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決策的論文文件

  投資決策是指投資者為了實現其預期的投資目標,運用—定的科學理論、方法和手段,通過一定的程式對投資的必要性、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方向、投資結構、投資成本與收益等經濟活動中重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判斷和方案選擇。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下載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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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風險投資支援文化產業的法律問題

  文化產業依託於網路、電視、手機等媒介已經開始在全球發展壯大,解決目前的融資難問題,是全球關注的焦點。我國投資機制的不健全,導致資金問題一直阻礙著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風險投資作為高效融資方式,已開始進軍市場潛力巨大的文化產業。風險投資能夠為難以貸款的中小型文化企業提供創業資金,在企業發展壯大的時候退出投資並獲得高額利潤。在文化產業迅猛發展的階段,風險投資和文化產業相得益彰、不可分割。

  一、風險投資支援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

  1、文化產業引進風險投資的條件已成熟

  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文化產業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並加大資金投入來支援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強國、文化軟實力等概念的提出大大提升文化產業的地位和比重,大量文化產業從此出現。但由於我國文化企業起步晚、實力弱、規模小、風險高,所以很難找到適合的投資、融資機構進行合作。而風險投資是一種全新形式的投資方式,是由金融家或機構投入到有巨大潛力、高成長性、新興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無論是從投資理念還是投資機制,文化產業的特點與形式都與風險投資的標準相契合。

  2、風險投資領域、投資強度在不斷擴大

  隨著文化產業的不斷髮展壯大,新興的文化產業不斷誕生。隨著合作的深入發展,風險投資者的利潤收益在不斷提高,投資強度和投資領域都在不斷擴大。從一些網際網路創業者平臺公佈的資訊就可以看到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企業獲得融資。例如,從36氪網站上就可以看到,近一個星期,就有近百個文化企業完成了首輪融資,金額都基本超過了百萬美元,其領域涉及到數字娛樂、趣味社交、線上教育、旅遊戶外等多種領域。由此可見,風險投資者對文化產業的投資力度在不斷加強,領域越來越寬。

  3、文化產業的研發階段投資力度不足

  風險投資者為了降低投資風險一般只在文化產業發展的成長階段和成熟階段提供大量的資金投入,對起步階段的企業的投資力度極小。風險投資者對於處於研發階段的企業興趣強、有期望,但一般都是隻立項,實際資金投入少之又少,基本屬於觀望狀態。這導致風險投資在文化產業上的投資金額和專案不對等。而文化產業的特點決定了文化產業的研發階段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援,此時風險投資不願拿出大量資金進行合作,導致了該階段的投資力度嚴重不足。

  二、風險投資支援文化產業面臨的法律問題

  1、文化產業的成果保護制度不健全

  文化企業的產品存在形式一般是無形的,是一種意識形態。如何保護一個企業的智力成果是一個文化企業是否能夠長遠發展下去的關鍵問題,但中小型文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相互抄襲模仿現象嚴重。對風險投資者來說,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是否完善是其決定投資與否的重要參考。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起步晚,發展不夠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較為分散化,各法律法規之間有所出入、甚至出現矛盾,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例如,我國的《專利法》和《商標法》的法律條例在範圍和力度上存在差異。

  2、風險投資缺乏政府監管及相關法律保障

  由於風險投資屬於新興行業,處於起步階段,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形成健全的體系。目前我國現有的風險投資的制度政策都只是起到巨集觀上的指導作用,沒有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條例,可操作性差。沒有政策法規的規制,造成了很多投資者錯投、濫投,最終投資失敗。另外,政府對風險投資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風險投資者對文化產業的投資,也導致了不規範的現象出現在投資過程中。在優惠政策和激勵機制方面,政府雖然對文化產業有一些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但力度和效果都不明顯,很多民間資本都很難進行風險投資。

  3、風險投資者的機制缺陷

  風險投資者必須通過中介機構來與政府、文化企業以及其他風險投資機構進行交流合作,而當前我國的中介機構良莠不齊、魚龍混雜。很多機構在政策、法律服務方面的工作都不夠到位。兩方的交流渠道不夠暢通以及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援,極易造成決策失誤及投資失敗。另外,風險投資機構對客體的甄選機制僵化。由於缺乏專業性的判斷能力,風險投資者會優先選擇口碑好、信譽強、有一定名氣的企業進行投資,忽略很多有潛力、有想法的中小型文化企業。還有,有時一家文化企業的風險投資者不止一位,可能兩位甚至多位。多位投資者同時作為企業的股東,其在公司中的權利與義務不同,也有著不同的利益目標。這就需要相關制度來規範風險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解決投資者之間的矛盾衝突。

  三、解決上述法律問題的幾點策略

  1、健全保護制度

  智慧財產權問題一直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對於企業成果的保護,需要一個健全的保護制度。國家一定要加強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護制度,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侵犯問題一定要嚴肅處理。國家還要加強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進行一定的修正,對當前各法律之間智慧財產權不對稱問題著力進行解決,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一定的完善。保護好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有利於風險投資者看到文化企業巨大的發展前景,對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2、加強政府監管,建立相應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完整的關於風險投資的法律體系,這與國家長期以來的市場經濟制度有關。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風險投資者很難從國家政策方面看出投資導向,也就很難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當前情況下,必須加強政府對風險投資者的監管,給予風險投資者一定的優惠,改變風險投資者盲目投資的現狀,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3、引導正確的市場走向

  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存在很多矛盾與衝突。風險投資者對投資缺乏判斷力,容易忽略發展勢頭良好、潛力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業。政府要做好相關的風險防護措施,建立良好的金融環境。政府要對企業資訊進行一定的規範,防止出現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現象出現。政府要做風險投資市場的領頭羊,幫助風險投資者正確認識投資導向,引導正確的市場走向。

  四、結語

  面對存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政府監管問題和市場機制問題,我們必須健全文化產業的成果保護制度、加強市場監管,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並引導正確的市場走向。風險投資進軍文化產業市場已經是大勢所趨,保障風險投資與中國文化產業的相互結合,是當前文化產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們要通過社會各界的努力,積極應對文化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推動風險投資與文化產業的有效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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