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成立嗎

   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僱傭關係嗎,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是成立的,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只要有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即可。

  勞動關係的認定規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賠償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合法性。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