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論文如何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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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發展迴圈經濟的經濟法問題

  [摘 要] 發展迴圈 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和實現形式,其實施要遵循減量化、再利用以及在迴圈三大原則。在經濟法背景下提出迴圈經濟相關經濟法問題,並從國家推動機制、市場調節機制以及 社會參與機制三個角度來應對迴圈經濟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 迴圈經濟 經濟法 發經濟學 應對機制

  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不能再走先發展後治理的老路,以犧牲自然資源為代價更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初 衷。而發展迴圈經濟就是為了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真正構建可持續發展的迴圈性社會。迴圈經濟是基於系統論的觀點,將發展經濟中的因素納入一迴圈系統, 通過充分利用系統中有限的資源,實現資源最優化分配,從而獲得經濟和自然的和諧共生髮展。而發展迴圈經濟除了政府支援鼓勵,在法律上還要有相應的保障政 策,經濟法兼具了指導性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是迴圈經濟有效進行的合法保障。所以,從經濟法角度對發展迴圈經濟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可以幫助我國更好的 實施迴圈經濟。

  一、迴圈經濟概述

  1.迴圈經濟的含義

  自然 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生態系統失去原有的平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並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產生質疑,隨著發達國家逐漸將發展迴圈經濟、構建迴圈社會作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實現形式,都提高了我國對於發展迴圈經濟的意識,加快了實現迴圈型社會的步伐。

  迴圈經濟的理念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提出,之後便有許多學者運用經濟學手段來研究自然和社會和諧持續發展的問題。在世界銀行關於迴圈經濟 的一篇 報告中指出對迴圈經濟很難確切的做出定義,目前,經濟學家也無法給出統一的定論。較為統一的觀點認為迴圈經濟即是一種生態迴圈,是按照自然生態系統 物質迴圈和能量轉換的規律重構經濟系統,提高資源的迴圈利用,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廢棄物排放的最小化,從而實現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和諧共生,在 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迴圈中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經濟模式。

  2.迴圈經濟的三大原則

  迴圈經濟實施和執行要遵循三大原則,即實現“減量化、再利用以及再迴圈”三個原則。三大原則的實現則是迴圈經濟內涵的最好詮釋。

  首先,減量化原則。自然資源的量相比較人類的慾望來說,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稀缺資源。減量化原則就是希望通過改進工藝流程、生產裝置來提高 資源利用率,同時倡導節約型的消費理念,不僅減少資源的消耗,也降低了廢物汙染的排放。所以減少物質量是迴圈經濟的第一原則,它一方面減少人類對自然的索 取,另一方面也減少了生產製造對環境帶來的壓力和負擔。如國家設計買車補貼來鼓勵消費者選擇購買排量小的轎車,通過政策誘導、媒體宣傳來轉變人們傳統的消 費觀,而消費者的需求改變則帶動轎車製造廠商的戰略實施和市場定位,從源頭抑制資源的過度消耗。

  其次,再利用原則。此原則其實是減量化原則的另一方面體現,即努力發現開發資源、物品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從不同方面進行利用,不但可以提高資 源利用率還可以減少其他同樣功能物品的生產,從而較少資源使用和汙染排放。如通過介紹一次性用具的不衛生性,倡導消費者選擇使用壽命長的物品,使用壽命延 長一倍,物品製造所消耗的資源就減少一半。對於企業而言,通過規模生產,可以充分利用製造裝置的折舊以及相關原料的再利用來減少資源的浪費。

  第三,再迴圈原則。此原則即實現資源的重複迴圈利用。企業可以通過回收一些廢棄物品,從中提取可用原材料資源或次級原材料,減少對自然資源的 重新開採消耗,如廢紙的回收可以再製造出再生紙,這為原料的開採節省了大量的生態資源。如富陽市造紙廠的一名負責人說,若不用廢紙再生,單純用原生紙漿, 富陽山上的樹木一年就會被砍伐完。廢棄電子產品的回收同樣也是為了節約資源,隨著技術更新的加速,我國電子消費呈現快餐式消費,儘管帶動了經濟的發展,也 造成了環境巨大的負擔。因此,再迴圈原則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原則。

  二、經濟法背景下迴圈經濟的問題分析

  1.經濟法的價值分析

  迴圈經濟的實施除了要加深每個企業以及消費者的生態意識,還需要必要的保障措施,來確保迴圈經濟的有效實現。法律的價值是實現正義,而與迴圈 經濟相關的立法政策就是將將迴圈經濟在形式上的公平轉為實質上的公平,它是迴圈經濟合法化實現的工具。迴圈經濟下,就經濟法來說,它的目標就是實現經濟、 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的工具性價值則在於實現經濟安全、社會公平、整體效益和經濟自由。

  根據每個經濟學家古斯曼等人提出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可以看到經濟發展與環境汙染的一個關係,隨著經濟發展,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環境的發展呈現 倒U形變化,即經濟最初的發展以過多的消耗資源為代價,對環境造成的汙染程度高,而到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再反過來治理環境。而人造自然和天然生態無法比 擬,所以這是不可持續發展的路徑。而經濟法的作用就是通過必要的強制手段來實現國家市場規制的完善、提高巨集觀調控能力、促進實現可持續發展,發揮有形手 ——政府幹預的正面作用來控制並減少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程度,讓倒U形的坡度變得更為平緩,不以犧牲自然資源為代價。

  2.經濟法背景下迴圈經濟的問題

  從經濟法角度對迴圈經濟進行分析可以明確指定有效指導並給予迴圈經濟法律保護的相關政策條例,相對於德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循 環經濟起步較晚,與之相應的迴圈經濟的經濟法律仍存在不足之處。在經濟法背景下,對迴圈經濟的經濟法律問題的分析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看,即將經濟系統分為巨集 觀經濟系統、中觀系統問題和微觀系統問題。三個層次從範圍上看依次從整個國際市場或國家縮至地區再到單個經濟個體。迴圈經濟的實現就是使得自然的資源和能 源在經濟系統中實現內部迴圈以及系統之間迴圈。經濟法即從不同層次構建相應的法律條例並給予指導。

  第一,從巨集觀經濟系統來看,經濟法面對的是整個大系統內的資源的消耗,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通過經濟法相關法律來約束或指導整個大系統的經濟 發展,使得資源的利用獲得最大的收益,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因為在巨集觀經濟系統層面看迴圈經濟,要是迴圈經濟的三個原則,一方面需要減少資源 的消耗,另一方面要尋找新的資源、新能源來替代不可再生資源,構建完善的迴圈系統來實現經濟發展的持續化、長久化。這就要求經濟法根據三大原則的要求,提 出有利於提高全民族迴圈經濟上的意識,主動進行資源再利用、回收迴圈,將經濟發展與自然生態和諧發展的理念普及到整個國家。而目前,我們國內沒有對與回收 和利用、發展資源迴圈技術並將之運用到實際生產、設定明確的資源利用標準、迴圈經濟的明確規範進行確切以及強制性的規定。這使得迴圈經濟的實質性轉換得不 到合法化的保障,缺乏具體化的實施細則,使得迴圈經濟的相關經濟法規不夠完善。

  第二,從微觀經濟系統來看,它建立的經濟法是針對具體的經濟個體,即對企業而言的具體規範條例。企業作為一個單個的系統,也涉及到輸入和輸 出,從原材料的購買、產品的製作,然後到產品的銷售運出以及相關利潤的產生都涉及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如造紙廠在紙產品產出之前要消耗紙漿,紙漿則可來自 於廢紙的回收也可以利用原生木漿,其次還要消耗煤炭能源來產熱產汽,接著還有造紙後的產生的廢氣廢物,造成的汙染。這都要求經濟法的制定要細緻化,可以針 對不同型別的企業制定不同的資源採購、利用指標,以及汙水、廢氣的排放標準。而現存的法律很多,但過於籠統、分散,不利於涉及到每個環節。儘管涉及到資源 開發利用、節約使用、廢物的再利用問題,但未具體為每個行業劃分標準,對每個企業發展迴圈經濟約束性性不一致,有失經濟法所要體現的公平性。而國外則設立 的較為具體如《廢舊汽車處理條例》、《電子廢物和電力裝置處理條例》等。 第三,從中觀 經濟系統來看,它介於巨集觀與微觀經濟系統之間,具備了兩者所不具備的特質,它沒有像微觀系統細緻到每個企業,也沒有巨集觀層面那樣廣泛,它是 針對地區性 發展迴圈經濟的法律制約。中觀層次內,微觀的範圍擴充套件到一地區的經濟個體集合,使得系統內發展迴圈經濟的結構更復雜化,其不僅要考慮單個企業的 消耗與產出的比值,還要考慮整個地區資源的利用率和效益的產生。而相比較巨集觀經濟系統來說,中觀經濟系統下迴圈經濟的經濟法律制定更為具體,針對了地區的 特質,將總的指導性條例分解為可實施、促進當地實現迴圈經濟的法律法規。但與微觀層面相對應的經濟法制定的問題類似,目前,沒有單個地區針對自身的地區特 點、行業特徵制定相應的經濟方面的政策,而是採用巨集觀層面的相關經濟法規,不能體現中觀經濟系統下最有利於迴圈經濟的實現、艱鉅了短期效益和長遠利益的共 同獲得等優勢,使得經濟法的價值不能更好的凸顯。

  三、迴圈經濟中經濟法問題的應對機制

  針對迴圈經濟中相關經濟法方面出現的不足,可以從三方面構建完善的經濟法,建立和諧的法律化 環境,構建利於迴圈經濟的經濟法律保證機制。這三方面即在經濟法背景下,建立國家推進機制、市場調節機制和 社會參與機制。

  國家推進機制即從巨集觀視角採取的應對措施。與迴圈經濟相關的經濟法在這裡是面對整個國家,所以相關經濟法的制定更多體現的是指導性,讓地區和 單個企業有總體性的方向。一來迴圈經濟的出現比國外來的晚,大眾對於迴圈經濟的認識不清,政府通過經濟法的清晰界定迴圈經濟,讓個體和企業瞭解迴圈經濟的 大致情況。加大可持續理念的宣傳力度,提高大眾對於減量化生產、資源再利用、迴圈利用的意識。當然實現迴圈經濟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一方面由政府承擔,這 體現在政府在制定經濟法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在經濟法推廣實施過程中的費用等,這些成本的付出,不會引起個體層面的反對,因為迴圈經濟發展對地區以及 的人類的好處大家都有所認識;另一方面,企業在實現迴圈經濟中也要消耗在原來生產成本之外的成本,如更新生產裝置、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增加汙水廢氣等無效 益環節的費用,在短期內來看是增加企業的負擔,儘管利用整體迴圈經濟的實現,但對於企業而言似乎短期看不到收益,這就降低了企業履行相關條例的積極性,甚 至有些企業選擇逃避應該履行的社會義務,這就需要利用經濟法的另一個特性就是其具有的強制性。通過制定明確的企業規模、效益實現率、具體汙染處理承擔的指 標,來約束企業完成迴圈經濟所要求的。政府的執行力度就是整體實現迴圈經濟的有效保障。同時,在強制性的約束性,政府還可以利用一些獎勵措施,如技術含量 高、汙染小、實現生態迴圈系統、開發廢物利用技術的企業進行物質上肯定,也可以給予 財政優惠等獎勵,提高企業實施迴圈經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經濟法視角下,市場調節機制的內涵是指通過市場化的方式調節資源配置、引導資源配置符合迴圈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發達國家運用的與經濟法相關 的市場機制,我國可以借鑑,針對國內迴圈經濟發展需要設立相應的經濟制度。如收費制度,企業生產會對環境或多或少造成一定的汙染,國家或地區根據本國以及 當地的情形,參照國家經濟法相關條例應設立汙染超過法律規定企業要承擔的排汙費用。一方面,政府要制定清晰的排汙標準,不管是在排汙量還是在汙染濃度上都 要有明確的規定,並設計合理的收費計量方法,將企業對社會、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化為實質性的承擔費用上;另一方面,當地政府要切實加強監督,加大監管力度, 不要讓汙染超標的廢物再流進自然界,也要及時對違法、不履行社會責任的個體企業進行懲罰、 教育,從而真正控制經濟發展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市場機制除了收 費制度以外,還可以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和押金制度,國外已有成功案例的如環境損害 保險金以及環境保護基金等都值得我國借鑑。

  最後,就是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消費者處於價值鏈的末端,但卻最終影響著價值鏈的源頭,包括原材料的供應和產品的生產,所以轉變傳統的消費觀是 實現迴圈經濟的最本質要求,只有整體消費觀的提升,人們對迴圈經濟、綠色消費的倡導,才能最終帶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在構建於迴圈經濟相關的經濟法律 時,需要考慮如何有效提高廣大消費者的消費觀念,以及消費者的參與度。而消費觀念的提升以及公眾參與機制的建立可通過多方面實現。如企業可建立群眾監督機 制,即公眾通過對迴圈經濟的理解,對當地的企業或消費者有關的企業的行為、社會履行度進行監督,如企業排放的汙染對當地居民生活產生影響,公眾可以通過法 律途徑進行檢舉;公眾還可以通過訴訟機制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企業的生產對環境造成危害時,不論是噪音還是汙水廢氣的排放過量都會影響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 展,公眾就可以進行訴訟,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更彌補了政府監督上出現的不足和漏洞。此外,政府還可以讓公眾參與環境法律、經濟制度的制定,如進行舉辦公 民監聽會、論證會,徵求經濟法設立的相關企業、專家以及公眾對經濟制度的合理化給出意見,實現經濟法設立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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