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探討畢業論文

  稅收政策的執行有效與否同時事關稅收政策的成敗,並且有效的貫徹執行稅收政策對組織稅收、依法行政、體現稅收職能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我國長期治理大氣汙染的稅收政策探討 》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政治權利,強制、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資源消耗型發展向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發展轉變,稅收作為巨集觀調控的工具,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通過稅收政策的實施,引導能源結構的調整、產業結構的調整及消費方式的調整。目前,在治理大氣汙染方面,雖然有一些稅種發揮著調節作用,例如:對化石燃料開徵的資源稅與消費稅、對車輛購買開徵的車輛購置稅與車船稅、對新興產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和對排汙企業的稅費懲罰等,但由於各個稅種設定的初衷是增加財政收入而非出於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固現行稅種對大氣汙染的調節很難發揮應有的功能。以下對各個稅種在大氣汙染治理方面應發揮的作用進行探討:

  一、環境費改稅與新稅種的開徵

  目前,我國在大氣汙染治理方面採用稅費結合的方式,並且是以費為主、稅為輔的運營現狀,但收費制度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存在著種種缺陷,在沒有法律制度的約束下,混亂的收費秩序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同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效果甚微。為了充分利用環境稅收入來加快對大氣汙染等生態環境問題的治理和保護,有必要清理整頓現有的亂收費現象,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以稅為主、費為輔的立法結構,規範環境稅收入,實現“稅費歸位”。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一步步惡化,許多國家在新環境下的稅制改革過程中強調綠色稅制建立。而近幾年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背後,面臨著嚴峻的資源、環境壓力,霧霾襲城現象層出不絕,開徵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懲治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的新稅種已是大勢所趨。例如:已經上報國務院的環境稅徵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國人大的碳稅徵收方案。新稅種環境稅開徵目的是為了對大氣汙染等已形成的生態環境問題的治理籌集資金,其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同時要求把居民個人的生活汙染也包含在內,稅基廣泛,定額稅率低,徵收管理權在中央,稅款專款專用,用於對環境保護、環境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監管;而新稅種汙染稅開徵目的是懲治汙染,其納稅義務人是直接或間接汙染者,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與濃度來規定差額稅率,由環保部門進行定期檢測,地方稅務部門對汙染者計徵稅款和進行監督管理,其稅款收入直接用於地方環境治理。

  二、資源稅的改進

  我國資源稅的徵收範圍雖然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汙染大氣的化石燃料,但其設定初衷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和資源的節約利用,同時由於資源稅具有單位稅率過低、從量計徵***除煤炭***、以銷售量為計稅依據、單一環節一次課徵等特點,導致化石燃料過度開採、資源積壓浪費、資源使用效益低,對大氣汙染嚴重。化石燃料作為霧霾襲城的“幫凶”,其處境岌岌可危,然而作為發展中國家,化石燃料在我國現有能源使用中佔比依然較高,據統計2014年我國煤炭使用量佔一次能源比重為62%左右,短期內能源使用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難度較大,因而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改革方向為通過資源稅調節化石燃料在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更加清潔化。針對資源稅的改革,我國於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另外在資源稅的徵稅範圍、計徵方法和稅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為激勵生產者珍惜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稅徵稅範圍擴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實現“到2020年我國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減排目標。為增強資源稅的稅收彈性,長期內資源稅計徵方法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加從量的複合計徵,在稅率設定上,根據化石燃料的價值、開發活動的損失以及環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設定差別稅率,對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的新興產業給與相應的減稅等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場價格機制來實現排放權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三、消費稅的改進

  消費稅作為我國的三大流轉稅之一,具有引導消費、調控產業結構和增加財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國家節能環保政策的號召下,對消費稅進行了一次大規模調整,增加了節能環保稅目,著力突出其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功能,但消費稅由於其環保稅目範圍窄、稅率低、納稅環節單一、稅額具有隱蔽性等特點使其對環境的調節作用並不明顯。近期我國的稅制改革中對消費稅改革思路指出: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能耗、高汙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以期利用節能環保消費稅對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進行調整,改善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係,實現我國粗放型增長方式向可持續發展方式的轉變。截止到目前,我國現行消費稅稅目15個,其中環保稅目8個,其中電池、塗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設的稅目,新增稅目充分體現了消費稅節能減排的功能,但其徵稅範圍仍然較窄,高汙染、高耗能產品仍未併入其徵稅範圍,例如:一次性飯盒或包裝袋、含磷洗滌劑或化肥、高耗能電子產品、高檔木質傢俱、私人飛機等。因此在進一步的消費稅改革過程中應把高汙染、高耗能產品一步步歸入其徵稅範圍,對一些高汙染的消費行為也應考慮徵收消費稅,適當調高環保稅目的稅率,對特殊環保稅目提出在生產、零售環節雙重徵稅,以期引導消費者綠色消費,在長期改革路徑中應把消費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增加消費稅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調控消費者的行為。

  四、企業所得稅的改進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設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活動,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調節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為國家建設籌集財政資金。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過程中,要求穩定企業稅負,但面對即將開徵的環境稅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了到達穩定企業稅負和節能環保“雙重紅利”的效果,對企業所得稅一方面要進行合理的減免稅稅收優惠,另一方面進一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即在不打壓企業生產發展積極性的前提下,通過優化所得稅稅種、開徵環境稅來達到節能減排的效果。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以來,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種類有所調整,基本分為:稅額式減免優惠、稅基式減免優惠、稅率式減免優惠,然而對於環保節能企業僅僅通過免稅、減稅、稅額抵免的稅額式減免給與鼓勵,其優惠政策單一、力度小,對刺激企業主動購進大型環保設施積極性不高,不利於可持續發展政策的要求。在進一步所得稅的改革過程中,應增加環保企業稅收優惠種類,例如:對購買大型環保設施的企業通過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等方式給於企業稅基式減免優惠,以此鼓勵企業更新換代生產裝置。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相比之下稅率較高,企業稅收負擔重不利於企業進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優惠稅率範圍小,並未構成對環保投資企業的稅率政策支援。優化所得稅稅種,適當降低稅率,以此刺激企業的技術創新,培育全民的自主創新能力,扶持新興產業的發展,推進傳統產業向新興產業的轉型。

  五、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的改進

  在大氣汙染源中,汽車尾氣汙染所佔比重逐年上升,這與我國家用小汽車數量增長是相呼應的,在短期大氣汙染治理途徑中,可以通過限制小汽車的執行數量來控制尾氣排放量,就如2015年我國閱兵前期的限號政策一樣,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限制汽車尾氣汙染。為了控制汽車尾氣汙染、緩解大中城市的交通,開證以應稅車輛為課稅物件的車輛購置稅是一項有力的稅收政策工具,車輛購置稅是對車輛的購買行為所徵收的,而車船稅是對車船的使用和保有環節所徵的一種稅,兩種稅徵稅原則均為使用者付費,物件是有潛在汙染的產品,兩種稅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消費者減少使用有潛在汙染的產品的消費數量,其稅種開設的優惠政策又進一步鼓勵消費者選擇無汙染或者低汙染的替代產品。例如:2015年9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釋出的通知指出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的開徵雖然從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汽車的消費,減少了汽車尾氣汙染,但其在稅率設定上仍然存在種種缺陷,從而大大減弱了大氣汙染源汽車尾氣的治理效果。車輛購置稅統一採用10%的比例稅率,而車船稅採用定額稅率,這造成了不同汙染程度的車船之間稅負的不均衡,不能有效地抑制高汙染、高排放車船的購買與消費,在長期的稅種優化過程中,針對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應根據車船汙染程度確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排氣量的大小分檔徵收,同時對於生產、銷售以及購買環保節能型車船給與適當的稅收優惠,結合搖號購車、限號行駛等短期有利措施,來激勵社會消費結構的轉變,從而減輕大氣汙染、緩解大中城市交通擁擠。

  六、結束語

  在大氣汙染治理方面,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與約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各國政府普遍的做法,我國在稅種設定上通過不斷的更新改進已漸漸體現出保護生態環境的政策導向,由於我國法治建設落後於經濟發展,其稅收政策在環境治理與保護上略顯力道不足,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我們一方面著手對現有稅種在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優化,另一方面整合新稅種來懲治環境汙染,構建“綠色”稅制,調節國內的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實現我國從粗放型發展到可持續發展方式的轉變,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畫面。

  篇二

  《 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建議及完善 》

  一、我國現階段的房地產稅收體系

  1.納稅人。每一種稅種都會有我們的納稅人進行繳納相關的賦稅,納稅人是構成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法律的定義進行區分,納稅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的組織。作為納稅人的法人,一般係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和登記、具備必要的生產手段和經條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能承擔經濟責任、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的單位、團體。

  2.稅目。依據不同的行業利潤水平和相關的國家政策,設定不同的稅率,首先是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其次,是為了減化辦稅步驟,把性質相同,利潤大致相同的行業進行歸類,便於國家從巨集觀的角度上進行調控,按照類別上進行調控稅率。有些稅種不分課稅物件的性質,一律按照課稅物件的應稅數額採用同一稅率計徵稅款,因此沒有必要設定稅目,如企業所得稅。

  3.稅率。應納稅比例的尺度問題往往體現在,應納稅額與課稅物件之間的比例設定上。對於稅率的把控,直接的反應出這個國家的巨集觀的經濟政策。影響著納稅人承擔賦稅的多少和政府財政收入的多少,是稅收的重中之重。我們國家的稅率由三個稅組成:第一是比例稅率。這種稅率的實行條件是,對於被徵收物件的數額不論是多少都要按照比例進行繳納稅金。這種稅率有著計算便捷,對於統一物件的納稅人有著公平競爭的原則,比例稅率的優點表現在:同一課稅物件的不同納稅人稅收負擔相同。第二是定額稅率:它這些稅率中一種比較獨特的稅率模式。它和我們前面提到的比例徵收有著極大的不同。是按照徵稅物件的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稅額,所以又稱為固定稅額,一般適用於從量計徵的稅種。第三是累進稅率:累進稅率指的是這樣一種稅率,即按徵稅物件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徵稅物件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

  二、我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問題

  1.稅種不合理。重疊徵收和稅種設定重複現象存在。如針對房產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針對土地的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針對產權轉移,書據、契約或合同的承受方既課徵印花稅,又課徵契稅。這樣的反覆徵收極大的增加銷售方的成本,最後這部分轉移到最後消費者手裡,這樣極大阻礙了買賣的成交率,嚴重影響了賦稅的徵收。

  2.稅收政策不統一。我們國家對於外來企業的稅收制度和國內企業的稅率制度相比較而言還是有一定的不同的,使用兩套不同的稅制。首先說我們國內的地產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外資的地參開發商和投資商的需要繳納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且稅率不同。二是兩套房產稅制和土地稅制對內資企業開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對涉外企業則只開徵城市房地產稅,並且僅對房產徵稅,對地產不徵稅。第三不同的是在一些附加的小稅種上面也有著一定的差別。對內資房地產企業開徵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涉及外資的房地產開發商並沒有此項的稅費。最後是佔用耕地的政策不一致。對內資企業徵收耕地佔用稅,而對外資企業不徵收。

  3.稅收徵管制度不完善。我們國家的財產登記制度還是不完善的,影響了稅收的執行力度。同時,房地產相關的交易評估機構不是十分的健全。相關機構評估機構人員的應有素質不具備,無法適應稅收徵收的需要。再加上許多稅種的稅基老化,導致稅基侵蝕,稅收流失國外的很多的發達國家都是十分重視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建設和細化。將之稱為調控房地產的重要手段和財政正常收入的重要保障之一。國外房地產稅種設定分為三類,即房地產取得稅制、房地產保有稅制、房地產轉移稅制。

  三、我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缺陷

  1.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徵管難度大。一是,法律對於明顯低於市場價錢的房產交易沒有明顯的限制,低於市場價交易的房產政府沒有優先收購的權利,這就使得惡意炒房的有可乘之機,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準。二是,在註冊和登記制度這一方面沒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對於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往往是無從考證的。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是政府整體劃分出來的,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徵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還是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徵,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徵免難以確定。

  2.稅種分佈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房地產佔有者直接按利分配時通過這一環節進行調解的,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這樣的政策大大的促進了房地產行業投機倒把的產生。保有階段的賦稅過低,流通環節的賦稅過高,使得正常交易的成交率過於低下,促使地下交易逃脫繳稅的現象發生。其次,計稅的理論依據不完善,稅負不平等。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都實行內外企業有別制。第三,單個稅種徵稅範圍有待擴大。一是現行稅制中除耕地佔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徵稅物件、徵稅範圍、徵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二是城鎮土地的規定中也排除了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拔款的單位自用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四、國外房地產稅收制度特點及我國改革建議

  1.國外房地產稅收制度特點。

  1.1稅收的構成方面。西方很多國家大多重視的是對於房地產保有階段的徵稅。這樣的稅收結構就促進了房地產的交易與買賣。合理的分配了土地的供給。優化了產權要素的分配。

  1.2從稅負水平來看,國外房地產財稅政策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

  2.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政策建議。

  2.1設計稅收體系,完善微觀稅收制度。第一,稅收建設與趨於結構的合理化。我們要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徵稅,開徵統一規範的不動產稅,強化保有課稅。第二,科學的制定合理的稅收依據,擴大徵收稅率的範圍,調整稅率。計稅的依據要基於市場評估值的基礎之上。基於“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設定範圍大致為,市中心的房產的稅率要高於郊區的。這樣的制定更加合理化,收入更彈性化。第三,改革內外有別,統一城鄉稅制。

  2.2協調稅費關係,建設和諧稅費體制。第一,簡化重複收費的和稅收環節。稅費可由稅務機關集中徵收、集中管質上屬於地租的土地使用費納入地租體系,並做相應的更名,如土地出讓金可改為土地批租金;將重複的稅收環節進行一一的清理,避免給納稅人帶來雙重的負擔。理清稅費層次,避免帶給納稅人雙重負擔,將原有的土地閒置費改成土地閒置稅,增強稅收的調控職能。

  2.3完善房地產課稅的配套制度與政策。我們要以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的模式進行,稅收的立法。一方面,將全國的稅收和稅種進行統一的開徵。要提高立法層次由全國人大及其會頒行;另一方面,地方機構應該制定稅法的實施細。有一定的許可權進行彈性的增加或者減免的權利。適應當地的實際情況。大面積的進行清查土地的位置和歸屬問題,進行登記在冊。其次,為了杜絕房產的地下交易,要將房屋產權和土地產權進行合一,增強房地產稅收的執法力度和威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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