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地方官制是怎樣的

  地方官制在秦漢時,本來只有郡、縣二級,後因地方權力不斷擴大,就增置刺史或州牧,直屬丞相,以制約太守,於是地方官制就由二級變為三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隋朝的地方官制

  隋初地方制還是州郡、縣三級,據《隋書·地理志》載,楊堅即位時,有州201個,郡508個,縣1,124個。州、郡、縣均分為上上至下下九等。一般都有兩套職官,一套由吏部直接任命的官員,州除刺史外,還有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功曹、戶曹參軍事等;一套由刺史直接闢置的官員,如典籤、州都、郡正、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部郡從事、倉督、市令等。郡也是如此,除郡太守、郡丞、郡尉由吏部直接任命外,還有光初光曹、光初主簿、縣正、功曹、主簿、西曹、金、戶、兵、法、士諸曹,均由郡太守自行闢置。縣除主官由吏部任命外,其僚佐也由縣令自行闢置。這套州、郡、縣地方行政機構十分龐大,上上州額定官員323人;上中州311人;就是下下州也有156人。上上郡額定官員為146人,上中郡為141人,下下郡也有97人。上上縣額定官員99人,上中縣95人,下下縣也有47人。州、郡、縣如此之多,官吏設定如此之濫,出現了“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的狹小區域,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地方行政機構。楊堅接受了楊尚希的建議,按照“存要去閒,並小為大”的原則,於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對地方行政機構進行了大規模的精簡整頓,把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二級制,罷天下諸郡,以州直接統縣。州設刺史,縣設縣令。縣下五家為保,五保為閭,四閭為族,分置保長、閭正、族正***京畿以外接里正、黨長***,對人民進行嚴密的控制。

  隋文帝改革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項重大措施,是完全廢除了漢代以來州郡長官可以自行闢署置僚佐的制度。州郡牧守自闢僚佐,是形成地方割據勢力的一個重要因素。有的屬吏和舉主之間,由於形成了牢固的封建依附關係,往往唯主之命是從,而置封建國家的利益於不顧。自魏晉實行九品中正制以後,世家大族壟斷了品第人物;薦舉官吏的權力,州郡僚佐的闢署,實際上又為世家大族所左右。這種情況,不利於中央集權。北魏末年和北齊時期,州郡僚佐大多由吏部銓授,但州郡長官自署僚佐的制度並未廢除。隋文帝把州郡僚佐的任命權,完全收歸吏部,全國九品以上地方官均由中央任命,吏部考核。同時規定縣佐必須迴避本郡,任期三年,不得連任。這樣就大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

  隋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又易州為郡,地方官制變成郡縣二級。郡分上中下三等,各置太守,上郡從三品,中郡正四品,下郡從四品。京兆、河南則俱置尹,俱為正三品。罷長史、司馬,置贊務***後改為丞***為次官。後來,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守,居贊務之上。京兆、河南,則謂之內史。以前,凡有駐兵處,則刺史帶諸軍事銜以統之。煬帝時則別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副都尉正五品,領兵與郡不相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為正五品。其餘諸縣根據其政務之繁簡及地域之主次以定縣令之等級。各縣均置丞及主簿如故。根據《隋書·地理志》的記載,大業五年***公元609年***的統計,全國有郡190個,縣1,255個。諸郡每年年終太守或佐貳都要進京述職,稱為朝集使。朝廷不定期地派司隸臺官員或別使到地方巡察,以溝通中央與地方的密切聯絡。

  除州***郡***縣以外,隋代地方還有兩類機構。一是行臺省,全稱行臺尚書省,相當於中央尚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關。總統某方面的軍政事務,凡管轄內的州縣皆受其節制,事權極重。開皇二年***公元582年***,置河北道行臺於幷州,以晉王廣為尚書令,置西南道行臺於益州,以蜀王秀為尚書令,置河南道行臺於洛州,以秦王俊為尚書令。不久,又廢罷了。行臺省的主官是尚書令,次官為僕射***左、右任置***。其下置兵部尚書、度支尚書及丞各1人,都事四人。又有考功,禮部,膳部,兵部,駕部,庫部,刑部,度支,戶部,金部,工部,屯田等侍郎各1人。每行臺還置食貨、衣圃、武器、百工監、副監各1人。二是總管府。隋初依北周舊制於諸州置總管府,分為上、中、下三等,總管刺史加使持節,掌一州或數州的軍政事務。如秦王俊為秦川總管時,“隴右諸州盡隸焉”。《隋書·高祖紀》載:開皇八年***公元588年***,晉王廣曾奉命統九十路總管,領五十一萬大軍伐陳。煬帝大業元年***公元605年***廢除總管府。但這個制度對唐代的地方官制仍有一定影響。

  隋文帝為了貫徹他的政策,非常注意官吏的選拔,並且實施法治,嚴明賞罰。如開皇元年***公元581年***下詔,表揚岐州刺史樑彥光,後來又表揚相州刺史樊叔略、新豐縣令房恭懿。開皇十一年***公元591年***,因臨潁縣令劉曠的考績名列天下第一,被升為莒州刺史。五年以後,汴州刺史令狐熙於吏部考績第一,賜帛三百匹,佈告天下進行表揚。開皇二十年***公元600年***,齊州有個小官王伽,執法認真,關心群眾,使歸家的罪犯自己按期到京城報到。這件事感動了隋文帝,他立即召見王伽,同時,令全國官員學習王伽的榜樣,詔諭各級官員以誠待民。

  隋文帝不僅獎勵良吏,還勵行法治,嚴懲貪官汙吏。他經常派人偵察內外官員,發現犯法行為者便加嚴懲。他的兒子楊俊因生活奢侈,私造宮室,被他發現後,即敕令歸第禁閉,並廢為庶人。有的大臣勸諫,隋文帝說:“法不可違”。又說:如果照你們的意見,“何不別制天子兒律?”楊俊死後,他的僚佐請為之立碑,隋文帝也不允許,說:“欲求名,一卷史書足矣,何用碑為?若子孫不能保家,徒與人作鎮石耳。”開皇二十年***公元600年***,他發現太子楊勇奢侈好色,便把楊勇廢黜,立楊廣為太子50000470_0243_0①。由於隋文帝厲行法治,一般官員有所畏懼,貪汙行為相對減少,對人民群眾多少是有利的。

  隋文帝出身軍事貴族,“不悅詩書”。但作為一個封建皇帝,他也免不了要提倡禮樂教化,用以作為思想統治的工具。《隋書·高祖紀》載,開皇九年***公元5******滅陳以後,他下令:“有功之臣,降情文藝,家門子侄,各守一經,令海內翕然,高山仰止。”又說:“制禮作樂,今也其時。”於是命牛弘、許善心等議定禮樂。仁壽元年***公元601年***,他在詔書中斥責國子學和州縣學的生徒雖然人數很多,但“徒有名錄,空度歲時,未有德為代範,才任國用。良由設學之理,多而未精”。因而決定國子學只留學生70人,太學、四門及州縣學並廢。對於留下的生徒,“明加獎勵”,量才授官。

  隋代品官祿秩,據《隋書·百官志》載:京官正一品,祿900石,其下每以100石為差,至正四品,為300石,從四品,250石;其下每以50石為差,至正六品,為百石,從六品90石;其下每以10石為差,至從八品,為50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以及九品,除春秋二季外,皆不給祿。刺史,太守,縣令,依其所治人口多寡,計戶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620石,其下每以40石為差,至於下下,則300石。大郡340石,其下每以30石為差,至於下下則100石。大縣140石,其下每以10石為差。至於下下則60石。地方官只有刺史,二佐,太守,縣令給祿,其他吏員不給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