況,對原所有權人而言,更是無辜,如何避免原所有權人的損失,如何救濟,應該完善。
  (三)受讓人善意的界定標準不明確
  善意,是指人的一種心理活動狀況。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善意一般解釋為“善良的心意、好意”。而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則應理解為“不知道”、“不知情”,即受讓人不知道處分人是無權處分人這個事實。怎樣認定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是出於善意呢?筆者認為物權法對此的規定太過籠統,沒有具體的適用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善意取得制度實行的是主觀善意標準,即要求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在進行交易時,受讓人是不知情的。必須就第三人的“善意”建立起一個可行性的客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