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論文

     日本現有的稀土政策呈現出系統性、多保障的特點,不斷演變的稀土政策其實主要針對來自中國的政策變化以降低供給風險。進而,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反過來又對我國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並對調整相關政策及促進國內稀土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全文如下:
 

  【摘要】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給保障的演變趨勢,且其對於稀土政策漸進式調整與補充的主要動因在於中國稀土政策的轉變。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對我國調整相關政策及促進國內稀土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我國應充分考慮未來稀土資源短缺對國內高技術產業發展帶來的制約作用。同時,稀土政策應該在整體發展規劃框架下有計劃地制定實施,以稀土資源可持續利用與國家戰略利益為根本,根據不同發展階段、國際形勢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與保障措施,進而反制日本相關資源政策。

  【關鍵詞】日本; 稀土政策; 長期儲備; 多元化; 替代材料。
 

  一、引言。

  稀土作為不可再生的戰略資源,已經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得到廣泛的應用。我國現階段以近23%的稀土資源供給迎合世界90%的市場需求,[1]但同時面臨資源過度開發、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稀土定價權缺失、應用技術落後等一系列問題。近年來,我國以促進稀土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為目的的出口配額制度遭到了美、日、歐等國家*** 地區*** 的強烈反對; 同時,WTO 爭端解決機構已受理上述國家起訴我國稀土出口政策違規的案件,併成立了專家組。值得關注的是,日本作為世界上主要稀土消費國之一,其本身稀土資源匱乏,消費需求主要依靠進口加以滿足。進一步而言,日本的稀土進口絕大部分來自於中國的出口,對中國稀土存在較高的進口依賴。為何日本對於我國稀土出口限制政策會表示如此反對,這是否是日本針對我國稀土政策轉變採取的唯一應對措施? 為何日本在如今全球稀土市場中仍佔據重要地位,且其國內稀土應用產業並未因中國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陷入困境? 我國又可從日本稀土政策中得到何種啟示? 我們認為上述問題可以在對日本有關稀土政策演變進行梳理後得以回答。

  關於日本稀土政策研究,國內學者通過對比不同國家政策的方式逐漸展開,其中以中、日兩國對比為主。研究內容主要包括資源儲備、資源開採、技術研發等多個方面。具體而言,陶春*** 2011*** [2]提到了日本官方與民間結合的儲備制度及其所涉及的管理機構,闡述了日本在加強資源外交以確保稀土供給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活動,並強調了在海底資源開發、資源回收利用、替代材料研究等諸多方面的目標。

  孫章偉*** 2011*** [3]進一步延伸了日本在稀土管理制度方面的內容,指出日本在近年來一些有關稀土管理代表性的規劃方案,其中考慮到了來自中國“稀土新政”帶來的風險。雨佳*** 2012*** [4]則注意到了日本“脫稀土”產品研發的新進展,認為“脫稀土”產品的研發拓寬了日本降低“稀土進口對華依賴”的渠道。

  此外,國外相關研究主要源自政府部門的研究報告,同樣也是通過日本與中國、美國等的稀土政策聯絡加以闡述。Hurst*** 2010*** [5]指出,日本在2008 年中國開始逐漸限制稀土出口且稀土價格處於較低水平前,就已建立足以消費20 年之久的稀土儲備體系; 同時,日本在維護並加強現有稀土供應國的關係外,還在積極尋求其他新的國家為之提供穩定的稀土供應。美國能源部*** 2011*** [6]在一份名為“Critical MaterialsStrategy”的報告中總結了日本為達到獲得穩定稀有材料供給目的所實施的各方面政策,其中包括為礦產的跨國勘探提供資金支援、為高風險的礦產專案提供擔保貸款、建立儲備體系以及研發替代材料等。Morrison 和Tang*** 2012*** [7]則較為詳細地分析了中日之間的稀土供應博弈,內容包括日本將通過在中國設廠、技術合作等途徑確保中國對其稀土的穩定出口。

  然而,從已有的研究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不足: 第一,研究僅對日本稀土政策進行分類闡述,並未提出整體政策演變的趨勢及其變化的原因; 第二,除對政策實施的內容進行介紹外,缺乏涉及政策實施後所產生的政策效果研究。因此,本文將在現有研究基礎上,首先,梳理日本稀土政策的演變內容及趨勢,並在中國稀土政策轉變的背景下對演變的原因加以解釋說明; 其次,根據日本現階段稀土產業發展現狀,彙總政策實施效果; 最後,依據日本稀土政策的演變特徵及所取得的現實效果,提出其對中國今後調整相關政策及促進稀土產業發展方面的啟示。

  二、日本稀土政策演變的內容。

  *** 一*** 建立長期儲備。

  由於日本國內稀土資源極為貧乏,資源儲備成為其保障長期資源供給的首要措施。目前,日本資源儲備可分為石油、液化石油氣和稀有金屬三大儲備,其中稀有金屬儲備包括稀土在內的10 種必須儲備的稀有金屬。[8]而日本對於稀土的儲備並非在儲備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涉及,而是隨著稀土資源國內需求與國外供給的矛盾日益凸顯而被納入到儲備體系當中的。日本資源儲備分為國家儲備和民間儲備兩個層次,且日本對於礦產資源的民間儲備體系的建立要早於國家儲備體系。早在1974 年,日本通產省就已出臺相關政策,選定部分有條件儲備的礦產資源作為戰略資源進行儲備。在隨後的1976 年,日本通過設立“特殊金屬儲備協會”這一社團法人,採取“政府出資、民間管理”的形式進行礦產資源的民間儲備。直到1983 年,隨《國家稀有金屬儲備制度總規劃》的釋出,日本國內開始礦產資源的國家儲備。

  首批列入國家儲備的礦產包括鎳、鉻、鎢、鈷、鉬、錳、釩7 種,現主要由日本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產資源機構*** JOGMEC*** 負責。JOGMEC 的主要職責在於,通過經濟產業省授權對為獲得穩定自然資源供給而在全球開展的相關專案投資,其是日本國內進行海外礦產投資、國內礦產儲備的重要機構。[9]需要注意的是,如今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所扮演的角色已經從佔領市場逐漸向礦石能源資源等方面轉移。[10]近年來,中國對於稀土出口呈現出逐漸加強管控的態勢,使日本國內稀土供給的穩定性存在挑戰。

  為了降低國內稀土資源長期供給風險,日本政府在2006 年釋出《國家能源資源戰略新規劃》,將稀土、鉑、銦3 種稀有金屬列入儲備物件,即將稀有金屬儲備種類擴充套件至10 種。至此,稀土被正式列入儲備體系中。日本對於稀土儲備起步較晚的原因在於,來自中國的稀土供給風險在2000 年以後日益凸顯,加之國內需求的快速增長,使其不得不關注稀土長期供給的風險。同時,建立礦產儲備是日本對於稀土較為初期的管理政策,並將長期作為其稀土政策的重要內容。

  *** 二*** 降低資源進口依賴。

  除了建立有效的儲備體系外,日本還通過鼓勵資源回收利用以及替代材料研發兩方面政策來降低對稀土資源的進口依賴。在2001 年以來出臺的有關環境、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處理等一系列法律的基礎上,日本在2010 年釋出的科學技術白皮書中提到要開發稀土高效回收系統、稀土替代材料,還通過設立環境廢物管理研究基金優先資助稀土回收提煉研究。[2]39 需要強調的是,日本十分重視對於稀土金屬替代材料的研究。2009 年日本經濟產業省在2007 年啟動的稀有金屬替代材料開發計劃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元素種類,現包括鏑、鈰、鋱3 種稀土元素在內的6 種稀有金屬。為了進一步推動“脫稀土”事業的發展,日本又於2012 年釋出了對使用稀土的專案提供50 億日元補貼計劃,主要為鼓勵和支援降低鏑、釹磁材料的使用及提高稀土回收利用等各類技術開發專案的實施。

  替代材料研發以及提高資源回收利用已經成為了日本現階段降低資源進口乃至消費的重要手段,其與日本稀土資源儲備體系形成互補,能夠從資源使用源頭上降低長期資源供給風險。同時,政府對於上述兩類研發活動的支援與引導,尤其在研發資金上的補貼,將成為日本能否成功降低資源進口依賴的關鍵。

  *** 三*** 尋求多元化資源供給。

  從現實發展來看,日本政府並不完全滿足於現有稀土儲備體系及“脫稀土”事業對於降低長期稀土供給風險的作用,尋求多元化的資源供給成為其避免稀土供應危機的另一重要保障。而且,日本已經在該方面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劃,並已採取行動以求達到稀土資源供給渠道多元化的戰略目的。首先,日本已聯合歐美多國通過WTO 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的出口限制政策提出上訴,以期通過WTO 框架迫使中國放棄稀土出口配額制度,從而繼續從中國進口大量優質廉價的稀土資源。其次,日本主要通過JOGMEC積極開展稀土資源外交,主要為尋求中國以外的進口來源以及合作勘探與開發。例如,日本國會於2010 年通過3 369 億日元的臨時追加預算,專項用於鼓勵國內企業與第三國對稀土資源的合作開發。再次,日本還積極鼓勵國內科研機構在本土進行稀土資源勘探開發,以海底礦床資源為重點調查物件。2009 年,日本製定併發布了《海洋能源及礦物資源開發計劃》草案,該草案明確提出要鼓勵國內對於周邊海域海底礦床資源的調查與開採。可見,日本在尋求多元化資源供給方面,已通過上述3 個方面加以保障,又進一步降低了其長期稀土資源供給短缺的風險。

  綜上,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給保障的演變趨勢,即從單一儲備體系建立以保障長期供給需求,到加強資源回收利用和替代材料研發以降低資源進口依賴,再到WTO 上訴、進口渠道多元化及自身資源勘探開發以尋求多元化資源供給。可見,日本對於稀土政策漸進式調整與補充的主要動因在於中國稀土政策的轉變,即體現出“中國因素”對於其政策調整的影響,具體表現為中國對稀土開採、出口採取積極的管控措施。所以,主要針對中國一系列稀土政策的調整,日本有計劃地制定並實施稀土政策,其政策目的顯而易見。這也正是日本強烈反對中國稀土出口配額制度的原因所在。整體來看,日本現已形成了以防止稀土長期供給短缺為主要目的的政策體系,包括建立長期儲備、降低資源進口依賴、尋求多元化資源供給渠道3 方面內容及相關子內容,構成了其國內稀土供給多維度的保障體系。這也正是日本國內稀土應用產業並未因稀土供應相對減少而陷入困境的內在原因。

  三、日本稀土政策演變的實施效果。

  *** 一*** 稀土進口渠道多元化。

  隨著日本近年來尋求多元化稀土資源供給政策的逐漸實施,加之作為其最為主要稀土供給來源的中國就稀土出口採取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日本稀土進口渠道多元化的趨勢已經逐漸顯現。一方面,從近幾年中國稀土出口統計資料來看,中國對日本的稀土出口在絕對值上呈現較為明顯的下降趨勢*** 見表1*** 。但從相對值來看,其仍處於較高水平,可見日本在中國稀土出口中佔據重要的地位,其較高進口依賴的風險已經存在。上述風險的存在直接推動了日本尋求多元化進口渠道的訴求及其程序。

  另一方面,從日本稀土產品①進口資料來看,進口渠道逐漸趨於分散化,來自中國的進口趨於下降*** 見表2*** 。此外,2012 年年末日本分別與印度、哈薩克就進口稀土達成協議,並計劃於2013 年初開始從上述國家進口稀土資源。此外,日本企業已經在越南、澳大利亞和美國開展了稀土相關專案合作,以求從上述國家進口稀土,進一步降低來自中國的進口比例。可見,日本在稀土進口渠道多元化方面已經得到了一定的政策實施效果,隨著其進一步的尋求和合作將實現更多的進口來源,從而降低其稀土供給短缺的風險。

  *** 二*** 國內外資源同步開發。

  國外稀土資源合作開發是尋求多元化進口渠道的前提條件,日本已經與多國就稀土資源合作開發達成了共識並付諸實踐。從表3 可以看出,近兩年來日本海外稀土合作開發專案開展較為密集,所涉及的國家也較為廣泛,主要通過本土企業與國外企業進行合資的形式開展合作生產及出口。日本政府在上述中國之外的稀土合作專案開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

  與此同時,隨著與國外稀土資源合作開採的逐漸深入,日本對於國內及周邊海域稀土礦的勘探有了突破性進展。根據英國《自然地球科學》雜誌於2011 年7 月的報道,由日本東京大學地球科學系副教授Yasuhiro Kato 負責的一個勘探小組在太平洋的東南和中北部多處發現含有高濃度稀土金屬和釔的深海泥。[12]此外,根據環球網報道,東京大學物性研究所和愛嬡大學的一個聯合研究小組於2012 年5月在愛嬡縣松山市山地梨發現了一個稀土礦床,這被認為是日本國內發現的首個稀土礦。雖然上述發現的真實性仍受到一定質疑,且開採成本和時間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但已對全球稀土市場產生了較為明顯的衝擊與預期,受到了各國的廣泛關注。

  *** 三*** “脫稀土”事業穩步推進。

  隨著國內稀土短期供給風險的增大,日本對於“脫稀土”事業的投入也逐漸加大,主要為不使用稀土的磁石及發光材料方面的研究。表4 列舉了2012 年日本“脫稀土”事業所獲得的研發成果。可以看出,有關“脫鏑”的技術創新成為了主要內容,原因在於日本對鏑的進口主要來源於中國,進口依賴及供給風險均較大。進一步而言,日本進口中國稀土產品減少主要為可從別國進口的輕稀土資源,對於氧化鏑等重稀土產品進口不會因價格偏高而停止進口。[13]因而,需要大量從中國進口以及較難尋求其他進口替代的中重稀土成為了日本短期內“脫稀土”技術研發的主要物件。這再次證明日本稀土政策主要是針對中國稀土政策的轉變而制定,以降低進口依賴及供給風險。此外,2013 年以來日本在稀土回收利用技術上得到了較為明顯的突破,具體內容見表5。

  的確,日本“脫稀土”事業的穩步推進,加之稀土資源回收技術的提升,在短期內緩解了稀土供給短缺問題,在長期中成為了擺脫稀土依賴、降低稀土供給風險最為直接、有效的措施保障。日本因其國內缺乏稀土資源,積極尋求廣泛的資源供給,能夠敏銳地覺察到其他國家稀土政策變化對其的影響,逐漸調整稀土政策以適應不同競爭環境,值得其他資源短缺國家甚至資源豐富國家學習借鑑。

  四、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對我國的啟示。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發現日本現有的稀土政策呈現出系統性、多保障的特點,不斷演變的稀土政策其實主要針對來自中國的政策變化以降低供給風險。進而,日本稀土政策演變反過來又對我國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並對調整相關政策及促進國內稀土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 一*** 維持並擴大資源優勢。

  中國較日本而言,擁有豐富的稀土資源,如何維持並擴大資源優勢應成為其政策考慮的首要問題。日本官民結合的儲備制度為中國建立稀土國家儲備提供了借鑑。中國現階段的開採及出口管控政策並不能完全保障國內稀土的長期供給,建立國家儲備將是保障資源供給並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舉措。同時,積極尋求海外稀土資源也將成為未來中國獲得資源的重要途徑。此外,日本聯合歐美試圖通過WTO 迫使中國放棄稀土出口配額制度的行為,應得到中國積極應訴,其中GATT 第20 條*** g*** 項的適用性問題將成為稀土案的關鍵。[14]顯而易見的是,雙方的戰略利益存在明顯衝突,通過WTO 爭端解決機制以外的談判合作機制將是解決衝突的重要補充手段。

  *** 二*** 加強技術研發及應用。

  對於稀土開採冶煉、回收利用、降低使用等方面的技術創新並不侷限於日本。對於中國而言,上述技術同樣需要大量資金、人力的投入,力爭走在技術發展的前端。中國的稀土資源儲備已經呈現出下降趨勢,隨著其他國家稀土礦逐步開啟並投入使用,中國在全球稀土市場中的壟斷地位將逐漸消失。中國應充分考慮未來稀土資源短缺對國內高技術產業發展產生的制約作用。現階段中國已在稀土永磁材料、發光材料、儲氫材料等新材料產業方面取得了一定發展,但在終端高技術產業發展中仍存在應用技術缺乏等現實問題。所以,中國在稀土新材料產業快速發展的基礎上,應加大對終端應用技術的R&D經費投入,促進終端高技術產業同步發展。

  *** 三*** 獲取整體戰略利益。

  從中、日稀土政策內容對比來看,日本稀土政策調整與演變中“中國因素”呈現出較為明顯的作用。

  中國以稀土為代表的戰略資源政策應產生反制日本相關資源政策的重要作用。就貿易政策而言,中國和以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在稀土貿易政策上呈現為出口限制和進口促進的反向貿易政策特徵。中國應該合理利用以出口限制為主要內容的稀土貿易政策,最大限度地獲取整體戰略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還包括產業鏈控制力、資源可持續性利用及國家安全等方面。[15]其中,如何有效地控制優質稀土資源過度出口、嚴格限制日本企業在中國通過投資間接掠奪資源、加強自主稀土應用技術研發等成為主要的政策內容,以此反制日本以多元化供給保障為目標的稀土政策。上述政策措施,一方面,通過控制稀土資源供給制約日本國內經濟發展,降低日本在相關高技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另一方面,通過應用技術研發將國內資源優勢延伸至產業鏈下游,從而有效控制整條產業鏈,提升中國整體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水平。

  *** 四*** 注重政策整體性。

  日本現有的稀土政策體系建立並非一蹴而就,其整體籌劃、演變的路徑發展恰好體現出日本對於稀土資源利用、產業發展方面的精密計劃,這正是中國需要借鑑的另一重要內容。如今中國國內稀土產業發展的亂象,也正是發展初期相關政策規劃缺失所直接導致的,但已在近幾年一系列政策規劃後逐漸改善。總體而言,中國今後稀土政策應該在整體發展規劃框架下有計劃地制定實施,以稀土資源可持續利用與國家戰略利益為根本,根據不同發展階段、國際形勢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與保障措施,使不同政策之間相互協調,更好地促進中國稀土產業穩定、可持續發展,以應對來自日本等國的頻繁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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